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723-2024
中文名称:消费维权服务规范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3-21
实施日期:2024-04-2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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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30
中标分类号:A16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渠道、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适用于消费维权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部分标准内容
DB34/T4723—2024 消费维权服务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包括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滁州学院、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消费维权服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的服务渠道、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适用于消费维权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投诉: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3.2 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线索的行为。
3.3 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4 在线纠纷解决企业(ODR企业):通过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处理消费者权益投诉、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的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消费维权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ODR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维权服务。
4.1.2 应规范消费维权的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4.1.3 应不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4.2 机构
社会组织、ODR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或部门,并配备人员开展消费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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