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551-2023
中文名称: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技术创新服务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9-22
实施日期:2023-10-2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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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20
中标分类号:A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蔓莉、顾逵、胡家林、赵国栋、周迅、李华平、贾欣、叶慧丽、朱晓林、郑伟、李宗明
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归口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产业技术创新的服务条件、机制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工作。本文档为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551—2023《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内容规定了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提供产业技术创新的服务条件、机制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要求,适用于指导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20
CCS A1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551—2023
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技术创新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ervice of provincial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center
2023-09-22发布 2023-10-22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蔓莉、顾连、胡家林、赵国栋、周迅、李华平、贾欣、叶慧丽、朱晓林、郑伟、李宗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产业技术创新的服务条件、机制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provincial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center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设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具有高新技术属性,与属地支柱产业高度关联、契合和相互促进,具备参与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科技研发等功能的非法人组织。
3.2 技术创新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开展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活动。
3.3 技术创新服务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ervice
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需求,通过有效整合各机构的优势资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向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公共服务。
4 服务条件
4.1 机构设置
4.1.1 应设置单独的部门或授权具体部门负责技术创新服务的运行管理工作。
4.1.2 应根据技术创新服务的具体项目设置项目组,并配置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1.3 应制定与技术创新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文件规范。
4.2 人员要求
4.2.1 技术创新服务项目负责人
技术创新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宜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五年以上质检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服务企业技术开发实例经验;
b) 应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创新意识和积极性,能够准确把握国内外科技创新的趋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够整合政策、人才、设备、技术、资金等服务资源。
4.2.2 技术创新服务人员
从事技术创新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应具备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b) 从事技术创新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中心总人数的40%,其中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比例应不低于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总数的20%。
4.3 装备载体要求
4.3.1 应具备与技术创新服务领域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试验设施。
4.3.2 具备开展创新产品试验、非标项目检测、产品开发、失效分析、产品评价、技术创新基础研究等与技术创新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条件。
4.3.3 每年新增检验检测装备载体投资宜不低于中心上一年度检验检测收入的10%。
5 服务机制
5.1 信息获取机制
5.1.1 建立政策规划追踪机制。关注和收集国家、各部委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宏观政策、发展前景和需求变化。
5.1.2 建立前沿信息动态跟踪机制。应具备国内外标准、专利、论文等数据库检索条件和信息汇总分析能力,通过学术会议、新闻媒体、调研走访、技术交流以及参加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等方式掌握产业前沿动态、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5.1.3 建立企业需求对接机制。与企业、协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等机构联合建立企业研发难点、工艺问题、质量分析等技术创新需求收集机制,并凝练、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与支撑机构解决方案对接机制。
5.2 服务保障机制
5.2.1 制度保障机制。应建立完善的创新技术服务保障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分配制度等。
5.2.2 资源保障机制。应由一名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技术创新服务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门的研究开发场地、办公设备、后勤保障设施。应根据技术创新服务需求,提供设备采购、测试分析、科技研发、人员培训等专项经费。
5.2.3 激励机制。应建立绩效优先、奖惩分明的考核分配制度。制定创新技术服务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薪酬挂钩方案,优先向技术创新服务人员倾斜。对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学历提升、优先晋升等支持政策。
5.2.4 保密机制。应建立保护中心、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机制和措施,必要时,应根据项目需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质。
5.3 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
5.3.1 应建立因需设岗、人尽其才、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技术创新服务通用需求,引进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丰富产业经验和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职高层次人员。根据具体项目或短期技术提升需求,采取项目合作、科研攻关、顾问咨询等方式引进兼职科技领军人才。
5.3.2 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中心应根据人员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鼓励和推荐技术创新服务骨干深入企业,参与生产、研发技术工作。
6 服务内容
6.1 检验检测
针对客户常规产品、常规项目的检验检测需求,中心应完善检测能力,取得所涉及产品和项目(参数)标准的CMA、CNAS资质,准确、高效地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6.2 质量技术评价
针对客户非标项目监测、创新产品评估、产品开发验证、在役失效分析等技术创新需求,进行方法开发、验证和确认,提供技术创新评价服务。
6.3 标准研制
针对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标准化状况,提出或联合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化工作中提供组织、验证、编制、培训、宣贯等服务,指导企业参与和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6.4 知识产权申请
针对中心参与或企业自行开展的产品研发、技术探索和设备研制活动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指导和协助企业申请知识产权。
6.5 技术研发
针对企业研发、生产、使用中的技术难点,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建立研发平台,提供信息共享、研发设计、联合攻关、工艺探索、测试验证、小试中试、一致性评价、质量管理工具应用等技术研发服务。
6.6 科技项目与技术转化
6.6.1 应了解和掌握科技项目申请要求、指南和流程,联合、推荐或指导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参与各级科技项目。
6.6.2 应为企业提供技术优势提炼、申请书撰写、项目申报、研究开发、结题验收等科研项目全流程技术服务。
6.6.3 应基于科研项目,找准企业、机构的契合点,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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