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206-2024
中文名称:水产养殖尾水采样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9-05
实施日期:2024-12-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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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萱、李荣茂、郑惠东、任保卫、穆景利、陈逍遥、郑盛华、李聪、邵晨、吴 艳鸿、张友权、王双辉、黄春秀、陈火荣、潘友浩、吴茂生、陈璐
起草单位: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水产研究所、闽江学院
归口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提出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采样准备,样品采集,采样记录,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人工方法对福建省域内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和普通池塘养殖等水 产养殖尾水采样的活动DB35/T 2206-2024《水产养殖尾水采样技术规程》是福建省地方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采样准备、样品采集、采样记录、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及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福建省域内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和普通池塘养殖等水产养殖尾水的采样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150
CCS B 5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206—2024
水产养殖尾水采样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aquaculture tail water sampling
2024-09-05 发布
2024-12-05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水产研究所、闽江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萱、李荣茂、郑惠东、任保卫、穆景利、陈道遥、郑盛华、李聪、邵晨、吴艳鸿、张友权、王双辉、黄春秀、陈火荣、潘友浩、吴茂生、陈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采样准备、样品采集、采样记录、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人工方法对福建省域内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和普通池塘养殖等水产养殖尾水采样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217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DB35/2160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HJ 1217、DB35/21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y
福建省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
[来源:HJ 1217—2023,3.1,有修改]
3.2
水产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 water
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环境水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外环境排放的水。
3.3
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 pumping seawater pond aquaculture
在海水高潮线以上建造养殖池,开展高密度、集约化养殖的生产方式。
[来源:DB35/2160—2023,3.3,有修改]
3.4
瞬时水样 instantaneous sample
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时段内,从流动的水产养殖尾水中随机采集的单一水样。
[来源:HJ 91.1—2019,3.2,有修改]
4 采样准备
4.1 采样方案
4.1.1 采样前,应对水产养殖单位进行调查,记录养殖的品种、类型、方式、密度、周期等信息,以及所有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水量、受纳水域类别、排放时间与频次、尾水处理工艺等尾水排放情况,并制定采样方案。
4.1.2 采样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样目的、养殖信息、尾水排放情况、采样人、采样时间、采样站位、采样方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采样数量、样品预处理、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措施以及执行的尾水排放标准。
4.2 采样器具
4.2.1 工具
包括采水器、可密封样品瓶、样品混合桶、样品保温箱、玻璃棒、过滤器等。
4.2.2 仪器
包括定位仪(CGCS2000坐标系)、pH计、表层温度计或多参数水质仪等。
5 样品采集
5.1 采样站位
5.1.1 尾水达标排放判定
5.1.1.1 采样站位应设置在水产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的排放口处。监管部门已设置采样点的,应在该采样点处采样;未设置采样点的,参照5.1.1.2执行。
5.1.1.2 已建尾水处理设施的,应设置在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未建尾水处理设施的,按照表1要求执行。
表1 采样站位设置要求
养殖方式:工厂化养殖,采样站位设置要求:尾水由易排放至外环境的总排放口处。
养殖方式:普通池塘养殖(单口),采样站位设置要求:池间或排放口处。
养殖方式:普通池塘养殖(连片),采样站位设置要求:最后一级闸门或沟排放口外。
养殖方式: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采样站位设置要求:尾水排放至外环境的总排放口处。
备注:有多个排放口的应分别设置。
5.1.1.3 采样站位应避开周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污水、雨水、洪水和其他地表径流等影响。
5.1.2 尾水处理效率评估
5.1.2.1 评价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时,应在处理设施第一级进水口处和最后一级排放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站位。
5.1.2.2 评价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应在每一级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处和出水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站位。
附录A(规范性)
水产养殖尾水样品的保存和样品量要求
附录B(资料性)
水产养殖尾水采样记录表
附录C(资料性)
水产养殖尾水样品标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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