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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469-2023

中文名称: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6-26

实施日期:2023-06-2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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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300

中标分类号:R09

出版信息

页数:32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董正军、鲁声伟、高菲、胡智勇、杨联宏、马斌、仲苏州、赵艳玲、邵永丰、高建祥、杜建喜、徐跃华、葛兵、周维、顾月娥、胡玉兴、蔡月、黄德华、殷平华、张明、薛小春、宋鹏、顾云峰、王林、周源

起草单位:苏交安江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丽天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提出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类与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本文档是DB32/T4469—2023《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详细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分类分级及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流程。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3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469—2023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
Treatment code for safety production hazard of dangerous cargo port enterprise
2023-06-26发布
2023-06-26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交安江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丽天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正军、鲁声伟、高菲、胡智勇、杨联宏、马斌、仲苏州、赵艳玲、邵永丰、高建祥、杜建喜、徐跃华、葛兵、周维、顾月娥、胡玉兴、蔡月、黄德华、殷平华、张明、薛小春、宋鹏、顾云峰、王林、周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类与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口危险货物 (dangerous cargo port):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3.2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 (dangerous cargo port enterprises):在港口内从事装卸、过驳、储存散装、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作业活动的港口经营人。注:以下简称“港口企业”。
3.3 安全生产隐患 (safety production hazard):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注:以下简称“隐患”。
3.4 隐患排查 (hazard investigation):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港口企业的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5 隐患治理 (hazard management):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建设
4.1.1 港口企业应分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1.2 港口企业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所有从业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制度建设
4.2.1 港口企业应建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的管理制度,明确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要求,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4.2.2 港口企业应逐步建立有效的“以日常检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抽查及第三方检查为补充”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
4.2.3 港口企业应按照管理层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明确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措施、监督考核办法。
4.3 组织培训
港口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清单、治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纳入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港口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港口企业应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成为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类与分级
5.1 隐患分类
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设备设施类隐患和日常管理类隐患。
5.2 隐患分级
5.2.1 一般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相关部门或人员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5.2.2 重大隐患
5.2.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港口企业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5.2.2.2 下列情况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a)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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