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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18/T 024-2022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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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040.03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宣城市地方标准DB3418/T 024-2022《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检测服务中的申请、实验室选择、实施管理、结果确认及记录要求,适用于分包工作的组织实施与保密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1.040.03
CCS A 00
DB34 18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 024-2022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ubcontracting testing services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2022-09-07发布
2022-10-07实施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月星、单军宝、邱娟、马永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分包的申请、分包实验室的选择、分包工作实施与管理、对分包方试验结果的确认和分包方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对分包实验室的调查、分包的组织实施、分包工作管理和对分包工作的保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技术负责人 technical director
负责抽回样品的接收、登记。

3.2
质量负责人 quality manager
组织对分包试验室的质量审核。

4 工作程序

4.1 分包的申请

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室负责人可以向质量负责人提出分包申请,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分包。但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进行分包。

4.2 分包实验室的选择

4.2.1 如委托人的某些检验项目不能在本检测机构完成,可将其分包给其他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

4.2.2 分包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a) 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
b)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c) 检验能力满足分包要求。

4.3 分包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4.3.1 分包前应对分包实验室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检验检测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3.2 简单检测业务与分包实验室签订试验委托书即可。

4.3.3 复杂或重大的检测业务,应与分包实验室就分包项目签订分包协议/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 甲乙双方实验室名称;
b) 分包项目;
c) 设备和标准物质要求;
d) 执行方法和标准要求;
e) 时间限制要求(若有严格要求时);
f) 试验环境条件要求;
g) 样品和样品的资料要求;
h) 检测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数量;
i) 保密要求;
j) 合同签订日期和有效期。

4.3.4 对分包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应符合质量手册的规定。

4.3.5 分包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应用规定格式填写清楚、签署完整,加盖检验检测公章后有效。

4.3.6 每年按要求对分包实验室进行一次复评审,复评审合格的分包实验室报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确定继续分包检测关系,评审表参考附录A表A.1。

4.3.7 业务部根据合格的分包实验室名单通知技术负责人与分包实验室续签合同。经过评审,对不合格的分包实验室,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关系。

4.3.8 (原文此处编号缺失,根据上下文推断为对不合格分包方的处理或后续管理,前文4.3.7已涵盖,此处可能为OCR漏项或合并,依据原文结构保留4.3.8标题若存在,但原文直接接4.3.9,故视为4.3.7的延续或误标,此处不单独列出,若需保留结构可视为4.3.7的一部分。鉴于原文4.3.8后无内容直接接4.3.9,且4.3.7已说明终止合同,故跳过此孤立编号或合并。)
*(注:根据OCR文本,4.3.8后无独立内容,直接为4.3.9,故整理时忽略孤立的4.3.8编号,或将其视为4.3.7的补充。此处按逻辑合并至4.3.7或忽略孤立编号)*

4.3.9 分包实验室的档案管理:
a) 业务部应编制分包实验室名称及项目登记册,便于使用和管理;
b) 技术部和质量部负责分包实验室全部技术性文件和管理性文件的收集。文件内容有:分包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考察资料、获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有关资料、有关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资料、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评审资料、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c) 已同检测机构终止分包合同的实验室,其档案应至少保存六年后方可销毁。

4.4 对分包方试验结果的确认

由承担相关项目的负责人验收检验报告,确定报告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并清点被检样品和文件,当确认分包方试验结果正确有效后,分包检验过程结束。

4.5 分包方记录

由资料管理员负责保存有关分包方检验能力和质量资质的详细调查记录,保存分包协议和分包方出具的试验报告,建立分包方名录,见附录B表B.1。检测分包方评审办法见表A.1。

附录A(资料性)
检测分包方名录表

表A.1 检测分包方评审表

单位名称 | 等级证书 | 发证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分包方评审内容:
1. 检测人员持证情况
2. 检测设备是否符合分包项目情况
3. 检测设备受检情况
4. 环境条件
5. 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6. 服务质量
7. 服务体系
8. 分包项目
结论:
评审人:
批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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