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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828-2024

中文名称: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填报技术指南

所属省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8-30

实施日期:2024-09-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24.43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30

中标分类号:Z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黑龙江大学

归口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3828—2024《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填报技术指南》,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填报的术语、基本原则、管理类别、填报要求及信息校核等内容,旨在规范和指导黑龙江省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申请系统的填报。

部分标准内容

DB23/T3828—2024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填报技术指南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和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玄立春、杜世超、徐欧、赵哲、刘丽君、刘昕、刘芳、鲁月、翟新月、郎晓玉、王可心、张连臣。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填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管理类别、填报要求、信息校核。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黑龙江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申请系统的填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 1301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无术语。

4 基本原则
4.1 对照排污单位所备案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填报。
4.2 排污单位有两个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填报申请。
4.3 排污单位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需填报所有行业类别,管理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4.4 排污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和合法,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4.5 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污染物在提交排污许可证材料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管理类别
按照GB/T 475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包括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判断流程见附录A。

6 填报要求
6.1 准备材料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填报前收集准备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主要生产装置、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排放口位置、排气筒高度及内径,受纳水体及污水处理厂信息;主要产品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信息,燃料信息;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材料;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需要准备纳污范围,进水信息、排放去向等资料。
6.2 填写要点
6.2.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
逐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注: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6.2.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6.2.2.1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所属行业类别。注:涉及多个行业,分别添加。
6.2.2.2 对照行业类别的技术规范,对生产设施所属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进行归类填报。注1:行业技术规范中生产设施填写可能涉及“必填项”、“选填项”;注2:涉及多台设施可能涉及“合并填报”、“单独填报”;注3:生产设施宜按照HJ 608进行编号。
6.2.2.3 对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应与环评批复产能保持一致(实际产能如果小于环评批复产能,可以按实际产能填报)。
6.2.3 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表
对于“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只能填写产品与产能,无法填写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和生产设施名称等信息的行业企业,填写补充表。
6.2.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
6.2.4.1 对照环评及批复填报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注:燃料参数的填写,各行业要求不同,具体请参照各行业技术规范,可联系燃料供应商提供燃料信息文件。
6.2.4.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填报涉及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布置关系,需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相关内容。
6.2.5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物治理设施信息表
6.2.5.1 主要生产单元及产污设施编号、产污设施名称的填报,可能涉及将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填写的设施合并提交,提交前删除不产污设施。
6.2.5.2 对于粉尘和烟尘,应填报颗粒物。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6.2.5.3 排放口类型结合所属行业技术规范确定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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