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65-200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服装工业>>61.020服装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服装、鞋、帽与其他缝制品>>Y76服装、服饰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972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5, 字数:
标准价格:13.0 元
出版日期:2002-0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1-05-2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许鉴、徐云宝、朱炳荣、姜言香、张广闽、李刚
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原国家纺织工业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女西服、大衣的要求、检验(测试)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本标准适用于以毛、毛混纺、毛型化学纤维等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 GB/T 2665-2001 女西服、大衣 GB/T2665-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 2665---2001
本标准是GB/T2665一1993《女西服、大衣》的修订本。本标准在修订中,参照采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1.4208--1992《成品男西服》。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取消了5·3系列等内容,增加了甲醛含量的限定、色牢度规定、起毛起球规定、成分和含量规定等主要内容,对缺陷判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在其他技术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改动。本标准的附录A\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部分采用FZ/T20019一1999《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中的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2665-1993。本标准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中国服装协会、陕西省服装鞋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徐云宝、朱炳荣、姜言香、张广闽、李刚。255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女西服、大衣、
Women's suits and coats
GB/T 2665--2001
代替GB/T2665-1993
本标准规定了女西服、大衣的要求、检验(測试)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毛混纺、毛型化学纤维等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251--1995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GB/T1335.2-1997服装号型女子
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 2911--1997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 2912. 1—1998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3920--1997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 4802.11997
GB 5296. 4-- 1998
GB/T 5711--1997
FZ/T 20019—1999
FZ/T 24002--1993
FZ/T 24003--1993
FZ/T 24004--1993
FZ/T 24008--1998
FZ/T 80002-1991
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圆轨迹法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耐干洗色牢度
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精梳毛织品
粗梳毛织品
精梳低含毛混纺及纯化纤毛织品精梳高支轻薄型毛织品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0007.1--1999
使用粘合衬服装剥离强度测试方法FZ/T 80007.3--19991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3要求
3.1使用说明规定
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执行。3.2粤型规定
3.2.1号型设置按GB/T1335.2规定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8-28批准21
2002-02-01实施
GB/T2665 ---2001
3.2.2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GB/T1335.2有关规定自行设计。3.3原材料规定
3.3.1面料
按FZ/T24002、FZ/T24003、FZ/T24004、FZ/T24008或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3.3.2料
采用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合的里料。特殊需要除外。3.3.3辅料
3.3.3.1衬布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衬布,其收缩率应与面料相适宜。3.3.3.2垫肩
采用棉或化纤棉等材料。
3.3.3.3缝线
采用适合所用面辅料、里料质量的缝线。钉扣线应与扣的色泽相适宜;钉商标线应与商标底色相适宜(装饰线除外)。
3.3.3.4钮扣、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及附件。钮扣、附件经洗涤和熨烫后不变形、不变色。3.4经纬纱向技术规定
3.4.1前身:经纱以领口宽线为准、不允斜。3.4.2后身:经纱以腰节下背中线为准,西服倾斜不大于0.5cm,大衣倾斜不大于1.0cm;条格料不允斜。
3.4.3袖子:经纱以前袖缝为准,大袖片倾斜不大于1.0cm,小袖片倾斜不大于1.5cm(特殊工艺除外)。
领面:纬纱倾斜不大于0.5cm,条格料不允斜。3.4.4
袋盖:与大身纱向致,斜料左右对称。3.4.6挂面:以驳头止口处经纱为准,不允斜。3.5对条对格规定
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3.5.1
左右前身
手巾袋与前身
大袋与前身
袖与前身
背缝与后领面
领了、驳头
对条对格规定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cm。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2 cm。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3cm。袖时线以上与前身格料对横,两袖互差不大于0.5 cm。袖肘线以下,前后袖缝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cm。以上部为准,条料对称、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2cm。条料对条,互差不大于0.2cm。
条格料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 2 cm。袖隆以下10cm处,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cm,条格顺直,以袖山为准,两袖互差不大于0.5cm。注:特别设计不受此限。
3.5.2面料有明显条、格在0.5cm及以上的,手巾袋与前身条料对条,格料对格,h.差不大于0.1cm2
GB/T2665
3.5.3倒顺毛、阴阳格原料.全身顺向-致(长毛原料,全身上下顺向致)。3.5.4特殊图案面料以主图为准、全身顺向-致。3.6拼接规定
大衣挂面允许两接拼,在下一至二档扣眼之间·避开扣眼位、在两扣眼距之间拼接。西服、大衣耳朵皮允许两接··拼,其他部位不允许拼接。3.7色差规定
袖缝、摆缝色差不低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高于4级。套装中上装与裤子的色差不低于4级。3.8外观疵点规定
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成品各部位划分见图1。每个独立部位只允许疵点一处(优等品前领面及驳头不允许出现疵点),未列人本标准的疵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疵点执行。图1
疵点名称
粗!倍粗纱
大壮纱(根)
1号部位
0. 3~1. 0 cm
不允诈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
2号部位
1. 0~~2. 0 cm
不充许
3号部位
2. 0~4. 0 cm
1. 0~~1. 0 cm
姚点名称
飞粒(个)
条痕(折痕)
(油、锈、色斑)
3.9缝制规定
3.9.1针距密度按表3规定。
明暗线
包缝线
手工针
手拱止口
机拱止口
三角针
1号部位
不允许
不充许
GB/T 2665--2001
表2(完)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
2号部位
1. 0~~2. 0 cm
不明显
不大于 0.3cm2
不明显
针距密度
3 cm 12~14针
3cm不少于9针
3cm不少于7针
3cm不少于5针
3cm不少于5针
1 cm 12~~14 针
1 cm不少于9针
每孔不少于8根线
每孔不少于4根线
3号部位
2.0~4.0 cm
不大于0.5cm2
不明显
特殊需要除外
肩缝、袖隆、领子不低于9针
以单面计算
机锁眼
手工锁眼
缠脚线高度与止口厚度相适应
2各部位缝制线路顺直、整齐、平服、牢固。主要表面部位缝制皱缩按《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规定,3. 9.2
不低下4级。
上下线松紧适宜,无跳线、断线。起落针处应有回针。3.9.3
3.9.4领子平服,领面松紧适宜。绡袖圆顺,前后基本一致。
滚条、压条要平服、宽窄-致。
袋布的垫料要折光边或包缝。
袋口两端应打结,可采用套结机或平缝机回针。袖隆、袖缝、底边、袖口、挂面里口、大衣摆缝等部位叠针牢固。3.9.10
锁眼定位准确,大小适宜,扣与眼对位,整齐牢固。钮脚高低适宜,线结不外露。商标、号型标志、成分标志、洗涤标志位置端正、清晰准确。各部位缝纫线迹30cm内不得有两处单跳和连续跳针,链式线迹不允许跳针。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极限偏差
按表4规定。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按表5规定。
部位名称
袋、袋盖
整烫外观规定
GB/T 2665 --- 2001
部位名称
总房宽
连肩袖
外观质量规定
领面平服,领窝圆顺,左右领尖不翘。串口、驳口顺直.左右驳头宽窄、领嘴大小对称,领翘适宣。顺直平挺,门襟不短于里襟,不搅不豁,两圆头大小…致。胸部挺括、对称.面、里、衬服贴省道顺直左右袋高、低、前、后对称,袋盖与袋宽相适应,袋盖与大身的花纹一致。平服。
肩部平服,表面没有褶,肩缝顺直,左右对称。绡袖圆顺,吃势均勾,两袖前后、长短一致。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亮光覆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及起皱。3.13理化性能要求
1洗眉缩率按表6规定。
部位名称
十洗后起皱级差按表7规定。
中洗后起皱级差
优等品
3.13.3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规定表7
覆粘含村部位剥离强度≥6N/2.5cm×10cm。3.13.4
色牢度规定
于洗后收缩率
允许偏差
合格品
GB/T2665--2001
成品耐干洗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充许程度按表8规定。表8
耐干洗
耐干摩擦
起毛起球规定
优等品
成品摩擦起毛起球允许程度按表9规定。项
精梳(绒面)
精梳(光面)
3.13.6缝制强力规定
成品主要部位缝子纸裂程度按表10规定。等级
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
成品释放甲醛含量≤300mg/kg。3.13.7
优等品
≥3—-4
≥3—4
色牢度允许程度
起毛起球允许程度
合格品
等品、合格品
≥3-4
纰裂程度
成品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应与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内容相符。4检验(测试)方法
4.1检验1具
4.1.1钢卷尺。
4.1.2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250)。4.1.3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GB251)。4.1.4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
4.1.5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级
4.1.6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绒面)(GB/T4802.1)、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光面)(GB/T4802.1)、粗梳毛织品起球样照(GB/T4802.1)。4.2成品规格测定
4.2.1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3.2.2规定。4.2.2成品主要部位的测量方法按表11和图2规定,允许偏差按3.10规定。265
部位名称
总肩宽
连肩袖
GB/T2665—2001
测量方法
由前身左襟肩缝最高点垂直量至底边,或由后领中垂直量至底边。扣上钮扣(或合上拉链)前后身摊平,沿袖隆底缝水平横(周围计算)。领子摊平横量,立领量上口、其他领量下口(叠门除外)。由肩袖缝的交叉点摊平横量。
由扁袖缝的交叉点量至袖口边中间。由后领中沿肩袖缝交叉点量至袖口中间。注:特殊需要的按企业规定。
总扇宽
4.3外观测定
4.3.1对条对格按3.5规定。
4.3.2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必须纱向一致,用6001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与被测物约成45°角.观察方向与被测物大致垂直,距离60cm目测。色差按3.7规定,与GB250样卡对比。266
GB/T2665—2001
4.3.3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3.8规定,与男女毛呢服装外观疵点样照对比。4.3.4缝制按3.9规定。针距密度按表3规定,在成品上任取3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4.3.5纬斜测定:按式(1)计算纬斜率。纬纱(条格)倾斜与水平最大距离×100纬斜率(%)
4.3.6整烫外观按3.12规定。
4.4理化性能指标测定
衣片宽
4.4.1成品干洗后缩率允许程度按3.13.1规定,测试方法按FZ/T80007.3规定。4.4.2成品干洗后起皱按3.9.2规定,与男西服外观起皱样照对比。4.4.3成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允许程度按3.13.3规定,测试方法按FZ/T80007.1规定。·(1)
4.4.4成品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干洗色牢度允许程度按3.13.4规定,测试方法按GB/T3920、GB/T5711规定。
4.4.5成品摩擦起毛起球允许程度按3.13.5规定,试验方法按GB/T4802.1规定,与精梳毛织品起球样照(绒面、光面)(GB/T4802.1)、粗梳毛织品起球样照(GB/T4802.1)对比。4.4.6成品缝子纸裂程度按3.13.6规定,测试方法按附录A规定。4.4.6.1成品缝子纸裂程度测试取样部位按表12规定。表12
取样部位名称
后背缝
袖隆缝
取样部位规定
后领中向下25cm
后袖隆弯处
袖隆处向下10 cm
4.4.7成品释放甲醛含量允许程度按3.13.7规定,测试方法按GB/T2912.1规定。4.4.8成品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的测试方法按GB/T2910、GB/T2911等规定。4.4.9尚未提及的理化性能测试取样部位,可按测试项目在成品上任意选取。5检验分类规则
5.1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一一般型式检验和型式检验。5.1.1出厂检验按第3章规定,3.13除外。5.1.2般型式检验按第3章规定,3.13.3和3.13.6除外。5.1.3型式检验按第3章规定(只在质量仲裁等情况下使用)。5.2质量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5.2.1缺陷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a)严重缺陷
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h)重缺陷
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称为重缺267
c)轻缺陷
GB/T 2665-2001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5.2.2质量缺陷判定依据见表13。表13
外观及
缝制质
轻缺陷
商标不端正,明显歪斜;钉商
重缺陷
标线与商标底色的色泽不适」使用说明内容不准确。应。
领子、驳头面、衬、里松紧不」领子、驳头面、里、衬松紧明适宜,表面不平挺。
领口、驳口、串口不顺直;领
子、驳头止口反吐。
领尖、领嘴、驳头左右不一
致,尖圆对比互差大于
0.3cml领豁口左右明显不
一致。
领不牢固。
领窝不平服、起皱;编领(领
肩缝对比)偏斜大于0.5cm。
领翘不适宜;领外口松紧不
适宜;底领外露。
肩缝不顺直;不平服;后省位
左右不致。
两宽窄不一致,互差大于
胸部不挺括,左右不一致,腰
部不平服。
显不适宜、不平挺。
继领严重不牢固。
领窝严重不平服、起皱;纳领
(领肩缝对比)偏斜大子
领翘严重不适宜,底领外露
大于o.2cm。
肩缝严重不顺直;不平服。
两肩宽窄不一致,互差大于
胸部严重不挺括,腰部严重
不平服。
袋位高低互差大于0.3cm:1
袋位高低互差大于0.,8cmz,
前后互差大于0.5cm。
袋盖长短,宽窄互差大于
0. 3 cm,口袋不平服、不顺
直;嵌线不顺直、宽窄不。
致;袋角不整齐。
前后互差大于 1. 0 cm。
袋盖小于袋口(贴袋)0.5cm
(一侧)或小于嵌线;袋布垫
料毛边无包缝。
严重缺陷
使用说明内容缺项。
使用粘合衬部位脱胶、渗胶、
起皱。
外观及
缝制质量
轻缺陷
GB/T 2665 --- 2001
表13(续)
重缺陷
门、里襟不顺直、不平服;止
口反吐。
门长于里襟,西服大于
0. 5 cm,大衣大于 0. 8 cm,
里襟长于门襟,门里襟明显
搅豁。
眼位距离偏差大于 0. 4 cm;
眼与扣位互差 0. 4 cm;扣眼
歪斜、眼大小互差大于0.2
底边明显宽窄不致,不圆
顺,塑子底进宽窄明显不一
止口明显反吐:
里子短,面明显不平服,子
长,明显外露。
袖不圆题,吃势不适宜,两绡袖明显不圆顺,两袖前后袖前后不致大于1.5cm/明显不一致大于2.5cm,袖袖子趋屌、不。
子明显起吊、不频。
袖长左右对比互差大于0.7|
袖长左右对比互差大于1.0
cm两袖口对比互差大于
cm两袖口对比互差大于
后背不平、起吊,开叉不平
服、不顺直:开叉止口明显搅
豁,开叉长短互差大于0.3
衣片缝合明显松紧不平,不
顺直;连续跳针(30cm内出
现两个单跳针按连续跳针计
算)。
有叠线部位漏叠两处(包括
两处)以下,衣里有毛、脱、
明线宽窄、夸曲。
滚条不平服、宽窄不一致;腰
节以下活里没包缝。
轻度污溃;熨烫不平服;有明
显水花、亮光,表面有大于
1.5cm的死线头3根以上。
后背明显不平服、起吊。
表面部位有毛、脱、漏(影响
使用和牢固):链式缝迹跳针
有一处。
有叠线部位漏叠超过两处。
明线双轨。
有明显污渍,污渍大于
2cm;水花大于4cm
拼接不符合3.6规定。
严重缺陷
有严重污渍,污渍大于
50 cm;烫黄、破损等严重影
响使用和美观。
规格允
许偏差
及附件
轻缺陷
GB/T 2665 - 2001
表13(完)
重缺陷
表面部位色差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半级以内;衬布影响
色差低于4级。
缝纫线色泽、色调与面料不
相适应;钉扣线与扣色泽、色
调不适应。
2.3部位超本标准规定。
对条、对格,纬斜超本标准规
定50%及其以内。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内
(含2针)。
表面部位色差超过本标准规
定半级以上衬布影响色差
低于3---4级。
里料、缝纫线的性能与面料
不适应。
1部位超本标准规定
严重缺陷
对条、对格,纬斜超本标准规面料倒顺毛,全身顺向不定50%以上。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以上。
致;特殊图案顺向不致。
规格超过本标准规定50%
规格超过本标准规定50%1Www.bzxZ.net
规格超过本标准规定100%
以内。
以上。
锁眼间距互差大于0.4cm;
偏斜大于0.2cm,纱线绽
扣与眼位互差大于0.2 cm
(包括附件等);钉扣不牢。
1以上各缺陷按序号逐项累计计算。跳线;开线;毛漏;开眼。
及其以上。
扣与眼位互差大于0.5cm/钮扣、金属扣脱落(包括附件(包括附件等)。
2本规则末涉及到的缺陷可根据标准规定,参照规则相似缺陷酌情判定。3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缺件为严重缺陷。A理化性能项不合格即为该抽验批不合格。抽样规定
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500件(含500件)以下抽验10件。500件以上至1000件(含1000件)抽验20件。1000件以上抽验30件。
理化性能抽样4件。
5.4判定规则
5.4.1单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严重缺陷数=0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严重缺陷数=0
严重缺陷数二0
5.4.2批敏判定
重缺陷数≤1
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重缺陷数≤2
轻缺陷数≤4
轻缺陷数≤7或
轻缺陷数≤3
轻缺陷数≤10或
轻缺陷数≤6或
轻缺陷数≤2
等);金属件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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