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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3443-2012

中文名称:农村户用秸秆沼气生产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1-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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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

中标分类号:B15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户用秸秆沼气生产技术的各项要求,涉及秸秆预处理、沼气池管理、运行安全及沼渣和沼液的处理等,适用于农村8m~10m沼气池的建设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3443-2012 农村户用秸秆沼气生产技术规程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指导农村户用秸秆沼气生产技术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编写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归口。标准起草单位: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能源工作站。主要起草人:刘德江、马跃峰、张富年、邱桃玉、饶晓娟、刘歆、刘永刚、司马义江、李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户用秸秆沼气生产与运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秸秆的预处理、配料投料、启动调试、运行管理、安全运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户用8m~10m沼气池以纯秸秆或秸秆与粪便混合为发酵原料的沼气生产及运行管理,其他池容规模的农村户用沼气池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 4751-2002 NY/T 90-1998 3. 术语和定义 3.1 秸秆: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作物收获果实后剩余的茎秆。 3.2 秸秆沼气生产:以纯秸秆或秸秆与粪便混合为原料,经过厌氧消化生成可燃性混合气体、沼液和沼渣的过程。 3.3 沼肥:有机物质经过厌氧消化后生成的残留物,包括沼液和沼渣。 3.4 沼渣:有机物质经过厌氧消化后生成的固体物质。 3.5 沼液:有机物质经过厌氧消化后生成的黑褐色明亮液体。 3.6 接种物:含有大量厌氧微生物(主要是甲烷菌)的物料。 3.7 干物质产气率:每kg干物质原料完全发酵后所产沼气的体积,单位为m³/kg。 4. 基本要求 4.1 户用秸秆沼气池在投料前应按GB/T4751-2002标准进行沼气池的漏水性和气密性检查,确保合格。启动调试及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及NY/T90-1998的相关要求。 4.2 户用秸秆沼气池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掌握秸秆沼气的生产技术、运行要求及安全操作技能。 4.3 沼气服务公司应制定相关安全防护规定和应急预案,并对用户、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4 维修沼气池时,应打开天窗或顶盖,强制通风24小时后,进行活禽试验,确保无有害气体,维修人员可进入。池外应有应急救护人员在场,防止意外发生。 5. 秸秆的预处理 5.1 选用风干半年左右的农作物秸秆,用粉碎机或揉草机将秸秆粉碎至2cm~6cm,喷入秸秆重量两倍的水,边喷边搅拌,浸湿24小时。 5.2 向浸湿的秸秆中按每100kg干秸秆加入0.5kg绿秸灵和1.2kg碳铵(或0.5kg尿素)进行拌和。 5.3 翻动并均匀拌和秸秆、绿秸灵和碳铵(或尿素),最好分批拌和。 5.4 如果没有绿秸灵,可以用老沼液代替,沼液用量为秸秆重量的2倍。 5.5 将拌匀的秸秆堆积成宽度为1.2m~1.5m、长度根据材料和场地而定、堆高0.5m~1m,覆盖塑料布,保湿和聚热。 5.6 堆放时间:夏季为5天~7天,春秋季为10天~15天。 5.7 当秸秆表面出现白色菌丝,变成黑褐色并冒热烟时,表明堆放已完成,可以入池。 6. 配料 6.1 采用纯秸秆为发酵原料时,10m³沼气池需配备500kg的干秸秆,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另外还需配备10kg碳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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