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09-2015
中文名称: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823.28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阮水富、王大宇、于信波、葛建忠、彭超、刘金荣、郭庆华、傅旭英、史军、贾莉
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
归口单位: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时遵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的基本准则与要求,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的术语定义、报告内容结构及编写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
部分标准内容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总结报告编写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时遵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报告健康检查结果,以便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2.2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进行医学检查,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及其他疾病。2.3 职业病职业病是由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2.4 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易受职业病危害、可能加重原有疾病,或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3 报告编写基本准则3.1 本规范细化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包括种类、格式、结构及内容的统一规定,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够按照规范框架编写报告,分析总结有害作业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并为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3.2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和总结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编写的基础是相关技术规范和通过检查获得的原始数据。3.3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确保原始数据准确,分析简明扼要,结论有依据,并力求表格化、数据化。3.4 本标准附录A提供了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编写提纲,适用于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附录B提供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写提纲,适用于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4 报告编写要求4.1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执行。4.2 报告编写中,主检医师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统一认识,并准确客观地反映结果。4.3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应由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组成。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正文内容可合理分册编写,每册单独装订。4.4 健康检查中的文字和影像资料应妥善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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