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599-2015
中文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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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30
中标分类号:Z60
标准简介
本文整理自天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涵盖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用于污水处理厂排放管理与环境保护。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60.3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10-01
发布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控要求,以及污泥处理与处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环境噪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是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若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若国家新发布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更严格,或新增控制项目,则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起草单位包括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在用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相关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及污泥处置的污染物限值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修改单)适用。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12/0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设施,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及郊区(县)和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水处理厂。
3.3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new/rebuilding/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发布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
3.4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能够刺激嗅觉器官并引起不适气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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