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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622-2023

中文名称: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8-28

实施日期:2023-09-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03.23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20.01

中标分类号:C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622-2023《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总则、基本要求、消防组织、职责、场所设置、措施、隐患整改、教育培训、预案演练、事故处理及档案建立等内容,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中小学校。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220.01
CCS C 80
DB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622—2023
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23-08-28发布
2023-09-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教育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燕海涛、杜长海、刘威、李帅、王冠鹏、杨德斌、赵永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职责、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消防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靠近建筑,满足承载力及面积要求,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一般指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具体界定标准参见最新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4 总则
4.1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保障学校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5 基本要求
5.1 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2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4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5 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6 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6 消防组织
6.1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职责
7.1 学校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按照GB/T 3831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附录B(资料性)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附录C(资料性) 学校建筑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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