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75-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T 75-2007
中文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463641
相关标签:
固定
污染源
排放
连续
监测技术
规范
试行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01空气质量综合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页数:37
标准价格:30.0 元
出版日期:2007-08-01
标准简介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5-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75—2007
代替HJ/T75-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Flue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on trial)(发布稿)
2007-07-12发布
2007-08-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组成、
5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性能要求.6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安装位重要求,7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验收,目
8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9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10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11数据记录与报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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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的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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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7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0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s,以下简称CEMS)中的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含SO2、NOx等)CEMS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1.2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CEMS。
1.3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095
HJ/T193
HJ/T212
HJ/T42
HJ/T43
HJ/T47
HJ/T48
HJ/T56
HJ/T57
3术语和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3.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1
3.2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正常运行NormalOperationofCEMSofStationarySource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障、系统校准、校验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未经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3.3有效数据ValidData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烟气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烟气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直ValidHourlyAverage
3.4有效小时均值
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3.5有效日均值
ValidDailyAverage
1日内不少于锅炉、炉窑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Valid Monthly Average
3.6有效月均值
1月内不少于锅炉、炉窑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3.7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校准Calibration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烟气CEMS进行校零/跨、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3.9校验Checkout/Verification用参比方法在烟道内对烟气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3.10调试检测Testing
烟气CEMS安装、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168小时后,于技术验收前对烟气CEMS2
进行的校准和校验。
3.11技术验收TechnicalCheckandAcceptance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用参比方法对烟气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的比对检测和联网验收。3.12比对监测ComparisionTesting用参比方法对日常运行的烟气CEMS技术性能指标进行不定期的抽检。3.13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是指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CEMS数据传输到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后,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开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对失控数据进行修约的规定。
4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组成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通过采样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或输入烟气含湿量)、烟气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性能要求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性能参照HJ/T76-2007中第5章的技术要求规定,当本标准下文中的部分技术指标与HJ/T76-2007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不同时,以本标准的规定为准。
6.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安装位置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3
表性的位置上。
颗粒物CEMS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跨
烟气参数测量子系统
烟气温度变送器
烟气压力变送器
烟气流量变送器
烟气湿度变送器
含氧最变送器
二氧化碳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压力测量仪
流量测量仪
湿度测量仪
氧测最仪
二氧化碳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CEMS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烟气预处理装置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零气、标准气体
零气、标准气体
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体控制器
气态河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或校准装背
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含湿量
完全抽取法
稀释抽取法
直接测量法
可输入大气压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CEMS图1烟气CEMS示意图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6.1一般要求
6.1.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6.1.2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6.1.3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6.1.4安装位置应避免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6.1.5安装位置不漏风:
6.1.6安装烟气CEMS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永久性的电源,以保障烟气CEMS的正常运行6.1.7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的空间,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乙字梯/旋梯/升降梯:6.1.8为室外的烟气CEMS装置提供掩蔽所,以便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不影响烟气CEMS的运行和不损害维修人员的健康,能够安全地进行维护。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CEMS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做好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的运行安全。6.2具体要求
6.2.1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6.2.2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在烟气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6.2.3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5m/s的位置。
6.2.4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6.2.5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烟气CEMS安装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颗粒物CEMS和烟气流速CMS。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上安装一套烟气CEMS,将测定值的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上安装相同的烟气CEMS,测定值汇总后作为该源的排5
放结果。
6.2.6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GGH(气一气换热器)的烟道内,由于水份的干扰颗粒物CEMS无法准确测定其浓度,颗粒物CEMS可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其实际排放浓度值的计算见本标准附录C.5。6.2.7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6.2.8当烟气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6.2.9点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b.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6.2.10线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b.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c.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7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验收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验收由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两部分组成。7.1技术验收条件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见本标准附录A)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a:排污口安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相关仪器(颗粒物、SO2、NOx、流速等)应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b.排污口安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
c.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T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6
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d.根据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了72小时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7.2参比方法验收内容
7.2.1验收时间可采用事先通知的形式或不通知的抽检形式进行,现场验收应尽可能控制在1天内完成。
7.2.2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从而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用参比方法进行验收时,颗粒物流速、烟温至少获取5个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9个数据,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分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a.颗粒物相对误差计算:
R%-(Ces-C) / CX100% ....... (1)式中:
Rep颗粒物相对误差,%;
C参比方法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Cceus—颗粒物CE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b.流速相对误差计算:
Re%=(Vcus-V)/Vi×100%
式中:
Re流速相对误差,%;
......(2)
V一一参比方法测定的测试断面的烟气平均流速,m/s(可与颗粒物测定同时进行):Ves流速C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烟气平均流速,m/s。c.烟温绝对误差计算:
△T =t2-ti
式中:
△T—烟温绝对误差,℃:
(3)
tl——参比方法测定的平均烟温,℃(可与颗粒物测定同时进行);t2烟温C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平均烟温,℃。d.气态污染物(含氧量)准确度计算:同本标准附录A公式(21)~公式(26)。7.2.3验收测试结果按附录D中的表D-5和表D-8表格形式记录。7
验收检测项目
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准确度
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
相对准确度
考核指标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时,绝对误差不超过土15mg/m;>50mg/m~≤100mg/m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100mg/m~≤200mg/m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200mg/m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μmol/mo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土6μmol/mol;>20μmo1/mo1~≤250μmo1/mo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250umo1/mol时,相对准确度≤15%。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15%。
流速>10m/s时,不超过士10%;
流速≤10m/s时,不超过土12%。不超过3℃
≤15%
7.3参比方法验收测试报告格式
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可参照附录D中的表D-9):a。报告的标识-编号;
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C.烟气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d.安装烟气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e.参比方法引用的标准;
f.所用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g.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h.检测结果和结论;
i.测试单位
j.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烟气CEMS的性能相关的其它信息)。7.4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7.5联网验收内容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7.5.1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
按照HJ/T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去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
7.5.2现场数据比对验收
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星期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检验数据传输的正确性7.5.3联网稳定性验收
在连续一个月内,子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7.6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验收检测项目
通信稳定性
数据传输安全性
通信协议正确性
数据传输正确性
联网稳定性
7.7验收结果
考核指标
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之内重新上线: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5次以内;3.wwW.bzxz.Net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4.
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对所传输的数据应按照HJ/T212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1.
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HJ/T212中的规定,正确率100%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00%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符合本标准7.4和7.6验收技术指标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可纳入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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