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663-2007
中文名称: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8-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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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电耗限额和计算方法,明确了能耗统计范围、术语定义及能源折算规则,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过程的能耗管理与考核。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7.010
F1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663—2007
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per unit product for small factories producing NH3
2007-10-23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化肥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志欣、孟炎生、金海峰、周金根、张海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小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耗(附加考核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加工型煤、水煤浆)为原料的合成氨(小型)工艺生产过程的能耗指标考核,也作为企业计算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耗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合成氨生产界区
从原料(煤、焦)和能源进入生产系统开始,到预处理、型煤、制浆、造气(转化)、净化、压缩、脱碳(碳铵工段)、氨合成、冰机及液氨入库为止的全部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组成。
3.2 生产系统
包括预处理、造气(转化)、净化、压缩、脱碳(碳铵工段)、氨合成、冰机及液氨入库等直接生产过程及其设备。
3.3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动力、供电、供水、供气、机修、仪表及各种载能工质生产装置等。
3.4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指挥系统及厂区内服务部门,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分析检验、三废处理及机电仪修等设施。
3.5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煤
满足以下条件的无烟煤:灰分13%~18%,灰熔点≥1350℃,热稳定性(TS+6)85%~90%,粒度≥25 mm。
3.6 合成氨原料用非优质无烟煤
不符合3.5规定指标的无烟煤。
3.7 合成氨原料用型煤
无烟粉煤经或未经粘结剂加工成球形或棒形的块状燃料。
3.8 合成氨原料用水煤浆
由粉煤、水及添加剂制成的浆状燃料。
3.9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
报告期内生产合成氨过程中消耗的全部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量,包括生产、辅助及附属系统能耗,不包括基建及技改消耗。
3.10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以每吨合成氨产品折算的综合能耗(kg标准煤/吨)。
3.11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以每吨合成氨产品消耗的电能(kWh/吨)。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为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与输出能源之差。
4.2 能源消耗包括原料预处理、造气、脱硫、变换、脱碳、净化、压缩、氨合成及冷冻贮存等全过程及辅助、附属系统能耗。
4.3 回收能源处理原则:
(1)生产过程中输出的副产气体及能量应计入输出能源,不得从原料能耗中扣除;
(2)副产蒸汽等应作为系统内能源回收,不重复计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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