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578-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578-2008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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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糖精钠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67.220.20食品添加剂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2合成食品添加剂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35627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63408-Q-469
出版日期:2009-0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4-07-13
起草人:齐枫楠、李惠宜、齐化多、柴秋儿、侯新立
起草单位: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与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第八版)的技术规格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 4578-1984《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钠。本标准与GB 4578-198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铵盐和重金属指标;——增加了铅指标、酸度和碱度试验及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 GB 4578-200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4578-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7.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578--2008
代替GB4578—1984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Food additive-Sodium saccharin2008-12-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GB4578—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印张0.5
字数9千字
2009年2月第一版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书号:155066·1-35627www.bzxz.net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第八版)的技术规格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4578—1984《食品添加剂糖精钠》。本标准与GB4578—198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铵盐和重金属指标;
一增加了铅指标、酸度和碱度试验及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枫楠、李惠宜、齐化多、柴秋儿、侯新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45781984。
GB4578—2008
1范围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4578—2008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二甲酸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糖精钠。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601
GB/T602
GB/T603
GB/T617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2—2002,ISO6353-1:1982,NEQ)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603-2002,ISO6353-1:1982化学试剂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GB/T617—2006,ISO6353-1:1982,NEQ)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2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2008,ISO3696:1987,MOD)3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3.1分子式
C,H,NNaO.S·2H,O。
3.2结构式
3.3相对分子质量
241.20(按2001年国际原子质量表)。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无色或稍带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无臭或有微弱香气。4.2溶解性
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
GB4578—2008
4.3理化指标
含量/%
干燥失重/%
碑(As)/(mg/kg)
铅(Pb)/(mg/kg)
酸度和碱度
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
5试验方法
表1理化指标
99.0~101.0
通过试验
通过试验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5.1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外观,并膜其味。5.2鉴别试验
5.2.1试剂与溶液
a)间苯二酚;
硫酸;
氢氧化钠溶液:质量分数为4%;d)
盐酸溶液:质量分数为10%。
5.2.2分析步骤
5.2.2.1取约20mg试样,加约40mg间苯二酚,混合后加硫酸10滴,用微火加热,至显深绿色,放冷,加10mL水与10mL的4%氢氧化钠溶液,即成绿色有荧光的溶液。5.2.2.2取铂丝,用10%盐酸溶液湿润后,蘸取试样,在无色火焰中燃烧,火焰即显鲜黄色。5.2.3熔点测定
按GB/T617规定的方法测定。取约0.3g试样,加5mL水溶解后,加1mL稀盐酸,即析出结晶,过滤,滤渣用水洗净,经105℃干燥后测定其熔点应为226℃~230℃。5.3含量
5.3.1试剂与溶液
冰乙酸;
乙酸酐,
结晶紫指示液:5g/L,
无水乙酸:取冰乙酸适量,按含水量计算,1g水加乙酸酐5.22mL即得;e)
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0.1mol/L。5.3.2分析步骤
称取约0.3g干燥后的样品,精确至0.0002g,加入20mL冰乙酸和5mL乙酸酐,溶解后,加两滴结晶紫指示液,用0.1mol/L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溶液呈蓝绿色。5.3.3结果计算
糖精钠含量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式中:
X V×0. 020 52×100
X,—糖精钠含量的质量分数,%;V—消耗的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GB4578—2008
0.02052——1mL0.1mol/L高氯酸标准滴定溶液相当于0.02052g的糖精钠(C,H,NNaO.S);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5.3.4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5.4干燥失重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120℃,干燥4h)。5.5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6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7酸度和碱度试验
5.7.1试剂与溶液
a)氢氧化钠溶液:0.1mol/L;
b)酚指示液:10g/L。
5.7.2分析步骤
称取1.0g试样,溶于10mL刚煮沸并冷却的水中。加1滴酚酞指示液,溶液应无粉红色出现;加1滴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溶液应出现粉红色。5.8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
5.8.1试剂与溶液
a)乙酸;
b)氯化铁试液:称取9g氯化铁(FeCl3·6HzO),溶于水并定容至100mL。5.8.2分析步骤
称取0.5g试样,溶于10mL水,加5滴乙酸酸化溶液,加3滴氯化铁试液,应无沉淀或紫色出现。6检验规则
6.1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6.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人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包装袋中,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6.3出厂检验
6.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含量、干燥失重、酸度和碱度试验及苯甲酸盐和水杨酸盐试验。6.3.2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
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GB4578—2008
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志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广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7.2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污染物质混合载运,避免雨淋日晒等。7.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存。7.5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24个月。版权专有傻权必究
GB4578-2008
书号:155066·1-3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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