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1638-2021
中文名称:机制石碾米加工工艺规程
所属省份: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1-08
实施日期:2021-03-0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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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60
中标分类号:X11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机制石碾米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石碾设备组成和要求、加工工艺要求、标志、标签、包装等内容。适用于湖北省机制石碾米的加工生产。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060
CCS X 11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638—2021
机制石碾米加工工艺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achine-made stone milled rice
2021-01-08 发布
2021-03-08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湖北荆门德源石碾米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严伟、丁华、王婧、赵明明、刘姣、杨洁、周有祥、彭立军、李书谦、胡定金、袁英、罗学毅。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27-87665821,邮箱:hbsnab@126.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电话:027-87389465,电子邮箱:zhibiaosuo204@163.com。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制石碾米的石碾设备组成和要求、加工工艺要求、标志、标签、包装。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机制石碾米的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354 大米
GB/T 18823.1 鲜切果蔬通用技术要求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9867 大米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NY/T 427 绿色食品 大米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制石碾米 machine-made stone milled rice
利用石碾设备,通过物理机械方式对稻谷或糙米进行碾磨加工,保留大米原有营养和风味,且不含化学添加剂的大米产品。
4 石碾设备组成和要求
4.1 石碾设备组成
石碾设备主要由进料装置、碾磨室、分离装置、除尘装置、出料装置及控制系统组成。
4.2 石碾设备要求
4.2.1 设备材质
与大米接触的部分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或食品级石料,表面应光滑、无毛刺、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4.2.2 设备性能
设备应具备稳定的碾磨压力调节功能,转速应均匀可调,能有效控制碾磨温度和粉尘。
4.2.3 卫生要求
设备设计应便于清洁和维护,避免大米滞留死角,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加工工艺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稻谷或糙米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2 优先选用当地优质稻种,如荆贡米、京山桥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原料。
5.2 加工工艺流程
原料验收 → 清理 → 砻谷(如需)→ 碾米 → 分级 → 抛光(可选)→ 色选 → 包装 → 检验 → 入库。
5.3 工艺控制要点
5.3.1 清理
清除原料中的杂质、尘土、石子等,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5.3.2 碾米
采用低温碾磨工艺,控制碾米温度,保持大米原有营养和风味。碾白率应控制在适当范围,保留部分皮层。
5.3.3 分级
将碾米后的产品按粒径进行分级,去除碎米。
5.3.4 抛光
根据产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抛光,抛光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去除营养成分。
5.3.5 色选
利用色选机去除异色粒、病斑粒等,提高大米外观品质。
5.3.6 包装
包装应在清洁环境中进行,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密封良好,防止受潮和污染。
6 标志、标签、包装
6.1 标志和标签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食用方法等信息。
6.1.2 如为绿色食品,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符合NY/T 427的规定。
6.1.3 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使用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用语。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2.2 包装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潮性、透气性(适度),防止大米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变质。
6.2.3 包装容器应牢固,便于运输和搬运,无破损、无变形。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或累计生产一定数量(如100吨)进行一次;
c) 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碎米率、黄曲霉毒素B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8 判定规则
8.1 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水分、碎米率、黄曲霉毒素B1等项目均符合规定,判该批产品合格。
8.2 如有1项指标不符合规定,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规定,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 贮存和运输
9.1 贮存
9.1.1 贮存场所应干燥、通风、阴凉、清洁,无异味,符合GB 14881的规定。
9.1.2 大米应离地离墙存放,堆码整齐,避免重压。
9.1.3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受潮、霉变、虫害。
9.2 运输
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2.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暴晒,防止包装破损。
9.2.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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