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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T 3751-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B/T 3751-1995

中文名称: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船舶行业标准(C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oil-fired and exhaust-gas combined boile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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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船舶和海上建筑物综合>>47.020.20船用发动机和推进系统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用主辅机>>U41船用锅炉与蒸汽机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6-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国良、贾文德、仲崇欣、丁建峰

起草单位:沙洲船用锅炉厂、青岛船用锅炉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03所

归口单位: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辅锅炉分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03所

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的基本结构、材料、制造要求、试验方法和油漆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介质温度为饱和蒸汽温度的锅炉。 CB/T 3751-1995 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技术条件 CB/T3751-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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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T3751-1995
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技术条件
1995-12-19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199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函
CB/T3751-1995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分类号:U41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基本结构、材料、制造要求,试验方法和油漆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介质温度为饱和蒸汽温度的锅炉。2引用标准
GB11037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液压试验方法GB11038船用辅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GB/T14649船用辅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范CB*3114排气管钢法兰
CB*3347船用辅锅炉油漆、绝热、包装技术条件CB\3348船用锅壳式辅锅炉本体总装技术条件CBM1021排气管法兰
ZBU41003船用辅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ZBU41005船用辅锅炉原材料入厂验收3技术要求
3.1结构与性能
3.1.1锅炉的基本结构为自然循环锅壳式锅炉。3.1.2锅炉的燃油和废气部分可同时运行,也可单独运行。燃油部分的燃烧程序及保护和废气部分的负荷调节由各自控制系统控制水位控制和汽压保护由共同的控制系统控制。3.1.3锅炉安全阀排量应按燃油和废气部分的总蒸发量来计算。3.1.4锅炉废气部分的性能试验要求可由供需双方议定。3.1.5锅炉烟气进、出口法兰的形式、尺寸应按CB*3114或CBM1021进行配置。3.1.6锅炉烟箱应保证密封,防止烟气外溢。3.1.7锅炉两端烟箱应分别设置检查门,以便检查和清洗,检查门的尺寸应不小于人孔尺寸。当上烟箱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设置检查门时,可在锅炉排烟出口处加装一段可拆式短节管,以便进行检查和清洗。3.1.8锅炉下烟箱最低处应设置通径不小于40mm的泄水口,在烟气入口处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水进入主辅机排气管。
3.1.9底座应满足锅炉受热膨胀的要求,底坐螺栓孔应考虑纵横两个方向的热膨胀量。底座法兰应平整,法兰平面对于底座围板的倾斜值一般不应超过3mm。3.2材料
3.2.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及焊接材料应满足设计图样的要求,且符合有关材料的标准。3.2.2应按ZBU41005对材料进行入厂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下料投产。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5-12-19批准1996-08-01实施
4制造要求
CB/T3751—1995
4.1应按船级社批准的图样技术文件进行制造。4.2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ZBU41003的有关规定。4.3锅炉本体总装应符合CB3348的有关规定。4.4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应符合GB11038的有关规定。4.5锅炉的油漆、绝热包装等应符合GB3347的有关规定。5检验和试验要求
5.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尺寸检验应按ZBU41003的有关规定。5.2锅炉本体的总装检验应按CB*3348的有关规定。5.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检验应按GB11038的有关规定。5.4锅炉本体的液压试验应按GB11037的有关规定。5.5锅炉燃油部分机组性能试验应按GB/T14649的有关规定。废气部分的性能试验在船舶航行时进行,其试验内容和要求可按供需双方的协定。5.6锅炉的油漆、绝热包装的质量检验应按CB'3347的有关规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03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辅锅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沙洲船用锅炉厂、青岛船用锅炉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03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良、贾文德、仲崇欣、丁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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