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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384-2024

中文名称: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性检验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1-27

实施日期:2025-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788.98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3.020.30

中标分类号:J7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怿欢、王恒、段瑞、赵翠林、刘晨曦、高利慧、祖宁、苏哲、姜斌、王海波、黄小宇

起草单位: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归口单位: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1384-2024《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性检验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定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在大型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范围划分、检验内容(安全管理、本体及运行状况、安全附件及仪表)及检验工作流程,适用于天津市举办的大型活动场馆及相关区域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3.020.30
CCS J74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384—2024

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性检验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
Specification for supportability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s safety in large-scale activities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2024-11-27发布
2025-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怪欢、王恒、段瑞、赵翠林、刘晨曦、高利慧、祖宁、苏哲、姜斌、王海波、黄小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中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保障性检验的保障范围划分、保障性检验内容、保障性检验工作流程,制定了相应的文件表格。
本文件适用于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到的大型活动场馆、大型活动签约宾馆、机场、车站及其他重要区域以及政府委派的其他重要活动相关区域场所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TSG 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活动 large-scale activities
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举办的,并且明确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任务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
3.2
保障性检验 supportability inspection
为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进行,受委托对大型活动场馆涉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的专项检验。

4 保障范围划分

4.1 总体要求
根据保障范围划分原则确定保障性活动涉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

4.2 大型活动保障范围划分原则
在全面做好我市在用特种设备常规性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大型活动特点和监察工作重点,划分为“核心区”、“重点保障区”和“外围区”三个层次的安全保障范围:
a) 核心区:包括大型活动场馆和大型活动签约宾馆;
b) 重点保障区:包括机场、车站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或场所;
c) 外围区:包括除核心区、重点保障区之外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场所,主要指全市各区内含有重大危险源、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需要重点监察的单位。

4.3 其他重要活动保障范围原则
对于政府委派的其他重要活动相关区域场所内的保障范围,由委托部门确定。

5 保障性检验内容

5.1 总体要求
保障性检验包含安全管理情况、固定式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三方面,具体检验内容应符合附录A,检验记录格式参见附录D。

5.2 安全管理
应包含安全管理相关项目:
a)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情况;
b)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c)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如需要);
d)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e)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 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
g) 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h) 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i)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j) 事故、故障情况记录;
k) 固定式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l)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m) 大型活动保障期间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及其演练记录。

5.3 固定式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
应包含以下项目:
a) 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
b) 固定式压力容器本体、接口(阀门、管路)及焊接(粘接)接头;
c) 外表面;
d) 隔热层;
e) 检漏孔、信号孔;
f) 固定式压力容器及相邻管道或者构件;
g) 支承或者支座;
h)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i) 运行参数;
j) 接地装置;
k) 监控使用情况。

5.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
应包含安全附件及仪表相关项目:
a) 安全阀;
b) 爆破片装置;
c) 安全联锁装置;
d) 压力表;
e) 液位计;
f) 测温仪表。

6 保障性检验工作流程

6.1 保障性活动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数量核实
检验机构以委托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核实固定式压力容器数量及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6.2 检验实施原则
根据保障性活动日期和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图1的原则,确定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实施定期检验或保障性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约定日期以后,准时到达现场进行检验。

6.2.1 检验实施的原则为:
a) 在保障性活动5个月之前已实施完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实施保障性检验;
b)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在保障性活动之前6个月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正常实施定期检验,已实施完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的不再进行保障性检验;
c)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在保障性活动期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提前至保障性活动前完成定期检验;
d)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在保障性活动结束日后3个月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可实行保障性检验或提前至保障性活动前完成定期检验。

6.3 现场检验流程
应按照以下流程:
a) 检验人员现场出示《固定式压力容器保障性检验接洽函》(参见附录E,以下简称《接洽函》);
b)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在《接洽函》上签字或盖章;
c) 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确认与保障性活动相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数量,并在《接洽函》中列出注册代码及内部编号;
d) 针对与保障性活动相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照6.2规定的检验实施原则进行保障性检验或定期检验,具体保障性检验内容按照第5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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