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18/T 023-2022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指南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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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040.01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的适用范围、抽检依据选择、样品抽取方法及现场工作要求,适用于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的规范管理与控制。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1.040.01
CCS A00
DB3418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 023—2022
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指南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izations sampling work guidelines
2022-09-07 发布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2-10-07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月星、马永丰、张兴、张志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中的抽检情形、抽检依据的选择、样品抽取及抽检现场工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GB/T 2828.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2828.1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6378.4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检人员
负责抽取样品以及样品的运输、交接及交接前样品的保管与维护的人员。
3.2 业务受理部门
负责抽检样品的接收及相关业务受理工作的部门。
4 工作程序
4.1 下列情况应进行抽样检验:
a)产品(商品)监督抽查的;
b)批量产品(商品)的仲裁检验、委托检验;
c)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规定应抽样检验的;
d)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抽检的;
e)客户要求抽样检验的。
4.2 抽检依据的选择
4.2.1 产品(商品)监督抽查抽检依据的选择
4.2.1.1 监督抽查文件对抽检有详细规定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4.2.1.2 监督抽查文件未明确抽检依据,但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有规定的,应以相应标准作为依据。
4.2.1.3 上述文件均未规定抽检方法的,应执行 GB/T 2828.4、GB/T 2828.11、GB/T 6378.4。
4.2.2 批量产品仲裁抽样检验依据
4.2.2.1 有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4.2.2.2 无规定的,按争议双方约定执行。
4.2.2.3 按申请人确认的依据执行。
4.2.3 委托抽样检验依据
4.2.3.1 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4.2.3.2 无规定的执行 GB/T 2828.4、GB/T 2828.11、GB/T 6378.4。
4.2.3.3 可根据客户约定方案执行抽样检验。
4.2.3.4 抽样依据应经委托方确认。
4.3 样品的抽检
4.3.1 抽检应按审核后的方案执行,保证样品真实、完整、有效。
4.3.2 监督抽查应执行保密规定,不得事前通知或暗示企业。
4.3.3 抽检应至少两人参加,仲裁或监督抽查应有技术职称人员参与。
4.3.4 抽检人员应携带相关文件、证件、工具及抽检标准。
4.3.5 样品应从合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他人代抽。
4.3.6 抽检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下接触被检企业。
4.3.7 应一次性抽取检验、复检及仲裁样品,并按规定封存与解封。
4.4 抽检现场工作
4.4.1 抽检单应一样品一份填写,内容完整、规范、字迹清晰,不得遗漏或涂改。无法填写的应标注“/”或“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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