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3864.1-2016
中文名称: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工作要求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2-15
实施日期:2016-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47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99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DB65/T 3864.1-2016《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要求》标准全文整理。该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则、依据、申请条件及具体评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审核及复评等),适用于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的业务操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20.99
A00
DB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3864.1—2016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要求
Evaluation of enterprise quality credit grade
Requirement for work
2016-02-15 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4-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峰、申文英、杨钧、吴江、胡曼丽、李光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则、依据及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机构进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时的业务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5/T 0000—2015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 制造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
quality of credit grade rating agency
合法提供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专业机构。
3.2
质量信用评价服务
quality of credit evaluation service
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申请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对评价对象履行质量责任所承担的能力及其信用程度进行评价的活动。
4 评价原则
4.1 真实性
申请方应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评价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合理性和真实性分析,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4.2 公正性
核查员在评价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依据核查的质量信息,独立公正地对评价对象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4.3 客观性
核查人员在等级评价时,采集的信息应与评价对象及其产品相关,并能直接或间接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信用状况,以减少评价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确保结论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5 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如下:
a)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b) 质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c)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6 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均可申请。
7 等级评价方法和程序
7.1 评价方法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确定采用打分制,评价小组依据评价指标核查被评价对象情况,计算得分,提出信用等级初步结论,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质量信用等级。
7.2 评价程序
核查人员和申请方应遵循7.2.1条至7.2.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7.2.1 评价申请
申请方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见附录A);
b) 营业执照;
c) 行政审批相关证书,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d) 体系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备案证书;
f) 是否有质量违法违规记录的自声明;
g) 申请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质量、技术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如政府质量奖、自治区名牌、技术进步奖;
h) 申请方其他资质认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中心;
i) 评价机构向申请方提出的其他材料等。
7.2.2 申请受理
评价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审核申请方提交的评价对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者确认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天内通知申请方。
7.2.3 签订协议
受理后,评价机构应与申请方签订评价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委托协议中还应包括保密条款,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评价机构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评价活动不相关的事项中。
7.2.4 成立评价小组
评价机构根据申请方的特点成立评价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7.2.5 准备评价材料
7.2.5.1 评价小组对申请方提交的以及本评价机构已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做初步整理和分析,确认资料是否完备。如有必要,应要求申请方对资料进行补充与完善。
7.2.5.2 评价小组对申请方报送资料中涉及注册信息、行政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等内容进行真实性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 被评价对象成立时间,应不少于3年;
b) 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是否已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d) 在职员工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率是否达到85%;
e)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及硬件设施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具备;
f) 国家、自治区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是否存在不合格记录;
g) 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事故;
h) 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
i) 是否有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
j) 是否参与其他违规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
7.2.6 评价
评价小组应会同相关行业组织,组织专家对评价对象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评价对象进行现场审查。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细则、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形成质量信用评价报告初稿。
7.2.7 报告审核
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对评价报告初稿与信用等级进行审核。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对评价报告初稿与信用等级意见一致时,批准并确定报告;提出评价报告修改意见或新评价等级时,评价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至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形成终评价报告。
7.2.8 结果的通知
评价机构应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方。当申请方对结果没有异议时,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当申请方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时,可提交相关材料向评价机构申请复评。
7.2.9 复评申请受理
申请方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时,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并重新组织评审。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7.2.10 复评
复评时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评价人员参加,对评审结果重新审核。存在以下情况,可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可、修改,甚至撤销评价结果:
a) 信息改变或增加;
b) 信息的准确性、可用性或充分性出现变化;
c) 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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