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530-2014
中文名称: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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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20
中标分类号:X0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志荣、刘子芝、刘纪艳、李学武、王建悦、孙玉霜、张新宁
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猪、家禽饲养场、饲料厂、屠宰加工场等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的兽药残留控制。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兽药残留控制的技术规范,涵盖养殖环境、饲料管理、兽药使用、出栏运输、屠宰加工及包装贮存等环节,适用于天津市生猪与家禽生产相关单位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120
X 04
DB12/T 530—2014
天津市地方标准
猪肉、禽肉生产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trol of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pork and poultry meat production
2014-08-04发布
2014-09-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荣、刘子芝、刘纪艳、李学武、王建悦、孙玉霜、张新宁。
本标准于2014年8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家禽在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兽药使用控制、出栏运输控制、屠宰加工控制以及猪肉、禽肉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的技术原则和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猪、家禽饲养场、饲料厂、屠宰加工场等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的兽药残留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农业部令(第22号)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3 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
3.1 生猪、家禽饲养场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对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影响,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通风和排水良好的区域,并远离制药厂等污染源。
3.2 建场前宜采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
3.3 饲养舍、生产加工车间、库房等建筑不得使用工业废弃材料,尤其不得使用化工厂、制药厂废弃材料。建筑木材不应使用化学药物处理。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
4.1 购入饲料原料时应定期检测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不得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4.2 生产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遵循先低含量后高含量的生产顺序。
4.3 更换或调整饲料配方时,应对生产线进行彻底清洗。
4.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运输和盛装器具应专用,并定期清洗。
4.5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品种目录或经批准的新产品,进口产品须具备登记证。
4.6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遵守相关管理条例及休药期规定。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A。
4.7 出栏前更换末期饲料时,应清除前期饲料并清洗设备。
4.8 饲料及添加剂应分类存放,不得与药品、消毒剂等混放,不合格或变质产品应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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