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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491-2019

中文名称: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1-29

实施日期:2019-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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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3.08

中标分类号:A16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适用于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和记录,涵盖温度仪器、采集方法、记录要求等。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 A16 山东省地方法规 DB37/T3491—2019 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9-01-29 实施日期:2019-03-0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则起草,由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商务厅、威海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等。主要起草人包括来永钧、赵莹、刘利红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包括温度仪器的要求、温度采集方法及记录要求,适用于所有有冷链储存、运输、销售行为的经营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GB/T 30103.1-2013 冷库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第1部分:温度和湿度检测 - 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 - DB12/T 560-2015 冷链物流温度检测与要求规范 - DB12/T 557-2015 冷链物流冷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展售(display and sale):农产品在超市店等供应链末端的陈列、展示和销售。 4 农产品冷链温度环境要求 4.1 农产品种类 4.2 农产品冷链温度要求 4.2.1 冷链温度包括储存温度、运输温度和展售温度。农产品在储存、运输和展售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环境。 5 农产品冷链温度采集仪器要求 5.1 温度采集仪器 5.1.1 可采用膨胀式温度计、电阻温度计、温差电偶温度计等。 5.1.2 与食品接触的测温仪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避免测量时引起食品交叉污染,避免使用水银温度计等可能污染食品的仪器。 5.2 温度计性能要求 5.2.1 温度反应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5.2.2 精密度在-50℃~50℃范围内不大于±0.5℃。 5.2.3 灵敏度应为0.1℃以内。 5.2.4 分度值应为1℃,最小可读刻度应为0.1℃以内。 5.3 温度计探针要求 5.3.1 探针长度应不小于15cm。 5.3.2 测量货品内部温度时应使用尖顶探针;测量表面温度时应使用平头探针。 5.3.3 探针应采用易于清洗的材料。 6 农产品冷链温度采集要求 6.1 仪器的预冷要求 6.1.1 任取一包装样品,作为预冷的货品(以下称为预冷包装样品),未经预冷的设备不得直接放入测试样品中。 6.1.2 传感器应插入预冷包装样品中心,停留3分钟以上,直到测试样品准备就绪。 6.1.3 传感器与低温货品包装袋紧密接触时,可将传感器插入包装袋之间完成预冷。 6.2 农产品冷链温度采集方法 6.2.1 货品表面温度采集 6.2.1.1 按照6.1要求对温度传感器进行预冷。 6.2.1.2 打开货品外箱的上盖,取出货品上层或边层部分,将温度计传感器插入货品约8cm后,放回第一层包装中。 7 农产品冷链温度记录要求 7.1 记录内容 7.2 记录间隔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农产品温度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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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491-2019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DB37/T 3491-2019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DB37/T 3491-2019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DB37/T 3491-2019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 DB37/T 3491-2019农产品冷链温度的控制要求与采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