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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766-2020

中文名称:工业浓盐水处理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施日期:202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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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30.20

中标分类号:P4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水务局

提出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766—2020《工业浓盐水处理技术规范》,规定了工业浓盐水处理的基本规定、技术要求、管道设计、防腐蚀方法及材料选择、检测与监测等技术内容,旨在规范工业浓盐水的处理工艺流程与技术标准。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766—2020 工业浓盐水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reatment of industrial brine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智汇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大学、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众高科(北京)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吉春红、杨彦、陈磊、郭有智、田旭峰、宋才寿、饶斌、樊德强、白雪、郭嘉、白岩、常艳娜、朱永楠、边步华、郭风、王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浓盐水处理的基本规定、技术要求、管道设计、防腐蚀方法及材料选择、检测与监测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浓盐水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 20103 膜分离技术术语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B11/3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浓盐水 (industrial brine):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经纳滤、反渗透、离子交换等蒸发浓缩后溶解性总固体(TDS)高于6000 mg/L的水。
3.2 纳滤分盐 (salt separation by nanofiltration):对于水中主要成分为氯化钠和硫酸钠的浓盐水,利用纳滤截留水中的大部分硫酸根,实现一价盐与二价盐分离的过程。
3.3 结晶分盐 (salt separation by crystallization):根据溶液中对应温度下各溶质溶解度的不同,利用相图理论进行盐分分离,得到不同盐产品的过程。
3.4 机械蒸汽再压缩 (mechanical vapor recompression):利用压缩机对蒸发器产生的二次蒸汽进行压缩后再次利用,以替代新鲜蒸汽的技术,简称MVR。
3.5 废水零排放 (zero liquid discharge):利用膜分离、浓缩、蒸发结晶及干燥等技术,将工业浓盐水处理后回用,不对外界排放。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前应对进水水源、水质、水量及变化规律,产水、产盐要求等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
4.2 应对原水进行水质分析,水质分析报告(格式)见附录A。
4.3 含盐量高于1600 mg/L且小于6000 mg/L的工业废水应进行除盐处理,工业浓盐水宜采用废水零排放技术进行处理。
4.4 工业浓盐水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浓缩、分盐、盐制酸碱(双极膜电渗析)、蒸发结晶等,根据进水水质、回用水要求,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工艺进行组合。工业浓盐水处理工艺流程见附录B。
4.5 回用水可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杂用水、锅炉补给水等。当回用水用于循环冷却水和杂用水时,应符合GB/T 19923的相关规定;当回用水用于工业锅炉时,应符合GB/T 1576的相关规定;当回用水用于电站锅炉时,应符合GB/T 12145的相关规定。
4.6 外排污水水质应符合DB11/307的相关规定。
4.7 设计规模应按最大小时平均时进水量确定。
4.8 各处理构筑物的单元(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设计。
4.9 除反渗透和纳滤高压泵、段间增压泵或循环泵外,其他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4.10 工程的厂区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应符合GB 50013和GB 50014的相关规定。
4.11 工程设置在现有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工程与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
4.12 工程应设置事故排放设施。
4.13 工业浓盐水处理和贮存构筑物应有防渗漏措施。

5 技术要求
5.1 调节与均质
5.1.1 应设置调节、均质设施,调节与均质设施可合并设置。
5.1.2 调节、均质设施的容积宜按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参考同类企业资料确定。调节、均质设施容积不宜小于8h平均进水量。
5.1.3 调节与均质设施宜具备混合功能。
5.2 软化和澄清(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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