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1346-2023
中文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13
实施日期:2024-01-1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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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134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原料矿山、中转站及制品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33/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批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911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T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T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T 573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76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T 836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T 847 水泥工业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84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T 917 总则(试行)
HJ/T 944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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