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189-2020
中文名称: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6-22
实施日期:2020-07-2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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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10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89—2020《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规定——等级限制与调级》的全文内容,详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的术语定义、限制性条款(A/B/C等限制)以及信用等级的调级性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120.10
DB34/T2189—2020(代替DB34/T2189-2014)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规定——等级限制与调级
Grade restrictions and adjustment levels of enterprise quality credit rating
发布日期:2020-06-22 实施日期:2020-07-22
发布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2189-201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与DB34/T2189-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修改“4.1 A等限制”,将“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审计、证明,最高级不宜超过A等;”修改为“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财务审计及其他证明,最高级不宜超过A等。”;
2. 修改“4.1 B等限制”,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征信系统均提示企业信用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3. 修改“4.3 C等限制”,将“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等。”修改为“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婷婷、冯燕宁、戚正珏、娄鹏祥、汪代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限制性条款及调级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质量信用等级的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2140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DB34/T2187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DB34/T21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限制性要求 (restrictive requirement)
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限制性规定,归档为某一级别。
3.2 调级性要求 (adjustment requirement)
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调级性规定,从上一级别进行下调或从下一级别进行上调。
4 限制性条款
4.1 A等限制
如下:
(1) 企业开业不满2年,最高等级不宜超过A等;
(2) 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财务审计及其他证明,最高级不宜超过A等。
4.2 B等限制
如下: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征信系统均提示企业信用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2) 财税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3) 在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的,按B等评定。
(4) 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
(5) 被评企业有其他领域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的,按B等评定。
4.3 C等限制
如下:
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等。
5 调级性要求
5.1 下调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以下调。其中:
(1) 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下调1-2级;
(2) 企业拒绝提供质量信用评价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必要工作的,视情况下调1-2级;
(3)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下调1-2级;
(4)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视情况下调1-2级;
(5) 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视情况下调1-2级。
5.2 上调
被评对象存在质量信用增级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其中: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A等的,视情况上调1-2级;
(2) 银行、招投标局、其他第三方注册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视情况上调1-2级;
(3) 信息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视情况下上调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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