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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85-200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T 285-2003

中文名称:绿色食品 豆类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英文名称:Green food——Puls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3-12-01

实施日期:2004-03-01

作废日期:2013-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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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4022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060谷物、豆类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粮食与饲料作物>>B23豆类、薯类作物与产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NY/T 285-1995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5608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南云、鞠洪文、张志华、张建勤、王满生、王艳玲

起草单位: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归口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类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豆类的生产和流通。 NY/T 285-2003 绿色食品 豆类 NY/T285-200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类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豆类的生产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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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本标准代替NY/T285一1995《绿色食品大豆》。NY/T285—2003
NY/T285—1995《绿色食品大豆》是绿色食品大豆单一性标准,本标准为绿色食品豆类(包括大豆类和其他豆类,如:小豆、绿豆、豌豆、蚕豆、芸豆等)的综合性标准;本标准比原标准增加了5类新型农药残留的卫生指标,并对原标准中部分卫生指标限量作了验证调整。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章人:王南云、洪文、张志华、张建勤、王满生、王艳玲。1范围
绿色食品
NY/T285—2003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类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豆类的生产和流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2 大豆
GB/T 5009. 11
GB/T 5009.12
GB/T 5009. 15
GB/T 5009.17
GB/T 5009.18
GB/T 5009.19
GB/T 5009.20
GB/T 5009.22
GB/T 5009. 36
GB/T 5009.104
GB/T 5009. 110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氟的测定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i的测定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
GB/T 5493
GB/T5494
GB/T 5497
GB/T 5511
GB/T 5512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油料检验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611
GB/T 8612
GB/T 10459
油脂业用大豆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水分测定法
粗蛋白测定法
粗脂肪测定法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GB/T 10460
GB/T 10461
2绿豆
GB/T 10462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3
NY/T 285--2003
LS/T3103菜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原ZBB23006)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绿色食品green food
见 NY/T 391。
纯粮率
pure matter rate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3.3
杂质foreign matter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3.4
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ls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3.5
colour,odour
色泽和气味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3.6
大豆互混限度
见GB1352。
其他豆类互混限度
见GB/T10459~~10462和LS/T3103。4分类
根据豆类的用途,本标准将其分为大豆类和其他豆类(小豆、绿豆、豌豆、蚕豆、芸豆)。4.1大豆类
根据大豆的用途分为两类。
4.1.1豆制食品业用大豆:见GB/T8612。4.1.2油脂业用大豆:见GB/T8611。4.2其他豆类
4.2.1绿豆见GB/T10462。
4.2.2小豆:见GB/T10461。
4.2.3豌豆:见GB/T10460。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蚕豆:见GB/T10459。
菜豆(芸豆):见LS/T3103。
5要求
5.1产地环境质量
应符合NY/T391的规定。
5.2原料要求
原料必须是按照绿色食品豆类生产操作技术规程生产的大豆或其他豆类。5.3质量要求
5.3.1大豆质量要求
5.3.1.1油脂业用大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8611中的质量要求。5.3.1.2豆制食品业用大豆:水溶性蛋白(干基)应符合GB/T8612中的质量要求。5.3.2其他豆类质量要求
5.3.2.1蚕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59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5.3.2.2豌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0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5.3.2.3小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1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绿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2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5.3.2. 4
5.3.2.5菜豆(芸豆):各项指标应符合LS/T3103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5.4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卫生要求
磷化物(以PH:计)/(mg/kg)
氰化物(以HCN计)/(mg/kg)
二硫化碳(以CSz计)/(mg/kg)
敌敌畏/(mg/kg)
乐果/(mg/kg)
马拉硫磷/(mg/kg)
杀螺硫磷/(mg/kg)
倍硫磷/(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沸/(mg/kg)
黄曲番毒素Br/(μg/kg)
砷(以 As计)/(mg/kg)
汞(以 Hg 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镉(以Cd计)/(mg/kg)
氟(以 F计)/(mg/kg)
西维因/(mg/kg)
氯氰菊酯/(mg/kg)
氰戊菊酯/(mg/kg)
溴氰菊酯/(mg/kg)
抗蚜威/(mg/kg)
注1:其他农药使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NY/T393的规定。注2:表中带*的值表示方法的最低检出限。NY/T 285-—2003
NY/T285—2003
6试验方法
6.1感官、理化要求的检验方法按GB/T8612、GB/T8611、GB/T5492~~551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2磷化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按GB/T5009.36执行。6.3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杀硫磷、倍硫磷按GB/T5009.20执行。6.4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执行。6.5黄曲霉毒素B按GB/T5009.22执行。6.6砷按GB/T5009.11执行。
6.7汞按GB/T5009.17执行。
6.8铅按GB/T5009.12执行。
6.9镉按GB/T5009.15执行。
6.10氟按GB/T5009.18执行。
6.11西维因、抗蚜威按GB/T5009.104执行。6.12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按GB/T5009.110执行。7检验规则
7.1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播种期生产的豆类,经收获、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同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交收检验,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广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7.2抽样方法
按GB5491规定执行。
7.3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质量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7.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5.3和5.4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判定规则
7.5.1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7.5.2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7.2规定重新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8标志和标签
8.1标志
包装上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其标注办法按《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执行。8.2标签
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1包装标志
包装上应标注储运图示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应符合GB/T191的规定。:4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要求,还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9.1.3包装要求
包装容器封口严密,不得破损、泄漏。运输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3
在避光、常温、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设施处贮存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其他物质混存。NY/T28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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