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40
CCSZ60
浙江
省地方
DB33
标准
DB33/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12-13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2024-01-13实施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规范性)
参考文献,
目
常见的水泥制品生产类型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次
DB33/1346—20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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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33/1346—2023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4915一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手2023年12月13日批准,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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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1346-2023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911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
HJ75
HJ76
固定污染决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重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HJ434
HJ533
HJ534
HJ543
HJ629
HJ692
HJ693
HJ836
HJ847
HJ848
HJ917
HJ944
HJ104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刻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元光度艺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去(暂行)平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文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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