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491-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491-2008
中文名称: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猪燎毛炉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9-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101318
相关标签:
畜禽
屠宰
加工
设备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260食品工业厂房和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机械>>X99其他食品加工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9-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郗文来、杨华建、张新玲、胡新颖
起草单位: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猪屠宰过程中的燎毛炉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燃气对脱毛后猪屠体的残毛进行烧除的设备。 SB/T 10491-2008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猪燎毛炉 SB/T10491-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7.260
备案号:251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91—2008
猪燎毛炉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Meat and poultry processing equipment-Pigs flaming furnace2008-09-27发布
数码防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03-01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来、杨华建、张新玲、胡新颖。SB/T10491-2008
1范围
猪燎毛炉
畜禽屠加工设备
SB/T1049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猪屠宰过程中的燎毛炉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燃气对脱毛后猪屠体的残毛进行烧除的设备。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不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春)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
(自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
GB16798
CJ3057
JB/T2759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轻工机械
QB/T1588.1
QB/T1588
SB/T227
型式和基本参数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燃气式猪燎毛炉
基本参数
应符合表1的要求。
燃气供气压力
燃气工作压力
燎毛时间
技术要求
4.1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液化气0.05
天然气≤0.35
0~7(可调)
燃气消耗量
点熄火控制
泄露检测控制
kg/头
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或由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数值
自动报警
SB/T10491—2008
4.2外观
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应有图样规定外的明显凹凸现象。4.3安全
4.3.1燃气管道系统应密封无泄漏。4.3.2在设备外设置的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符合GB15322(所有部分)的规定。4.3.3各燃气头应能调整空气混合量,燃烧充分无黑烟。炉上方应设有排烟设施。4.3.4电器系统应符合GB5226.1和SB/T227的有关规定。4.4设备安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6798的规定。
4.5焊接要求
设备各焊接部位应焊接牢固、平整、美观,无夹渣、裂纹、虚焊等现象,并进行修磨抛光处理,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的规定。
4.6装配要求
装配应符合QB/T1588.3的规定。5试验方法
按技术文件及设计图样要求,采用通用测量器具检测。5.1
5.2外观采用手触和目测进行检验。5.3压力试验
5.3.1燃气系统试验按照GB15322(所有部分)执行。5.3.2对各燃气管路进行通气压力试验,涂发泡液检漏应符合4.3.1要求。5.3.3泄漏报警试验按照CJ3057执行。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燎毛炉出厂前按4.2~4.6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6.1.2设备应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合格后发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方可出厂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正式批量生产时,每年抽试一次,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6.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次不少于一台6.2.4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则加倍抽取该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本批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
7.1标志
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包括:2
名称、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
c)商标;
d)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e)执行标准编号:
f)主要技术参数。
7.2包装、运输
SB/T10491-—2008
7.2.1包装应适合陆路和水路运输及装载要求,运输装卸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和堆垛,应符合JB/T2759的规定。
7.2.2随机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应置于防水的容器内,并固定于适当的位置。仪器、仪表和电气设备应用防水包装或单独装箱。7.2.3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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