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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264-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5264-1991

中文名称:间接电阻炉 RF系列强迫对流井式电阻炉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Indirect resistance furnace RF series forced convection pit resistance furnac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1-06-28

实施日期:1992-07-01

作废日期:2008-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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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1工业电热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JB 4311.4-87;JB 4311.6-87;被JB/T 8195.10-2007代替

采标情况:neq MIL-F-80133B

出版信息

页数:13 页

标准价格:16.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B/T 5264-1991 间接电阻炉 RF系列强迫对流井式电阻炉 JB/T5264-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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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间接电阻炉
RF系列强迫对流并式电阻炉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5264—91
代警JB4311.4-87
JB4311.6-87
本标准规定了对RF系列强迫对流并式电阻炉产品(以下简称并式炉)的各项要求,包括品种规格和技术性能,及其订购和供货等。本标准适用于按第4.1、5.1和5.2条要求设计,主要用于在自然气氛和控制气氛中进行金属零件的回火、退火和正火,以及钢质零件的渗碳、渗氮、碳氮共渗、发兰等用的强迫对流井式电阻炉。本标准也适用于类似的强追对流并式电阻炉,不同部分可另作规定。2引用标准
GB10067.1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第一部分通用部分GB10067.4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第四部分间接电阻炉GB10066.1电热设备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通用部分GB10066.4电热设备的试验方法第四部分间接电阻炉GB10966.3间接电阻炉第三部分’ZR系列真空热处理和钎焊炉ZBK60001电热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术语
除下列术语外,其余按GB10066.4第3章的规定。3.1工作区尺寸
并式炉设计时规定,并在图样上标明的允许放置工件的炉内空间尺寸。对具有圆柱形料筐的井式炉,工作区的直径和高度分别等于设计规定的料筐的内径和有效高度。3.2最大装载量
并式炉设计时规定每一炉最多能装载工件的重量。对具有料筐的并式炉不包括料筐的重量。3.3工作温度
并式炉设计时规定的正常使用温度,是一个温度范围。对具有炉罐的并式炉一般指的是炉罐外的温度。但当炉罐内配备主控热电偶时(见第5.2.10.1条),则指炉罐内的温度。3.4碳势(氮势)均匀度
并式炉在试验温度下热稳定状态时的碳势(氮势)均匀程度。碳势(氮势)均匀度表示为:在规定的各个测量点上所测得的最高和最低碳势(氮势)的差3.5碳势(氮势)稳定度
并式炉在试验温度下的热稳定状态时,炉内碳势(氮势)的稳定程度。碳势稳定度按式(1)计算:
6e=±1
式中:6e碳势稳定度,%C;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1—06—28批准C(C,-Cp)
1992—07-01实施
JB5264—91
Cp→在测量时间内多次测得的碳势读数的算术平均值,%C;C;一大于Cp的碳势读数,%C,
n大于Cp的碳势读数个数。
氮势稳定度按式(2)计算:
6%=±1>
式中:6%一氮势稳定度,%N2;
(N,-N,)
Np一在测量时间内多次测得的氮势读数的算术平均值,%N2sN;一大于Np的氮势读数,%N23
n一大于Np的氮势读数的个数。
4产品分类
4.1品种和规格
4.1.1并式炉按结构、气氛和最高工作温度分为多个品种,如表1所示。表1
品种代号
有炉罐
自然气氛
控制气氛
最高工作温度
(2)
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允许采用其他最高工作温度值。这时,品种代号中的数字(最高工作温度除以100,去小数)应相应改变。
4.1.2各个品种的并式炉按工作区尺寸分为多个规格。工作区在炉内的位置应在井式炉产品说明书所附图样上标明。
在本标准发布后新设计或改型设计的井式炉,其工作区尺寸(直径D×高度H)应符合以下规4.1.2.1
最小规格:300mm×375mm
其余规格:直径按75mm递增到600mm,然后按150mm递增;高按75mm递增到600mm,然后按300mm递增。
4.1.2.2表2中所列RF6的四个规格和RFG9的六个规格并式炉的工作区尺寸可保留使用。表2
工作区尺寸
品种代号
JB5264—91
续表2
工作区尺寸
4.1.3各井式炉制造厂可在第4.1.1和4.1.2条规定的品种规格中进行选择,并由此制订各自的并式炉企业产品标准。
4.2型号
并式炉的型号应按ZBK60001编制,其中的技术级别代号按本标准第7.4条确定。4.3主要参数
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对各个型号的并式炉应分别列出以下各项:a.
电源电压,V;
电源频率,Hz;
相数;
额定功率,kW,
控温区数;
加热元件接法,
9.工作温度,℃;
h。工作区尺寸,mm;
最大装载量;kg;
加热能力,kg/h;
空炉升温时间,h;
炉温均匀度,℃;
炉温稳定度,℃;
空炉损失,kW,.
表面温升,K;
空炉能耗,kW.h;
适用气氛和气体(或液体)耗量,Nm/h(或kg/h)(适用于RFQ和RFG类式炉);炉体重量,t;
炉体外形尺寸,mm。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并式炉应符合GB10067.4第5章的规定。该标准的规定与本标准有差异时,以本标准为准。5.2对设计和制造的补充要求
5.2.1总体设计
并式炉主要由炉体和控制柜组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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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体呈立式,上端开口,用来从上方垂直装卸炉料。炉体上配有风机,用来对炉料进行强迫对流加热和促使炉气循环。
由炉底承受炉料重量的井式炉,按装料方式的不同采用装料或导风筒,用来引导气流,对RF或RFQ类并式炉还用来阻挡加热元件对工件的直接辐射。装料筐底部应有孔,导风筒下部四周应有足够的通风道。由吊具吊挂工件的井式炉应配备导风筒供引导气流和阻挡热直接辐射。对RF和RFQ类并式炉,气流循环时接触加热元件。对RFG类井式炉:料筐或导风简位于炉罐内部。控制气氛只在炉键内部循环而不接触加热元件。炉罐内的清炉换气可先用抽气系统抽气然后充气的方法,也可用通气体置换的方法,或按需方要求(见第9.2条)
5.2.2控制气氛
用于RFQ类并式炉的控制气氛一般是保护气氛,用来保护炉料以避免或减少氧化和脱碳。用于RFG类井式炉的控制气氟是供化学热处理一渗碳、渗氮、碳氮共渗等用的吸热式气氛、氨氮基气氛、滴注式气氛等。
所用控制气氛类型应按需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见第9.1条)5.2.3炉壳
炉壳用适当厚度的钢板气密焊接而成,必要时用型钢加固。炉底和炉顶板的钢板厚度应适当加厚,以保证整个炉壳的强度和刚度。5.2.4炉盖
炉盖应衬以优质绝热材料。应优先选用耐火纤维,也可用块状或颗粒状材料。绝热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炉盖的表面温升不超过第5.3.6条规定。炉盖与炉壳(或砖体),以及对RFG类炉,炉盖与炉罐之间应有良好密封,以尽量减少漏气。对直接通氨和采用抽气法清炉换气的井式炉,炉盖外缘应加水冷橡胶圈密封或类似的可靠密封设施。炉盖应有提升装置,用以提起炉盖并向左或右移动。人工操作炉盖所需的力应不超过180N。对RFQ和RFG类井式炉,炉盖上应配备进气管或液体滴入管、排气管、测量炉温均勾度用的热电偶引入孔、试样检查孔(适用于渗碳炉等)等。5.2.5炉衬
炉衬的材料和结构应能满足对井式炉的性能要求(见第5.3条)。RF和RFG类C级井式炉的炉衬,除承载和易受碰撞的部分外应全部采用耐火纤维。与含碳气氛接触的炉衬应能在该气氛下正常工作。炉衬的大修期应符合表3规定。
炉村类
砖砌炉衬
耐火纤维护衬
5.2.6加热元件
大修期
加热元件的设计和固定应满足并式炉的工作要求。元件的安装应牢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产生位移和松动。
加热元件用电热合金制成。在选用RFQ类并式炉的加热元件时应考虑气氛对材料的作用。加热元件的使用期限,以并式炉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的输入功率比额定功率小15%为限,应符合表4规定。
并式炉的最高工作温度
5.2.7料筐、导风筒和炉罐等炉内金属件JB5264—91
加热元件使用期限》
料筐、导风筒、炉罐,以及炉内其他金属件,如炉罐底座、料筐底栅、料筐底座、炉料吊具等都应当用能承受炉内温度、载荷和气氛的合适钢材浇铸或焊接加工而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有这些零件的使用期限对A级、B级和C级炉应分别不少于一年、两年和三年。5.2.7.1料筐和导风筒
料筐可以是整体的,也可由几段叠合而成。各段料筐和导风筒应分别有吊环或耳轴,供起吊之用。料筐底部应配有炉栅和(或)孔板,其设计应保证有足够孔隙供气流通过。应为料筐和导风筒配备底座,以固定其在炉内位置和把重量支承在炉底或炉底部。5.2.7.2炉罐
炉罐可采用两种结构型式。一种为圆筒形,两端开口,使用时两端都应采取密封措施。另一种其底部和周壁浇传或加工成一个整体。在后一情况下,当炉罐底部承受炉料重量时,应为炉髓与炉底之间配备支座。
炉罐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工作温度下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热变形小和不漏气。5.2.8炉气循环系统
井式炉应配备具有耐热钢风叶的风机和导风件,供炉气强迫循环用。风机由电动机驱动。风机轴应有良好的密封和可靠的冷却,当风机因故障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加热电源。风机可装在工作区的正上方、正下方,也可装在与工作室相接的另一个室中。风机应经动平衡试验校正。风机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5.2.9抽气系统
供RFG类并式炉清炉换气用的抽气系统(见第5.2.1条)应配有必要的阀门、真空计等,并应有自动阀门,用来在发生停电事故时自动关闭,防止真空泵油进入炉内。5.2.10测量、控制和记录
并式炉的测量、控制和记录应符合GB10067.4第5.2.7条和以下补充规定。5.2.10.1.热电偶
对RFG类井式炉,当要求在炉罐内设置控制热电偶时,可按第9.2条提出。这时,炉罐内的热电偶应作为主控热电偶,以控制炉罐内部温度。而炉罐外也应设置热电偶,作为监控热电偶,用来防止炉罐外温度过高。
5.2.10.2温度仪表
并式炉控温仪表的控制型式应为通过中间继电器系统控制接触器的时间比例型,或其他技术上更先进的型式。对RF和RFQ类的A级并式炉允许保留采用位式控制。对C级炉应配备温度给定精确度不低于0.5%,分辨率不低于1C的微处理器数字显示式控温仪表。数字高度应不低于15mm。仪表应备有外接插座,以便连接记录仪或打印机。温度记录仪记录纸的有效宽度或直径应不小于150mm。当要求提供打印机以代替记录仪时,可按第9.2条提出。
5.2.10.3气氛控制仪表
JB5264—91
用于渗碳或渗氮的RFG类B级和C级并式炉应分别配有指示、控制和记录炉气碳势或氮势的仪表和相应的传感元件;对A级井式炉如有要求时,可按第9.2条提出。仪表的类型和技术性能在并式炉的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见第9.2条)。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A级炉不低于5级
B级炉不低于3级
C级炉不低于1级
对采用滴注液的RFQ和RFG类并式炉应配备液体滴迹测量或控制仪。5.3性能要求
并式炉的性能应符合GB10067.4第5.3条和以下各条要求。5.3.1工作温度
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750℃的并式炉,其工作湿度是从300℃到最高工作温度:最高工作温度超过750℃的并式炉,其工作温度是从500℃到最高工作温度。在工作温度范围内,井式炉应满足第5.3.4和5.3。5条的炉温均匀度和炉温稳定度要求。5.3.2最大装载量
除另有要求外(见第9.2条),由炉底承受工件和斜筐重量、工作区高度不超过1.2m的井式炉以钢质工件重量计的最大装载量应按表5要求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具体规定。表中V为工作区容积。m\。表5
最高工作温度
最天装载量
3000×V
2500×V
工作区高度超过1.2m的井式炉,用来处理其他材质工件或用吊具吊挂工件的井式炉,其最大装载量应另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5.3.3加热能力
除另有要求外(见第9.2条),由炉底承受工件和料筐重量的井式炉。其加热能力应按表6要求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具体规定。考核加热能力的试验温度为并式炉的最高工作温度。表6的重量中不包括炉罐的重量。如冷的炉罐随被处理工件一起加热,则应在表6重量之外再加上炉罐的重量。
其他用途,有料筐
其他用逾,没有料筐
当有料筐时,重量中包括料筐的重量。表6
加热能力≥
250×D×H
500×D×H
300×D×H
用吊具吊挂炉料的井式炉,其加热能力应另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kg/h
5.3.4炉温均匀度
5.3.4.1对RF和RFQ类:以及在炉髓内有主控温热电偶的RFG类并式炉,其炉温均匀度应不超过以下规定的范围:
A级炉·±10℃
B级炉±8℃
C级炉±5℃
JB5264—91
5.3.4.2对炉罐内不设置主控热电偶的RFG类井式炉,其炉温均匀度以炉罐内温度最高值a与最低值b之差(a-b)表示,应符合以下规定:对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650℃的并式炉为:A级炉(a-b)≤15℃
B级炉(a-b)≤10℃
C级炉(a-b)≤6℃
对最高工作温度超过650℃的并式炉为:A级炉
B级炉
C级炉
(a-b)≤20℃
(a-b)≤15℃
(a-b)≤10℃
5.3.5炉温稳定度
炉罐内配有主控热电偶的RFG类井式炉,其炉温稳定度应不超过以下规定的范围:A级炉
B级炉
C级炉
其余并式炉的炉温稳定度应不超过以下规定的范围:A级炉
B级炉
±10℃
±4℃
C级炉±1℃
5.3.6表面温升
并式炉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的热稳定状态时,炉壳和炉盖、炉顶板的表面温升应符合表7规定。操作手柄等的表面温升应不超过25K。
最高工作温度
5.3.7空炉升温时间
炉壳表面
炉盖和炉顶板表面
炉壳表面
炉盖和炉顶板表面
表面温升
除另有要求外(见第9.2条),工作区容积不大于1m\的井式炉,其空炉升温时间应符合表8规定。工作区容积大于1m\时,空炉升温时间应另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5.3.8空炉损失
下列各个规格并式炉的空炉损失应符合表9规定。其他规格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5.3.9空炉能耗
下列各个规格井式炉的空炉能耗应符合表10规定,其他规格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5.3.10空炉抽气时间和压升率
配备供清炉换气用抽气系统的RFG类井式炉,其空炉抽气时间(从大气压到100Pa)应不大于20min,压升率不大于iPa/min。5.3.11其他
并式炉其他方面的性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2条,以及在企业产品标准和供货合同中的相应规定。5.4成套要求
最高工作温度
品种代号
品种代号
JB5264—91
工作区容积V
工作区尺寸
工作区尺寸
空护升温时间
空炉损失
空炉能耗
品种代号
JB5264-91
续表10
工作区尺寸
空炉能耗
5.4.1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应列出供方规定的并式炉成套供应范围。主要应包括下列各项:a:并式炉炉体(包括料筐、炉罐等);b.控制柜;
温度仪表;
热电偶
补偿导线;
碳势(或氮势)控制仪装和相应的传感元件(适用于RFG类B级和C级井式炉);抽气系统(适用于用先抽气后充气的方法进行清炉换气的RFG类井式炉);g.
备件,
《产品说明书》,包括必要的图样。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可对上述项目作必要的补充,并应列出各个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型号、规格和数量。
需方如对供方规定供应的项目有不同要求,可按第9.2条提出。当要求提供下列配件或装置时,可按第9.2条提出。必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5.4.2
冷却桶或带冷却器的吹风装置;a.
b。电能表和(或)其他计量仪表,程序控制器;
控制气体发生装暨和(或)其配件(适用于RFQ和RFG类井式炉);d.
碳势(或氮势)控制仪表和相应的传感元件(适用于RFG类A级井式炉)。6试验方法
并式炉的试验应按GB10066.1和GB10066.4相应条文和以下补充条文进行。必要时,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再加补充。
在进行空炉试验时,料筐、炉罐、导风筒等起导风作用的构件应放进炉内,使炉气得以按设计要求循环。
6.1炉温均匀度和炉温稳定度的测量试验温度分别为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试验在炉内处于自然气氛的条件下进行。对炉罐内配有主控热电偶的RFG类井式炉,应以主控热电偶的读数为基准测定炉温均匀度和炉温稳定度。
对多控温区井式炉。各区的设定温度应相同。对RF和RFQ井式炉应以各区控温点上所测温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来确定炉温均匀度。6.2碳势(或氮势)均匀度和稳定度的测量JB5264—91
试验方法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应严格规定原料气或滴注液的化学成分。6.3表面温升的测量
对测量点的位置规定如下:
测量点应在炉壳、炉盖、炉顶板和操作手柄的任意点上,但距加热元件和热电偶引出孔边缘和炉衬穿透紧固件中心75mm的范围内除外。排气管周壁及其附近也除外。6.4加热能力试验
a。直接法
当井式炉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的热稳定状态时,把一批冷钢料(当有料筐时,包括冷的料筐)装入炉内。其重量应等于为该规格并式炉所规定的加热能力值(见第5.3.3条)。装料后,立即再通电加热。炉温应能在1h内回升到最高工作温度。对炉罐内配有主控热电偶的RFG类井式炉。炉温以炉罐内的主控热电偶所测温度为准。b.间接法
按GB10066.4第6.17条b项。炉料重量G为对该规格并式炉所规定的或由供需双方商定的加热能力值,kg(见第5.3.3条),试验时间为1h。6.5装料运行试验
除制造厂另有安排外,装料运行试验在用户现场进行。炉料的材质、形状、尺寸和放置方式等由供需双方商定。炉料由用户提供。把一批重量等于最大装载量的工件装入炉内,并累计在最高工作温度下运行8h以上。然后停炉,按GB10066.1第7.2.8条进行检查。7检验规则和等级划分
并式炉的检验和等级划分应按GB10067.1第7章和以下各条进行。7.1并式炉的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各项:a.一般检查;
安全检查;
标牌字迹耐久性试验;
炉膛尺寸和工作区尺寸的检验;d..
炉衬质量的检查;
加热元件制造质量的检查;
金属加热元件冷态直流电阻的测量加热元件对炉壳短路的检查;
绝缘电阻测量(适用于出厂前烘炉的井式炉);绝缘耐压试验(适用于出厂前烘炉的井式炉);温度仪表的校验;
运动机构运转或动作情况的冷态检验1.
联锁报警系统的检验;
水路、气路、液压和抽气系统的检验(当有这些系统时),n.
配套件的检查。包括型号、规格、出厂合格证件的检查;供货范围,包括出厂技术文件完整性的检查;包装检查。
JB5264—91
7.2并式炉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以下各项: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在型式检验条件下);a.
电路试验;
空炉抽气时间和压升率的测量(适用于配有抽气系统的RFG类井式炉);空炉升温时间的测量;
额定功率的测量;
最高工作温度的测量,
空炉损失的测量;
空炉能耗的测量;
炉温均匀度的测量;
炉温稳定度的测量;
表面温升的测量;
加热能力试验;
炉壳检漏(适用于RFQ类井式炉);运动机械运转或动作情况的热态检验;热态试验后的检查。
当有要求时(见第9.2条),应进行装料运行试验。7.3在井式炉的工艺检验或工业运行检验结束后,应再次进行以下两项试验;a.
表面温升的测量
b。炉温均匀度的测量;
复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中b项测量值作为井式炉产品技术分级的依据(见第7.4条)。7.4并式炉的技术分级按表11规定。各个技术级别的并式炉应全面满足表中所列的各项要求和本标准的其他规定。
技术级别
加热元件
耐热钢件
控制仪表
按第5.2.5条要求
按第5.2.6条要求
按第5。2.7条要求
按GB1C057。4第5。2.7.3条,以及本标准第5。%。10.2和5。2.10.3条要求按第5。3。4,5.3。5,5。3。7和7。3条要求能按第5。4.1条要求提供成
套设备
能按第5.4。1和5。4。2条要求
提供成套设备
7.5并式炉国家级优等品在技术上应符合以上C级的要求。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能按第5。4。1和5。4。2条要求,以及第9。2条中对配套件的要求提供成套设备。8.1并式炉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0067.1第8章的规定。8.2井式炉铭牌上应标出下列各项:a。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电源电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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