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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4406-2026

中文名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6-01-07

实施日期:2026-02-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09.54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20

中标分类号:C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归口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发布部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4406-202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地防火技术要求、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智慧化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22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406-202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026-01-07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7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婷婷、逐琳琳、孙莹莹、杨旭、高松等。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电话:024-86934512。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5.1 一般要求
5.2 平面布局设置
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安全疏散设置
5.4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6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7.2 充电(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7.3 电动自行车用户的消防安全职责
7.4 外卖、即时配送服务企业和(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8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9 应急处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地防火技术要求、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智慧化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场所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助力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消防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 4385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 13495、GB 17761、GB/T 42236.1、GB 55036、GB 55037、GB 50016、GB 20517、GB 50057、GB 51348、GB 438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来源:GB 17761-2024,3.1.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and parking sit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3.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4 总则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设置原则:选址安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
4.3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设施安装、质量和运营监测消防安全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和用户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使用过程的消防安全负责。
4.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4.5 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使用需求配建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停车位数量和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车辆停放和充电需求。无建设场地的老旧小区可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相邻多个住宅区共同建设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6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使用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4.7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4.8 鼓励电动自行车的用户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5.1 一般要求
5.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合并设置,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5.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 既有建设项目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应满足本文件相关管理要求。
5.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
5.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防雷、防雨、排水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捷。
5.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生产、储存、使用甲、乙类物品,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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