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85-2025
中文名称:行业用水定额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12-25
实施日期:2026-01-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15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040.03
中标分类号:A0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85-2025《行业用水定额》规定了农业、工业、社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的分级指标、用水边界、用水定额,适用于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15/T385—2025
行业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industries
2025-12-25 发布
2026-01-25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385-2020《行业用水定额》,与DB15/T385-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说明(见第1章、第2章,2020年版的第1章、第2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水文年型”、“露地”、“保护地”、“调整系数”的定义(见3.2、3.3、3.4、3.5);更改了“用水定额”的定义(见3.1,2020年版的3.1);删除了“新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灌溉保证率”的定义(见2020年版的3.2、3.3、3.4);更改了“分级指标”、“行业用水定额”的说明(见第4章、第6章,2020年版的第4章、第6章);
c) 增加了农业用水定额“8种产品、61个定额值”(见表2、表5、表6、表8、表10);更改了农业用水定额“7种产品、126个定额值”(见表2、表3、表5、表6、表8、表10,2020年版的表2、表4、表6、表7、表9、表11);删除了农业用水定额“72个定额值”(见2020版的表2、表3、表5、表9);
d) 增加了工业用水定额“13种产品、28个定额值”(见表12);更改了工业用水定额“88种产品、223个定额值”(见表12,2020年版的表13);
e) 增加了社会服务业用水定额“11种产品,39个定额值”(见表13);更改了社会服务业用水定额“29种产品、42个定额值”(见表14,2020年版的表14);删除了社会服务业用水定额“2种产品、2个定额值”(见2020年版的表1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21)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海涛、贺文华、李宁、崔德新、张文丽、张波、刘文婷、杨柳悦、张俊怡、李玮、王孝贤、胡宏泽、赵鑫、王宇祥、巴图、王文彬、乔志刚、杨睿、李立、马圣琦、张慧艳、李凤云、王治国、关丽春、郑和祥、田德龙、王文光、王俊、李俊丁、鄂经波、于浩、李经伟、尚志强、陈光、张涛、贾玲、张艺桢、王宁、刘晓东、李芳芳、李彬、张永宏、吴迪、郑娜、马奎远、李璇、孙博凡、张巧玲、郝永河、孙龙。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2003年首次发布为DB15/T385-2003,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工业、社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的分级指标、用水边界、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有部分)
GB/T 45669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所有部分)
GB/T 45670 黄河流域服务业用水定额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ntake):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3.2 水文年型 (hydrological year type):根据历年降雨资料,以频率方法进行统计确定不同干旱程度的典型年份。50%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为平水年,75%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为枯水年。
3.3 露地 (open ground):露天的耕作地。
3.4 保护地 (protected ground):有设施(如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拱棚等)保护的耕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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