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山东省地方标准  > 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3416.2-2025

中文名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2-13

实施日期:2025-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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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30

中标分类号:Z75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37/3416.2-2018。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谢刚、李玄、李昕婧、彭岩波、张亚峰、费小芹、李艺、张春香

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发布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25),规定了流域内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内容,适用于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与生态保护。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60.30 CCS Z7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3416.2—2025 代替 DB37 3416.2—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 Part 2: Yihe River and Shuhe River Basin 2025-02-13 发布 2025-09-01 实施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2部分。该系列标准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文件代替 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与 2018 年版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再生水、间接排放的术语和定义; 更改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 更改了总汞、六价铬、全盐量、硫酸盐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更改了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 2006年首次发布为 DB37 599—2006; 2018年第一次修订为 DB37 3416.2—2018,部分代替 DB37 599—2006;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引言 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系列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系列标准由五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提出支撑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提出支撑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提出支撑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第4部分:海河流域,提出支撑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第5部分:半岛流域,提出支撑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沂沭河流域范围 5 技术内容 5.1 基本要求 5.2 排污单位(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4 其他要求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达标判定 8 标准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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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 3416.2-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