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172-1999
中文名称: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9-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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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
中标分类号:C5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徐业林、张庆、左红云、徐伏牛、周先平。
起草单位: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合肥市西市区卫生防疫站。
发布部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34/172-1999《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洗头和足浴场所空气质量标准、公共用具消毒要求、经常性和设计卫生要求及监测检验方法。
部分标准内容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172-1999 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发布单位:安徽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前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洗头、足浴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与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安徽省卫生厅提出,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合肥市西市区卫生防疫站,主要起草人:徐业林、张庆、左红云、徐伏牛、周先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和公共用具消毒效果判定标准值、经常性卫生要求、设计卫生要求及监测检验方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洗头、足浴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
DB34/T173-1998 公共场所微生物采样方法与检验技术规范
3 标准值
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洗头、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标准值
温度:冬季≥20℃,夏季≤28℃
相对湿度:40~80%
风速:0.05~0.30 m/s
一氧化碳:≤10 mg/m3
二氧化碳:≤0.15%
甲醛:≤0.12 mg/m3
可吸入颗粒物:≤0.15 mg/m3
空气细菌撞击法:≤4000 cfu/m3
沉降法:≤40 cfu/皿
4 经常性卫生要求
4.1 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4.2 应建立健全卫生制度,配备消毒设备或消毒间。
4.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操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4.4 座套每2~3天更换,周布每日更换。
4.5 面巾应洁净,每客用后清洗消毒,细菌总数小于200 cfu/25 cm²,不得检出致病菌。
4.6 美发、美容工具及足浴、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满足消毒周转所需数量。
4.7 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GB7916规定,一客一用。
4.8 足浴液须一客一换,不得重复使用,禁止患皮肤传染病顾客足浴,并设置明显禁止标志。
4.9 洗头场所每个座位的脸巾及足浴场所每个足具的脚巾不得少于6条。
4.10 洗头场所附设修面时应遵守相关卫生要求。
5 设计卫生要求
5.1 开业面积必须在10 m²以上,每个座位不少于4 m²,并应有良好采光。
5.2 必须设有洗涤消毒设施。
5.3 应有上下水道,地面易于冲洗,不起灰,内墙壁1.8 m高应作光滑防水处理。
5.4 装饰及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危害人体。
5.5 应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
6 监测检验方法
空气质量的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微生物监测检验方法按DB34/T17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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