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616-199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涂料和颜料工业>>87.040涂料和清漆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舶综合>>U05船舶用材料及其检验方法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4-05-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9-0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谢天禄、金晓鸿
起草单位:中船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所第725所
归口单位: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机舱舱底涂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钢船主机、辅机及泵舱舱底的涂料系统。 GB/T 14616-1993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14616-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engine-room bottom coating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 14616--93
本标准规定了机舱舱底涂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船主机、辅机及泵舱舱底的涂料系统。2引用标准
GB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 1727
GB 1728
漆膜一般制备法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1734
涂膜耐汽油性测定法
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www.bzxz.net
GB1763
GB1765
GB1771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漆膜耐盐雾测定法
GB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开法
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
GB 6750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10834船舶漆耐盐水性的测定盐水和热盐水浸泡法3技术要求
3.1~-般要求
3.1.1机舱舱底涂料应能在通常的环境和确保安全条件下施工和干燥。3.1.2在温度20~25℃下,双组份涂料其适用期按各产品生产厂技术要求规定。3.1.3机舱舱底涂料从制造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产品在原容器中应能用人工或机械搅拌均匀。3.1.4机舱舱底涂料应能和常用车间底漆配套。3.1.5机舱舱底涂料应适用于刷涂、滚涂和无空气高压喷涂法施工,在规定的涂膜厚度内施工应不发生流挂。
3.1.6机舱舱底涂层自然老化或破坏时,应能用原机舱舱底涂料系统进行修补。3.1.7机舱舱底涂料同规定的稀释剂应具有良好的混溶性。3.1.8机舱舱底涂料涂装前,必须对钢材表面进行彻底除锈及除去油污,除锈要求为GB8923中St3级。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9-09批准1994-05-01实施
3.2技术指标
GB/T 14616-93
机舱舱底涂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a.
细度(μm):≤80(鳞片涂料除外);粘度:符合专用技术要求;
密度(g/mL):符合产品技术要求;附著力(N/mm2):≥3;
干燥时间(h)表干,≤8;实干,≤24,耐冲击性(cm):30;
耐盐雾性(500h):一级;
耐热盐水性(336h):涂膜无起泡,龟裂,剥落,起皱和锈斑等;耐柴油性(23土2℃、半年):涂膜无起泡、软化、剥落和锈斑等。4试验方法
4.1细度
细度测定按GB1724的规定进行。4.2干燥时间
干燥时间的测定按GB1728的规定进行。4.3耐冲击性
耐冲击性的测定按GB1732的规定进行,徐膜制备按GB1727的规定进行。4.4耐油性
耐油性的测定按GB 1734 的规定进行。涂膜厚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4.5耐盐雾性
耐盐雾性的测定按GB1771的规定进行,涂膜制备按GB1765进行。涂膜厚度应符合产品配套系统的技术要求。
4.6附着力
附着力的测定按GB5210的规定进行。4.7密度
密度的测定按GB6750的规定进行。4.8耐热盐水性
耐热盐水性的测定按GB10834的规定进行。涂膜厚度应符合产品配套系统的技术要求。5检验规则
5.1当技术鉴定或原材料及制备工艺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符合3.2条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5.2、生产厂应按产品的批量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细度、粘度、密度、干燥时间、耐冲击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3.2条的规定。
5.3产品按GB3186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5.4使用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品,使用部门有权退货。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产品的标志、包装应符合GB9750的规定。168
GB/T14616--93
6.2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应附有合格标签。6.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6.4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的仓库内6.5产品在符合6.4条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由全国海洋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用材料应用工艺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725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天禄、金晓鸿。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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