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080-2012
中文名称:牦牛选育基地建设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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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3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青海省地方标准《耗牛选育基地建设规范》(DB63/T10802012),详细规定了耗牛选育基地的选址布局、建设要求、选育技术、防疫要求及管理制度,适用于青海牧区耗牛选育基地的建设。
部分标准内容
DB63/T10802012 耗牛选育基地建设规范
标准信息:
ICS65.020.99
标准编号:DB63/T10802012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4-01
发布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规范的编制符合GB/T1.1-2009的要求。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青海省畜牧总站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吴成顺、张晋青、白乾云、张惠萍、周佰成、文占江。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耗牛选育基地选址布局、建设要求、选育技术、防疫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牧区耗牛选育基地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DB63/277 青海高原牛
- DB63/T433 畜禽暖棚
- 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
- DB63/T435
- DB63/545.2 种牛鉴定程序
- DB63/T546.1
- DB63/T546.2
- DB63/T546.3
- DB63/T546.4
3 选址布局
3.1 选址要求
3.1.1 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3.1.2 基地建设选择在生态良好的托牛主产区,不能在工业“三废”及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区建设。
3.1.3 有适宜饲养耗牛的天然草场、饲草地,冬春草场面积不低于每头牛5hm²,实行划区轮牧;有充足水源,水质达到GB5749的要求。
3.1.4 基地中有办公区和种牛饲养区距主要交通干线100m以上。
3.2 布局要求
3.2.1 选育基地总体划分管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各个区相对分开。产区包括种公牛饲养区和母牛饲养区。
3.2.2 管理区位于交通便利区域,管理区和种牛饲养区相对集中建设。
3.2.3 母牛饲养区以户为单位分散建设。
3.2.4 隔离区位于种牛饲养区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区域。
4 建设要求
4.1 饲养规模
4.1.1 核心母牛群:耗牛选育基地核心母牛群以户(联户)为基本单位建设,基地组建核心群10群1000头以上,每群不少于100头,每群一、二级率达到60%以上。
4.1.2 选育群:选育基地组建选育群20群,2000头以上。每群一、二级率达到50%以上。
4.1.3 种公牛群:选育基地组建种公牛群2群,每群头50~80头。一、二级率达到70%以上。
4.2 牛舍建筑
4.2.1 牛舍地址选择:牛舍选择在地势高燥、平坦、向阳、水源方便、通风及排水良好的地方。
4.2.2 建设要求:牛舍建设包括牛用暖棚及运动场,包括种公牛舍、母牛舍、育成牛舍、续牛舍等,各类牛舍建设要求坐北朝南。
4.2.3 牛舍面积:根据饲养耗牛的数量、类型和饲养方式而定。各类牛只需占用的面积及运动场面积见表1。
表1 各类牛只所需面积要求
- 产续母牛:面积 8~10 m²,运动场 20~30 m²
- 种公牛:面积 10~12 m²,运动场 30~40 m²
- 母牛:面积 5~6 m²,运动场 15~20 m²
- 育成牛:面积 4~5 m²,运动场 10~15 m²
- 续牛:面积 5~10 m²,运动场 5~10 m²
4.3 配套设施
4.3.1 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宜的配套设施。
4.3.2 管理区包括育种室、兽医室、办公室、档案室、饲料房、消毒考室、消毒池等设施。
4.3.3 生产区包括饲料房、药品室、药浴池等设施。
4.3.4 隔离区包括病牛治疗室、牛粪堆积场等设施。
4.4 仪器设备
4.4.1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档案柜等;生产设备包括饲槽、草架、饮水槽、分群栏等。
4.4.2 育种设备包括测杖、钢尺、软尺、电子秤等。
4.4.3 消毒防疫设备包括消毒器械、治疗器械、免疫注射栏等。
4.4.4 饲料加工设备包括铡草机、饲料碎机、饲料混合机、运输车等。
5 选育技术
5.1 选育方法
采取本品种选育方法,就是在选育群内通过选种、选配及改善饲养和培育条件措施,提高牛生产性能。
5.2 建立核心群
5.2.1 核心母牛群采取集中连片的方式(专业合作社),选择牛群整体生产性能好、牧户或相互连接的若干牧户建立核心母牛群,形成群体规模,进行选育。
5.2.2 母牛可采取按级组群或混级组群相结合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按级组群,按母牛鉴定等级分别进行组群。难以实行按级组群的地区,可按每一牧户现有母牛混级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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