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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07.9-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07.9-1991

中文名称: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Marine handheld red flame signa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1-05-22

实施日期:1992-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408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47.080小型船

中标分类号:船舶>>舾装设备>>U27救生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3107.9-1982;被GB 4543-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2-05-2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所

归口单位: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救生艇、筏求救时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红光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GB3107.9-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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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Narine red hand flar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3107.9
代替GB3107.9--82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救生艇、筱求救时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红光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引用标准
GB3107.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红光火焰信号为手持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a.壳体;
握柄;
引燃具;
保护盖;
安全盖;
红光信号体。
3.1.2信号体应由点火药及信号药组成。3.1.3船用红光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g。3.2标记示例
红色光强15000cd,燃烧持续时间60s的手持红光火焰信号(HGY)标记为:HGY 60-15 000GB3107.9—91
4技术要求
4.1船用红光火焰信号的制造,应符合GB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4.2红光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手持发出连续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60s;a.
红光光强不少于15000cd;
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2s;c.
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的区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坐标范围内: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534
1992-03-01实施
GB 3107.9--91
4.3本产品在一30~+65℃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应能有效地起作用。4.4
本产品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65℃,并能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4.5
本产品应能在高温+65C及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4.6本产品在备发状态漫入水下10cm,历时5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本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左右,应有效地起作用。4.7
4.8本产品能承受20%NaC1溶液的盐雾试验。0.721Www.bzxZ.net
4.9本产品按规定试验方法从2m高处自由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在点燃后和燃烧时,不会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4.10本产品由引燃至燃烧始终不得有火焰的(或带有火焰信号的)物质燃烧残渣滴落物4.11用!m2的试验盆或水槽,在水面加入21庚烷,然后在其上方1.2m高处引发一红光火焰信号,燃烧过程的滴落物不得将庚烷引燃。试验的环境温度为十20~25℃。5试验方法
本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第5章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的规定。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40支为一批;取得产品认可证后,每480支为一批。6.3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的要求。表2
检验项目
产品外观质量及包装、标志
防水性能
技术要求
6.1、6.3条及第7章
检验数量
每批不少于3%,但不少于10支
每批不少于3支
每批不少于3支
6.3.1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如有~支作用不可靠或燃烧时间少于54s,或两支燃烧各不足60s,则均需加倍复试;复试后不得再有此现象,否则全批报废。6.3.2产品出厂检验时,若产品外观、装配质量有一项不合格应双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部返修,重新报验。
6.4本产品的光强测试每隔生产5批做一次,应符合本标准4.2b.的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535
附加说明:
GB3107.9-9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丰、宁桂珍、刘慧茹、李居顺、邓森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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