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101-2022
中文名称: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12-27
实施日期:2023-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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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01—2022《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商品肉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管理制度、饲料饮水、雏鸡来源与运输、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疫苗免疫、疫病监测与控制及档案记录的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 1101—2022
代替DB11/T 1101—2014
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mmercial broiler farm
北京市地方标准
2022-12-27 发布
2023-04-01 实施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区动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沈光年、马志军、吴迪、程汝佳、王晓磊、郑营莹、白如念、王培、张启龙、罗伏兵、王梁、李阳、门硕、高晓龙、王慧强、刘晓冬、苗燕、潘珺、朱琳环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T 1101—2014《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与 DB11/T 1101—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选址条件中的补充条件(见4.1.2);
b) 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对肉鸡尸体暂存设备的规定(见4.3.6);
c) 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对防止其他动物进入的设备规定(见4.3.7);
d) 增加了设施设备中可配备监控系统和设备的规定(见4.3.8);
e) 更改了“雏鸡来源”的具体要求(见7.1.1,2014版的6.1.1),增加了孵化场应提供的相关信息(见7.1.3);
f) 更改了“无害化处理”的具体要求和步骤(见9.1、9.2、9.3,2014版的8.1、8.2、8.3),增加了养殖场(小区)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见9.4);
g) 更改了“场区消毒”的具体要求和步骤(见10.1.2.1、10.1.2.4、10.1.2.5,2014版的9.1.2.1、9.1.2.4、9.1.2.6);
h) 删除了“鸡舍进鸡前的消毒”与“鸡舍出鸡后的消毒”(见2014年版的9.1.3.1、9.1.3.2),增加了“空舍消毒”与“带鸡消毒”的具体要求(见10.1.4.1、10.1.4.2);
i) 更改了“鸡舍工作间消毒”的频次(见10.1.5,2014版的9.1.3.4);
j) 更改了“疫源地消毒”的名称与具体内容(见10.2,2014年版的9.2);
k) 更改了“用具消毒”的具体内容(见10.3,2014版的9.3);
l) 更改了“疫苗来源”的具体内容(见11.1,2014年版的10.1);
m) 删除了“常规先疫疫苗种类”(见2014年版的10.2);
n) 更改了“免疫程序”的具体内容(见11.2,2014年版的10.3);
o) 删除了“免疫效果评价”的具体内容(见2014年版的10.6);
p) 更改了“疫病检测”与“疫病控制和扑灭”的具体内容(见第12章,2014年版的第11章、第12章);
q) 更改了“数据记录”的名称与具体内容(见第13章,2014年版的第13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条件、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雏鸡来源与运输、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疫苗免疫、疫病监测与控制和档案记录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B/T 25886 养鸡场带鸡消毒技术要求
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11/T 328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
DB11/T 790 兽用药品贮存管理规范
DB11/T 1395 畜禽场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防疫条件
4.1 选址条件
4.1.1 选址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其贸易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养殖场(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4.1.2 实际选址条件若不能满足4.1.1,可由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组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结合场所的生物安全条件、防疫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为合格。
4.2 布局条件
4.2.1 养殖场(小区)周围应建有隔离屏障。
4.2.2 养殖场(小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4.2.3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隔离屏障。
4.2.4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有条件的应增设淋浴室,生产区入口和各养殖栋舍出入口应设置消毒池、消毒盆或者消毒垫。
4.2.5 生产区内应分设清洁道、污染道。
4.2.6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4.2.7 养殖场(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粪污处理区布局应按照 B/T 36195 的规定执行。
4.3 设施设备
4.3.1 养殖场(小区)各出入口处应配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3.2 生产区各养殖栋舍应配备良好的采光、通风和温控设施设备。
4.3.3 圈舍地面和墙壁应选用无毒无害且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4.3.4 配备具有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4.3.5 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6 应配备肉鸡尸体暂存冷链设施设备,或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3.7 应配备防止其他动物进入场区或生产区的设施设备。
4.3.8 可配备监控系统和设备。
5 养殖场(小区)管理
5.1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兽药饲料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2 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兽医技术人员。
5.3 饲养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
5.4 外来禽或禽产品不应进入养殖场(小区)。
6 饲料、饮水和兽药
应符合 DB11/T 328 的相关要求。
7 雏鸡来源与运输
7.1 雏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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