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900-2012
中文名称:兽用生物制品冷链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3-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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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55.180
中标分类号:A87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900-2012 兽用生物制品冷链技术规范,规定了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储存、使用全过程中的冷链管理和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900-2012 兽用生物制品冷链技术规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3-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归口于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密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起草人包括温富勇、王国良、薛水玲、蒋益民、王俊、潘珺、于桂芳、霍文界、娄庆新、胡琦、付程雄、石国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冷链要求,适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调拨、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2 术语和定义
2.1 兽用生物制品: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或生物工程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善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2.2 冷链:在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的全过程中,将生物制品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以最大限度保持其质量。
3 制度和记录
3.1 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运输、储存、调拨、分发、使用等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冷链管理制度,包括温度异常应急处理、购入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核对制度。
3.2 记录
应建立真实、完整的冷链记录,包括储存、运输设备设施档案、采购、使用、销毁、分发记录,并保存至少2年。
4 人员要求
4.1 各环节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冷链基础知识及温度控制要求。
4.2 冷藏(保温)箱体操作人员应接受箱体保温、蓄冷剂预冷等专业培训。
4.3 冷链管理中涉及的计算机系统、温度记录仪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5 冷链设备设施要求
5.1 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及报警设备,并配备备用发电机和制冷机。
5.2 冰柜(箱)储存应配有温度计,放置于冷藏或冷冻室中间。
5.3 冷藏箱(包)储存应配备足够冰媒和温度计。
5.4 液氮罐储存运输应保持足够液氮。
5.5 冷藏车运输应配备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设备。
5.6 冷藏库和冷藏冰箱温度应为2℃~8℃,冷冻库和冷冻冰箱温度应为-15℃以下。
5.7 控温记录设备、监控及报警装置、温度计等应按规定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6 运输
6.1 兽用生物制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发货和装箱,发货前检查冷藏运输设备运行状态。
6.2 运输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储存温度,包括启运和到达时间及温度。
6.3 温度要求:需冷藏的在2℃~8℃避光运输,需冷冻的在0℃以下避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按说明书执行。运输时应使用冷藏车或冷藏箱。
7 储存
7.1 冷藏设备使用
7.1.1 冷库
7.1.1.1 冷藏保存的生物制品不可放在制冷出风口15cm内,避免冻结。
7.1.1.2 冷冻库应定期除霜,保证制冷效果。
7.1.2 冰箱
7.1.2.1 兽用生物制品应摆放整齐,箱壁和制品之间留1cm~2cm空隙,并按品名和有效期分类。
7.1.2.2 冰箱门内不得放置生物制品。
7.1.2.3 冷藏生物制品不得直接接触冰箱壁部和底部,避免冻结。
7.1.3 冷藏箱和冷藏包
7.1.3.1 储存时应配备足够冰媒并保持温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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