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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379-2024

中文名称:生猪规模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1-27

实施日期:2025-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484.77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3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窦树昊、袁文焕、孙玉霜、郭爽、张一为、唐佩娟、秦巧梅、吴庆东、于海霞、王永颖、王芳蕊、石瑜、崔捷、王璐瑶

起草单位: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归口单位: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档介绍了DB12/T1379-2024《生猪规模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的内容,规定了天津市境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消毒设施、设备、常用消毒剂、消毒方法、技术要求、防护措施、效果监测及记录要求,适用于生猪养殖场的日常消毒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CCS B43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379—2024

生猪规模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isinfection for large-scale pig farm

2024-11-27发布
2025-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窦树昊、袁文焕、孙玉霜、郭爽、张一为、唐佩娟、秦巧梅、吴庆东、于海霞、王永颖、王芳蕊、石瑜、崔捷、王璐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消毒设施、设备、常用消毒剂、常用消毒方法、消毒技术要求、消毒防护措施、消毒效果监测及消毒记录。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境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消毒设施、设备
4.1 设施
4.1.1 猪场应设置洗消中心,洗消中心选址应距离猪场3km以外,距离其他动物养殖场大于500m,而且具备对车辆(运猪车、运料车等)清洗、消毒及烘干等功能,以及对随车人员、物品的清洗、消毒功能。
4.1.2 猪场大门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消毒间。消毒池为防渗硬质水泥结构,宽度与大门宽度基本等同,长度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约4m,深度为0.3m以上,池顶可修建遮雨棚,池四周地面应低于池沿。消毒间须配备洗手液、紫外线灯,地面设有消毒垫或喷淋消毒设施。
4.1.3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间或者消毒通道。消毒间应装紫外线灯,室内设有更衣柜、洗手池(盆)。
4.2 设备
4.2.1 防护用品
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4.2.2 清洗工具
扫帚、铲子、铁锹、高压水枪、高压清洗机等。
4.2.3 消毒工具
喷雾器、消毒车辆、喷雾消毒机、火焰喷射器、高温灭菌锅、臭氧发生器等。

5 常用消毒剂
碘制剂类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氧化剂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碱类消毒剂、氯制剂类消毒剂、醇类消毒剂。消毒剂属于化学消毒法,每类常用消毒剂的名称、常用浓度、用途,详见附录A。几种消毒剂不能同时混合使用。酚类、酸类消毒药不宜与碱性环境、脂类和皂类物质接触;酚类消毒药不宜与碘、溴、高锰酸钾、过氧化物等配伍;阳离子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类消毒药不可同时使用;表面活性剂不宜与碘、碘化钾和过氧化物等配伍使用。应选择广谱、高效、低毒、无副作用的消毒剂,不同种类的消毒剂应定期更换,轮换使用。

6 常用消毒方法
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熏蒸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火焰消毒等。以上每种常用消毒法及适用范围,详见附录B。

7 消毒技术要求
7.1 环境消毒
7.1.1 周边环境
猪场周边环境及相通的道路应每天清扫、消毒,猪只或拉猪车经过的道路应立即清理、消毒。
7.1.2 消毒池
大门口、生产区入口处、猪舍入口处的消毒池每天更换1次消毒液,猪舍入口处的消毒垫中的消毒液每天更换1次。
7.1.3 场区环境
场区道路、猪舍周围环境经常清扫,选用10%漂白粉或0.5%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每半月至少消毒1次。
7.1.4 排污设施
排污沟、下水道出口、污水池定期清除粪便并用高压水枪冲洗,每周至少清扫2次。
7.1.5 售卖生猪设施
赶猪通道、装猪台、磅秤、隔离间等在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理、消毒。
7.1.6 土壤
被猪粪及分泌物污染的地面土壤,选用5%~10%漂白粉、10%氢氧化钠溶液消毒。
7.1.7 检测室
每天在所有检测活动结束后,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7.1.8 废弃物
粪便、饲料、猪毛、蹄壳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堆积发酵或焚烧,深埋处理。堆积存放场所要用2%火碱进行消毒。污水等废物通过洒布生石灰或按比例投放戊二醛或火碱进行消毒。

7.2 人员消毒
7.2.1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经“踩、照、洗、换”消毒程序(踏踩消毒垫消毒,照射紫外线,消毒液洗手或洗澡,更换生产区工作服、胶鞋或其它专用鞋等),经过消毒通道,方可进入。进出猪舍时,双脚踏入消毒垫,并注意洗手消毒。
7.2.2 外来人员需批准后,按消毒程序严格消毒,方可进入生产区。
7.2.3 每次完成工作后,用消毒剂洗手,用消毒剂浸泡、洗涤工作服,洗涤后熏蒸消毒或在阳光下曝晒消毒,并对淋浴间、更衣室进行彻底清扫、消毒。
7.2.4 从事防疫消毒的人员,应进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根据工作量确定现场人员,不少于2人。

7.3 物品消毒
7.3.1 每次工作结束后,将换下的橡胶长靴、衣物放入指定的收纳桶,集中进行清洗、消毒、烘干。清洗消毒后,还要对洗衣设备进行消毒。
7.3.2 进入场区的外来物品,根据物品性质选择适当方法消毒后,方可入场;进入生产区的物品拆除外包装直到最小外包装后,经再次消毒方可进入生产区使用。
7.3.3 饲料中转至场内运输车辆,再运至仓库,经臭氧或者熏蒸消毒后方可使用。
7.3.4 生活物资应经臭氧或者熏蒸消毒后方可进场,并尽量减少出入频次。
7.3.5 不宜用消毒剂消毒的物品、设备可放置在阳光下曝晒消毒,或用紫外线消毒。

7.4 圈舍消毒
7.4.1 新建圈舍消毒
自上而下喷雾消毒,不留死角地彻底清扫。消毒药可选用碱类、酸类或季铵盐类。
7.4.2 转群或出栏后圈舍消毒
7.4.2.1 猪舍从上到下喷雾消毒,然后彻底清扫圈舍内外的粪便、垫料、污物、疏通排粪沟。
7.4.2.2 用高压水枪冲洗圈舍内的顶棚、墙壁、门窗、地面、走道;搬出可拆卸用具及设备(饲槽、栏栅、保温箱)等,洗净、晾干、在阳光下曝晒。干燥后用消毒剂从上到下喷雾消毒。待干燥后再换另一种类型消毒药剂喷雾消毒。将已消毒好的设备及用具搬进舍内安装调试,密闭门窗后用甲醛熏蒸消毒。
7.4.2.3 使用强酸、强碱及强氧化剂类消毒药消毒过的地面、墙壁应用清水冲刷后再进生猪。
7.4.3 带猪消毒
7.4.3.1 猪只7日龄以后可实施带猪消毒,每周消毒1~2次,成猪每周3次,育肥猪每周3次;外界疫情严重时每天消毒1次。
7.4.3.2 带猪消毒宜在中午前后进行。冬春季节须选择在天气好、气温较高的中午进行。
7.4.3.3 消毒时,将喷雾器喷头喷嘴调至45°仰角向上均匀喷雾,喷出的雾粒直径大小应控制在80μm~120μm,湿度达60%~70%,眼观以猪舍潮湿而不形成水滴为度。
7.4.3.4 母猪进入产房前用温水洗刷污垢,再做猪体喷雾消毒,水洗消毒乳头;母猪进入产房后每天清除粪便两次,猪体喷雾消毒一次。
7.4.3.5 不可选择熏蒸消毒,不可选择带臭味的消毒剂做带猪消毒。生猪免疫前后一天,不能进行带猪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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