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764.32-2021

中文名称: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9-24

实施日期:202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96.49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20

中标分类号:p40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11/ 554.9-2015。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规定了餐饮行业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指标及管理要求,适用于普通餐饮单位的用水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764.32—2021 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代替 DB11/554.9—2015
发布日期:2021-09-24
实施日期:2022-01-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 DB11/T1764《用水定额》的第32部分。
DB11/T1764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第15部分:整车制造;第16部分:中成药;第18部分:水泥;第19部分:乳制品;第20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第22部分:焙烤食品;第28部分:机关;第30部分:洗车;第35部分:高尔夫球场;第39部分:地铁站;第40部分:客运站;第42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 DB11/554.9—2015《公共生活取水定额 第9部分:餐饮》。与 DB11/554.9—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更改了标准名称,将“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9部分:餐饮”更改为“用水定额第32部分:餐饮”;
2. 更改了适用范围,将“适用于提供正餐服务餐饮企业的取水管理”更改为“适用于普通餐饮单位的用水管理”;
3.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4. 调整了术语与定义,增加了“餐饮”、“普通餐饮”;
5. 更改了“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删除了“取水量”;
6. 删除了计算方法中“一般规定”,增加了“取水水源”、“取水量供给范围”;
7. 更改了用水定额分类,增加了先进值指标,调整了通用值指标;
8. 更改了管理要求中的具体用处、计量要求、节水器具标准要求;
9. 更改了资料性附录具体内容。
本文件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海大学、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丰台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金梅、张继群、王绍温、王腾、肖军、白雪、罗敏、孙美、王爽、胡梦婷、孟靖、王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行业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餐饮单位的用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343 节水器具应用技术标准
DB11/T 1769 用水单位水计量与统计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 (catering):通过即时制作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性服务活动。注:餐饮主体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2 普通餐饮 (normal catering):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活动。
3.3 营业面积 (business area of catering):餐饮单位从事营业活动区域的面积。
3.4 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business area):在一定时期内(年),按普通餐饮单位的营业面积核算的年取水量。

4 计算方法
4.1 取水水源
普通餐饮单位取水水源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直供地表水等。
4.2 取水量供给范围
普通餐饮单位取水量供给范围应包括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等区域的用水。
4.3 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计算
普通餐饮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应按公式(1)计算:
Vu = Vt / N
式中:
Vu —— 普通餐饮单位的单位营业面积年取水量,单位为 m³/(m²·a);
Vt —— 一年取水量,单位为 m³/a;
N —— 营业面积,单位为 m²。

5 用水定额
表1 规定了普通餐饮单位的用水定额。普通餐饮单位用水定额指标如下:
【表1 普通餐饮单位用水定额】
| 营业面积 N (m²) | 先进值 (m³/(m²·a)) | 通用值 (m³/(m²·a)) |
| :--- | :--- | :--- |
| N > 2000 | 3.5 | 5.5 |
| 1000 < N ≤ 2000 | 4.8 | 7.2 |
| 500 < N ≤ 1000 | 5.6 | 8.5 |
| N ≤ 500 | 6.4 | 9.5 |
| N > 150 | 6.1 | 8.9 |
| N ≤ 150 | 6.6 | 9.8 |

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普通餐饮单位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
通用值用于现有普通餐饮单位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6 管理要求
6.1 普通餐饮单位应建立完善健全的计量系统,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DB11/T 1769 的要求。
6.2 节水器具应符合 DB11/T 343 的要求,安装率应达到 100%。
6.3 普通餐饮单位应每年统计用水信息,年度用水信息统计参见附录A的表A1。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 DB11/T 1764.32-2021用水定额 第32部分: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