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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245-2013

中文名称: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10-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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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99

中标分类号:B4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艾德强、范涛、张惠萍、郭继军、张莲芳、宁静、朱雅琴、仁欠端智、冷玉清

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

归口单位:青海省农牧厅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的环境要求、基地建设要求、饲草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与防疫、无害化处理、产地认定、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牧区无公害藏羊选育基地建设本页面提供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 1245-2013《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的全文内容。该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的环境要求、基地建设要求、饲草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与防疫、无害化处理、产地认定及档案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青海省牧区无公害藏羊选育基地建设。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99
B 40
备案号:38674-201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45—2013

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2013-09-29发布
2013-10-20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德强、范涛、张惠萍、郭继军、张莲芳、宁静、朱雅琴、仁欠端智、冷玉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藏羊生产基地建设的环境要求、基地建设要求、饲草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与防疫、无害化处理、产地认定、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牧区无公害藏羊选育基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户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5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青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件》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无公害农产品
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检测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

3.2 污染源
指产生固体、液体、气体的有毒物质,污染空气、水源(地下水)、土壤的所有来源。

3.3 废弃物
主要包括羊粪、尿、尸体及相关组织、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和污水。

4 环境要求

4.1 环境质量
生产基地环境质量应符合GB/T 18407.3的要求,基地内环境符合NY/T 388的要求。

4.2 空气
生产基地空气环境中有害气体以及可吸入颗粒、总悬浮颗粒物等含量符合GB/T 18407.3的要求。

4.3 水质
应符合NY 5027规定要求。

4.4 土壤
生产基地土壤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安全食品的生产条件;重金属和农药等有害物质及病原体不得超标,不属于地方病高发区。

5 基地建设

5.1 人员
5.1.1 生产基地要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生产基地建设、培训、考核、技术指导及管理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等。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和管理经验,能够对生产基地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接受认证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
5.1.2 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人员和养殖户,每年要接受有关畜牧行业部门的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生产基地藏羊生产和管理水平。

5.2 基地选址
5.2.1 养殖基地选址宜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通风、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5.2.2 养殖基地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距离其他畜牧场应至少1km以上。距离交通主干道、城市、村镇、居民点至少1km以上。
5.2.3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修建养殖基地。

5.3 布局、工艺要求及设施
5.3.1 养殖基地分为生活区、办公区和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与生产区分离,且有明确标识。生活区和办公区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养殖区域应位于污水、粪便和病、死畜处理区域的上风向。同时,生产区内污道与净道分离,不相交叉。
5.3.2 养殖基地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及有效的病畜、污水及废弃物无公害化处理设施。墙面不易脱落,耐磨损,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5.3.3 养殖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通风换气、防虫设施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

5.4 生产技术
5.4.1 饲养管理
制定适合本地区域环境的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并严格按技术规程执行。
5.4.2 引种
5.4.2.1 引种应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地区引进,应在种羊所在地的畜牧部门办理种畜检疫手续,并严格检疫,取得检疫证明。
5.4.2.2 引进后应在隔离场(区)饲养观察30天以上,确认为健康者方可转入生产区。
5.4.2.3 养殖基地应坚持自繁自养原则,严禁从疫区购入种羊。
5.4.2.4 引种必须按照GB 16567的规定执行。

6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6.1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 5150和NY 5032的规定,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应按GB 4285规定执行。
6.2 使用的饲料原料应无发霉、变质、异味。饲料卫生标准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6.3 饲料中禁止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
6.4 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按规定执行休药期。
6.5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中所列药物。

7 兽药与防疫

7.1 兽药
7.1.1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 5030和NY 5148的规定。
7.1.2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禁用药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7.1.3 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并按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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