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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466-2012

中文名称:猪瘟免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2-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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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赵树强、李智红、付永利、韩克元、杨晓伟、齐莹莹

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和细胞源)的免疫接种活动本标准规定了猪瘟免疫接种的技术要求,包括疫苗的贮存与运输、接种操作、免疫程序以及免疫效果的监测方法。适用于猪群免疫接种活动,确保接种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部分标准内容

猪瘟免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由大法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起草人包括赵树强、李欲红、付永利、料克元、杨晓伟、齐带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免疫接种的技术要求,包括疫苗的选择、接种、免疫效果评估等,适用于猪群免疫接种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以下文件,这些文件的应用对本标准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 NY/T 5033-2001 《猪饲养管理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猪疫苗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 猪瘟活疫苗是使用猪瘟病毒免疫弱毒株,在健康猪的脾脏和淋巴结中提取,经过处理后制成乳剂的疫苗。 3.2 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猪瘟活疫苗是使用猪瘟病毒在细胞培养物中繁殖,经过处理后制成的疫苗。 4 疫苗的贮存和运输 4.1 疫苗贮存 疫苗应存放在专用冷库或低湿冰柜中,存储温度应在-15℃以下,有效期为18个月。 4.2 疫苗运输 疫苗应采用专用冷藏车、冷藏包或冷藏箱进行运输,运输温度应控制在0℃~8℃之间,并不得超过8小时。 5 免疫接种 5.1 免疫猪群 5.1.1 免疫猪群的临床表现应为健康。 5.1.2 有病猪或出现体温异常、食欲不振等不健康状态的猪不应进行接种。 5.2 疫苗选择 5.2.1 仅选用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疫苗。 5.2.2 按照指导要求选择脾淋源或细胞源的猪瘟活疫苗。 5.2.3 每次免疫时,应使用同一批次的疫苗。 5.3 接种用具 5.3.1 接种后应对免疫器具进行彻底消毒。 5.3.2 使用的针头应保持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5.4 接种途径 疫苗应通过耳根或背部中线的肌肉注射。 5.5 接种操作 5.5.1 疫苗检查 在接种前,应检查疫苗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确认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无误。损坏的疫苗不得使用。 5.5.2 疫苗稀释 疫苗应按说明书的要求,用指定的稀释液进行稀释。 5.5.3 注射器吸出的疫苗液不可重复使用,应及时处理。 5.5.4 注射剂量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5.5.5 接种结束后,剩余的疫苗和使用过的器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6 免疫安全 接种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免疫过程中的安全。 5.7 免疫档案 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记录免疫活动的详细信息,包括猪群数量、接种数量、耳标号等信息,并由防疫人员与养殖人员签字确认。 6 免疫程序 6.1 预防免疫 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 6.2 紧急免疫 对于暴发疫情的地区,应对所有健康猪进行紧急免疫。 7 免疫效果监测 7.1 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后应进行免疫效果的监测,符合技术规范中附件6的要求。 7.2 合格判定 免疫猪群的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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