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5139-2019
中文名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样品抽取与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2-27
实施日期:2020-01-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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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的抽样要求、方法以及样品管理,适用于畜禽产品和动物尿液的监督抽查样品抽取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5139—2019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样品抽取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杨洁、赵义良、李云、田梅、崔荣飞、王志恒、张彩云、马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以及样品管理,适用于畜禽产品及动物尿液监督抽查样品的抽取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具体如下:
- 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 NY/T1897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 NY/T3304 《农产品检测样品管理技术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
- NY/T5344.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
3. 一般要求:
3.1 抽样:
3.1.1 基本原则: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保证所采样品具有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3.1.2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为2名执法人员,且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方法,了解抽样过程中的风险,并持证上岗。
3.1.3 抽样器具:
- 3.1.3.1 抽样器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渗漏,不与样品产生反应,不得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针对重金属等元素检测样品,应使用陶瓷、玛瑙等材质的刀具;对于二甲酸酯类(塑化剂)检测样品,应使用非塑料材质用具;微生物样品的抽样应按照GB4789.1执行。
- 3.1.3.2 肉类、蛋类、生鲜乳类的抽样器具应符合NY/T 5344.6中第3章的要求。
- 3.1.3.3 动物尿液的抽样器具包括取样杆、取样瓶、一次性纸杯、一次性手套、标签和封条等。
3.1.4 抽样环境:
抽样过程应避免受雨水、灰尘等环境污染。
3.2 样品管理:
样品应按规定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样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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