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804-2024
中文名称: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8-30
实施日期:2024-09-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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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8
中标分类号:Z5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归口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DB23/T3804-2024《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的人员、采样、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及质量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调查监测质量控制。
部分标准内容
DB23/T3804-2024 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发布机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30
实施日期:2024-09-2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文件内容可能涉及专利,但发布机构不承担专利识别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黑土保护利用研究院、黑龙江省双鸭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审核查验中心、中国石油东北销售油品监督检测中心及黑龙江省绥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包括马玉坤、陈雪丽、闫振峰、刘蕊、焦磊、初丽丽、王晓燕、张彤、徐峰、周爱申、赵彦博、李良刚、李文斐、崔泽虎、万书明、李伟群、张春华、苏晓慧、温东亮、韩旭、王维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的人员、采样、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及质量监督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调查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于该版本;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于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
-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 沉积物分析
- 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及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 HJ 25.1、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 HJ 613 土壤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重量法
-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 区域性去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 HJ 1185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暂无需特别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人员
4.1 现场采样人员
需经过技术培训,掌握土壤重金属采样质量要求及布点原则,了解采样深度、方式、样品重量、标签填写规则及保存条件。
4.2 实验室分析人员
需经过技术培训,掌握土壤重金属前处理及检测技术,能正确处理和判断检测结果。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或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原理、构造、性能、用途及管理要求,并经授权操作。
5 采样
5.1 点位布设
土壤重金属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点位应逐一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点位按布点原则重新调整,符合HJ 25.1、HJ 25.2、HJ 630及相关标准。
5.2 现场采样
5.2.1 土壤重金属样品应在无雨雪大风天气下采集。
5.2.2 采样工具宜避免金属材质,如必须使用金属工具,应弃去接触土壤部分。
5.2.3 平行样应使用塑料或木质托盘混拌分装。
5.2.4 混合样应等量混拌,使用四分法获取所需样品,超量样品需反复按四分法弃取。
5.2.5 样品采集量不少于500克。
5.2.6 现场测试及采样至少两名监测人员在场。
5.2.7 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过程客观、真实、可追溯。
5.2.8 土壤重金属采样应按HJ 25.2、HJ 630、HJ 1185执行。
5.3 样品管理
5.3.1 样品包装
样品应使用聚乙烯或玻璃材质容器,避免干扰测试的材料。
5.3.2 样品标签
标签应包含样品编号、分析项目、采样人员及采样日期等必要信息,条件允许建议机打。
5.3.3 样品保存和流转
保存及流转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样品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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