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76-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T 76-2007
中文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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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固定
污染源
排放
连续
监测
系统
技术
检测
方法
试行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01空气质量综合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5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页数:42
标准价格:35.0 元
出版日期:2007-08-01
标准简介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76-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HJ/T76—2007
代替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on trial)(发布稿)
2007-07-12发布
2007-08-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和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进一步明确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相关系数的检测方法:补充了烟气参数的技术指标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90天运行期间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0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
技术要求
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测定位置·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质量保证:
适用性检测·
检测项目:
附录A附表
附录B烟气参数测定与污染物浓度换算和排放速率计算要求附录C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实例(1)
(27)
(37)
(41)
附录D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一仪器分析法·(43)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CE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
1.2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12一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3.1颗粒物(Particulates)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3.2气态污染物(GaseousPollutant)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3.3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DryFlueGasofStandardConditions)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是指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汽的烟气。3.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itnuousEmissionMonitoring,CEM)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3.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it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测试系统:检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3.6点测量CEMS(PointCEMS)
在烟道或管道断面某一点上或沿着等于或小于断面直径10%的路径上测定的CEMS。1
3.7线测量CEMS(PathCEMS)
在沿着大于烟道或管道断面直径10%的路径上测定的CEMS,3.8满量程值(Span,FullScale)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1至2倍。
3.9零点漂移(Zero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10量程漂移(Span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3.11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3.12矩心区(CentroidalArea)烟道或管道断面的几何中心区域,区域面积不超过烟道或管道断面面积的1%。3.13调试期间(PretestPreparationPeriod)在检测CEMS技术指标前,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要求CEMS的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3.14检测期间(TestPeriod)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检测CEMS技术指标所要求的运行时间(初检不少于168小时)。
3.15复检期间(RetestPeriod)在CEMS技术指标检测合格,仪器连续运行90天以后,复检CEMS技术指标所要求的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复检时不得进行计划外的的维修、保养或调节3.16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7相关校准(Correlation)
建立颗粒物CEMS显示物理量与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相关曲线2
颗粒物CEMS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标
烟气参数测量子系统
烟气温度变送器
烟气压力变送器
烟气流量变送器
烟气湿度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压力测量仪
流量测量仪
湿度测量仪
含氧量变送器
氧测量仪
二氧化碳变送器
二氧化碳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CEMS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
烟气预处理装置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零气、标准气体
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体控制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
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含湿量
完全抽取法
稀释抽取法
直接测量法
可输入大气压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bZxz.net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CEMS图4-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示意图3.18相对准确度(RelativeAccuracy)打印
监控中心
参比方法与CEMS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于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9速度场系数(VelocityFieldCoefficient)3
通过烟道或管道断面烟气的参比方法平均流速与相同时间区间通过同一断面或非同一断面中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4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由颗粒物CEMS和/或气态污染物CEMS(含02或CO2)、烟气参数测定子系统组成(图4-1)。通过采样方式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分量(或输入烟气含水分量)、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率、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5技术要求
5.1外观要求
5.1.1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产品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5.1.2仪器各部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5.1.3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5.1.4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5.2环境条件
仪器设备在以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20~45℃;
b.相对湿度:≤90%;
c.大气压:86~106kPa
d.烟气温度:<260°。
5.3供电电压
AC220V±10%,频率50Hz。
5.4安全要求
5.4.1在10~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2。
5.4.2仪器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正人身触电。5.4.3仪器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对仪器造成损坏。5.5校准
仪器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5.6净化
仪器应具有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净化系统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5.7数据采集和处理
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仪器应设置RS232、RS422、RS485中任一种通信接口。颗粒物CEMS应具有一次物理量的显示、存储功能。5.7.1数据采集控制器
5.7.1.1数据采集和控制
由仪器数据的采集和控制功能协调整个系统的时序,记录测定数据和仪器运行状态数据,根据状态数据诊断仪器运行状态并在测定数据后面给出状态标记(“P”示电源故障、“F”示排放源停运、“C”示校准、“M”示维护、“O”示超排放标准、“Md”示缺失数据、“T”示超测定上限、“D”示仪器故障),当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发出告警信息。当1h监测数据滑动平均值(每15min滑动一次)超过排放标准时,仪器发出超标告警信息。5.7.1.2数据存储
仪器数据采集控制器应能保证存储原始数据,能够自动或根据指令将所采集的各种信息发送回控制中心。
5.7.1.3文档管理
仪器应能对数据文档进行文档保存和备份,能自动生成运行参数报告,数据报告,掉电记录报告和操作记录报告。
5.7.1.4接口
仪器接口应具有扩展功能,模块化结构设计,可根据使用要求,实现单路或双路或多路配置。
5.7.1.5安全管理
仪器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系统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a.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的设备配置。
b.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5.7.1.6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受外界强干扰或偶然意外或掉电后又上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数据采集模块应有断电保护UPS装置,在短时间断电时,可及时向上位机发送断电信息5.7.2数据处理和数据通讯
5.7.2.1数据通讯
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周期地采集各个现场数据采集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显示告警信息和相应数据。提供网络接入功能,向有关部门定时传输数据和图表,并随时接受数据查询。定时发送时钟命令并校准时钟。传输协议应符合HJ/T212-2005的要求。
5.7.2.2数据查询和检索
显示仪器现场工作状态,可设置条件查询和显示历史数据,打印告警信息和各种图表,实时显示污架物排放数据和相关烟气参数。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生成小时(至少45min的有效数据)、日(至少18h的有效数据)、月(至少22d的有效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参加统计的样本数。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3。5.7.2.3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计算仪器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功能,换算和计算方法见附录B5.8CEMS主要技术指标
以下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CEMS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的最终显示和记录结果。5.8.1颗粒物CEMS主要技术指标
5.8.1.1测定范围:当仪器只设置一个测量档时,测量范围的上限应符合3.8条的要求:当仪器设置多个测量档时,最低档测定范围的上限应不超过500mg/m。5.8.1.2零点漂移: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5.8.1.3量程漂移:24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5.8.1.4相关校准
线性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相关系数:相关系数≥0.85(当测量范围上限小于或等于50mg/m时,相关系数≥0.75)。
②置信区间: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土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③允许区间:允许区间应具有95%的置信水平,即75%的测定值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5%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5.8.1.5准确度
复检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当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排放浓度a.≤50mg/m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mg/mb.>50mg/m~≤100mg/m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5%;
c.>100mg/m~≤200mg/m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0%;
d.>200mg/m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土15%。5.8.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或CO2)主要技术指标5.8.2.1线性误差: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检查时,CEMS测定值与参考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5%。
5.8.2.2响应时间:不大于200s。5.8.2.3零点漂移:24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5.8.2.4量程漂移:24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5.8.2.5相对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a.大于或等于250u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715mg/m、335mg/m和513mg/m)时,相对准确度不超过15%;
b.低于250μ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715mg/m、335mg/m和513mg/m)时,参比方法和CEMS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μ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57mg/m2、27mg/m2和41lmg/m2):c.低于50umol/mol(SO2、NO和NO2分别为143mg/m、67mg/m2和103mg/m2)时,参比方法和CEMS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μmol/mol(SO2、NO和NO)分别为43mg/m2、20mg/m2和31mg/m2)5.8.3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7
5.8.3.1测量范围:测量范围的上限应不低于30m/s,5.8.3.2速度场系数精密度:速度场系数精密度优于5%5.8.3.3速度相对误差:当流速大于10m/s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土10%;当流速小于或等于10m/s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土12%。5.8.4温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示值偏差不大于土3℃。
5.8.5湿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5.8.5.1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当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需符合氧连续测量系统技术指标。
5.8.5.2由湿度传感器连续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a.≤5.0%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土1.5%b.>5.0%时,CEMS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土25%。6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
6.1颗粒物CEMS安装要求和测定位置6.1.1颗粒物CEMS的安装和测定位置颗粒物CEMS应安装在能反映颗粒物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在不影响参比方法取样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具体的安装要求如下:6.1.1.1一般要求
应满足HJ/T75-2007第6.1条中的一般要求规定。6.1.2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应满足HJ/T75-2007第6.2.2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6.1.2.1点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6.1.2.2线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颗粒物CEMS的规定。6.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和湿度)的安装要求和测定位置6.2.1一般要求
6.2.1.1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该处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速率能代表固8
定污染源的排放。在不影响参比方法取样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6.2.1.2与HJ/T75-2007第6.1.8条相同。6.2.2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应满足HJ/T75-2007第6.2.2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6.2.3测定位置
6.2.3.1点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6.2.3.2线测量CEMS的测定点位
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气态污染物CEMS的规定。6.3烟气参数(包括流速、温度、压力)连续测量系统的安装和测定位置6.3.1一般要求
安装位置应能代表整个断面的情况,且不影响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的测定。6.3.2测定位置
6.3.2.1点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9条中关于烟气参数连续测量系统的规定。6.3.2.2线测量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定点位应符合HJ/T75-2007第6.2.10条中关于烟气参数连续测量系统的规定。7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7.1测定颗粒物和烟气参数(包括流速、温度、压力)参比方法7.1.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与GB/T16157-1996第4.2.1条相同。采样位置和颗粒物CEMS测定位置不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7.1.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与GB/T16157-1996第4.2.4条相同。7.2测定气态污染物(含02和湿度)参比方法7.2.1采样位置
与6.2.2条相同,不与气态污染物CEMS测定位置重合。7.2.2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7.2.2.1参比方法与点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法比对时,设置1个采样点,应尽可能靠近CEMS探头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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