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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 448-2009

中文名称:食用畜禽血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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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67.020

中标分类号:C53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原料要求、辅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食用畜禽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DB31/448-2009) 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和检测方法。适用于以鸡、鸭、猪血为原料,通过加热、凝固等工艺制成的非接入口的食用畜禽血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原料的卫生要求、包装、贮存及运输过程的规范等内容,适用于鸡、鸭、猪血为原料的血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GB2760、GB/T1789.4、GB/T4789.5、GB/T1789.10、GB/T5009.3、GB/T5009.5等。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经宰前和宰后检验合格,且经药物残留检验,确保屠宰后血液无污染。 3.1.2 采血时应对容器进行消毒,确保采血过程清洁卫生,防止血液受到污染。 3.2 辅料要求 3.2.1 食盐应符合GB5461规定。 3.2.2 水应符合GB5749规定。 3.3 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3.3.1 感官指标 色泽:红棕色,有光泽;气味:具有食用畜禽血液的特有气味,无异味;口感:细腻而爽滑;组织状态: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泡;杂质:应无杂质。 3.3.2 理化指标 水分:最大值95%;蛋白质:最低值4%;铅(以Pb计):最大值0.2g/kg;无机砷(以As计):最大值0.05g/kg。 3.3.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4.3 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5 包装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6 标识 预包装畜禽血产品应按GB7718规定进行标识。 7 运输 7.1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车内应保持清洁卫生。 7.2 产品不得与不洁物品及有毒有害物质混装,不得与有不良影响的物品共同运输。 7.3 裸装产品应加盖,防止污染。 8 贮存 预包装畜禽血产品应置于8℃以下的环境中贮存与销售。裸装畜禽血应盛放于清洁的容器内,置于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冷水中,确保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9 检测方法 9.1 感官指标检测 色泽:目测;气味:嗅觉;口感:煮熟后品尝;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杂质:手触、目测。 9.2 理化指标检测 水分:按GB/T5009.3规定方法测定;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方法测定;铅:按GB/T5009.12规定方法测定;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9.3 微生物指标检测 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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