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07.4-199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47.080小型船
中标分类号:船舶>>舾装设备>>U27救生设备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所
归口单位: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GB 3107.4-1991 船用手持白光火焰信号 GB3107.4-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手持白光火焰信号
Marine white hand flar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医
GB 3107.4--91
代替GB3107.4—82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船用白光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需救助使用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白光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2引用标准
GB 3107. 1
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船用白光火焰信号为手持式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壳体;
握柄;
引燃具;
保护盖;
安全盖;
白光信号体。
3.1.2信号体由点火药与信号药组成。3.1.3船用白光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g。3.2标记示例
手持白光火焰信号(BGY)白色光强10000cd,燃烧持续时间30s,标记为:BGY 30-10 000 GB 3107. 4--914技术要求
4.1船用白光火焰信号的制造必须符合GB3107.1中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4.2白光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手持发生连续白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30s;a.
b.白光光强不小于10000cd;
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2s;c.
白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的区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坐标范围内:d.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522
1992-03-01实施
GB 3107.4---91
4.3本产品在-30~十65℃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应有效地起作用。4.4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十65℃,并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能在高温+65℃及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4.5
4.6本产品在备发状态漫入水下10cm深处,历时5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4.7本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后,应有效地起作用。4.8本产品应能承受20%NaC1溶液的盐雾试验。0.443
4.9本产品按规定方法从2m高处自由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在点燃后和燃烧时,它不应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的任何人员。4.10本产品的引燃具应同产品连成整体。4.11本产品的引燃及燃烧始终不得有带火焰的(或带有火焰的信号)物质燃烧残渣滴落物。4.12用1m2的试验盆或水槽,在其水面加入21庚烷,然后在其上方1.2m高处引发-白光火焰信号,燃烧过程的滴落物不得将庚烷引燃。5试验方法
本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中第5章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中第6章的规定。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40支组成一批;取得产品认可证后,每480支组成批。6.3本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要求。表2
检验项目
产品外观质量及包装、标志
防水性能
技术要求
6.3条及第7章
检验数量
每批不少于3%,但不少于10支
每批不少于3支wwW.bzxz.Net
每批不少于3支
6.3.1本产品出厂检验时,若产品外观、装配质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加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全部返修,重新报验。6.3.2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如有一支作用不可靠或燃烧时间少于25s或二支燃烧各不足30s,则均需加倍复试;复试后仍不合格,则全批报废。6.4本产品的光强测试每隔生产5批做一次,并符合本标准4.2b.的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523
附加说明:
GB3107、4-9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推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慧茹、宁桂珍、李林丰、李居顺、邓森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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