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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74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1746-2008

中文名称:簇绒地毯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9-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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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地毯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60铺地织物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制品>>W56毯类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11746-1989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16.0 元

计划单号:20064813-T-607

出版日期:2009-03-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10-20

起草人:张玉芬、刘新惠、张波、王国桥、孙祖法、白天文、周锡伦、张殿明

起草单位: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威海海马地毯、大连加美地毯、浙江美术地毯、郑州华德永佳地毯、重庆市海伦地毯、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地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1746—1989。 本标准规定了簇绒地毯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合成纤维、羊毛及羊毛混纺纤维为绒头原料,将纱线通过簇绒机刺入底基布形成绒头列,在地毯背面涂敷粘合剂固定绒头,或贴敷背衬的簇绒地毯。以其他纤维材料为绒头的簇绒地毯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GB/T11746—1989《簇绒地毯》的修订,与GB/T1174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产品分类,补充按绒头质量(g/m2)分为若干型号,例如:500型簇绒地毯,它能直观地向消费者提供地毯厚重类型信息。b)内在质量要求项变化情况如下:———增加国际通行的“外观保持性”项目(六足:12000次),以评价地毯适用的耐用程度,并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试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删除原“中静厚度减少和动态厚度减少”两个项目,由于产品品种不断创新,上述方法已不适用于含有一种以上的绒头厚度或结构的地毯。———删除原“绒头质量”项目:割绒≥375g/m2、圈绒≥250g/m2。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应再规定有碍新品种发展的限定要求。———删除原“背衬剥离强力试验方法及最大力值表示”,改为直接采用ISO11857:1999,技术指标调整为≥20N 不低于国际通行标准。———为了标志、标签标注需要。本标准对待多样化地毯产品的结构、规格特性,如毯面纤维的类型及含量等采用数据待定方式,由生产企业确定,提供待定数据。c)增加“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性要求。d)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和使用场所不同需要,增加以下内容:“附加任选特性技术要求”,如阻燃性、抗静电性、抗微生物活性等七项。 GB/T 11746-2008 簇绒地毯 GB/T11746-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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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59.08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1746—2008
代替GB/T11746--1989
簇绒地毯
Tufted carpets
2008-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3-01实施
GB/T11746—2008
本标准是对GB/T11746—1989《簇绒地毯》的修订,与GB/T1174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产品分类,补充按绒头质量(g/m)分为若干型号,例如:500型簇绒地毯,它能直观地向消费者提供地毯厚重类型信息。
b)内在质量要求项变化情况如下:增加国际通行的外观保持性”项目(六足:12000次),以评价地毯适用的耐用程度,并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试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删除原“中静厚度减少和动态厚度减少”两个项目,由于产品品种不断创新,上述方法已不适用于含有一种以上的绒头厚度或结构的地毯。一删除原绒头质量”项目:割绒≥375g/m、圈绒≥250g/m。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应再规定有碍新品种发展的限定要求。一删除原“背衬剥离强力试验方法及最大力值表示”,改为直接采用ISO11857:1999,技术指标调整为>20N不低于国际通行标准。一为了标志、标签标注需要。本标准对待多样化地毯产品的结构、规格特性,如毯面纤维的类型及含量等采用数据待定方式,由生产企业确定,提供待定数据。增加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性要求。d)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和使用场所不同需要,增加以下内容:“附加任选特性技术要求”,如阻燃性、抗静电性、抗微生物活性等七项。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1746—1989。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地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地毯专业委员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大连加美地毯有限公司、浙江美术地毯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双泉燕山地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芬、刘新惠、张波、王国桥、孙祖法、白天文、周锡伦、张殿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1746—1989。
1范围
簇绒地毯
GB/T11746—2008
本标准规定了簇绒地毯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合成纤维、羊毛及羊毛混纺纤维为绒头原料,将纱线通过簇绒机刺人底基布形成绒头列,在地毯背面涂敷粘合剂固定绒头,或贴敷背衬的簇绒地毯。以其他纤维材料为绒头的簇绒地毯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10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0—1997,eqvISO1833:1977)
GB/T2911
GB/T3920
X12:1993)
GB/T6529
GB/T8427
B02:1994)
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1—1997,eqvISO508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GB/T3920—1997,eqvISO105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GB/T6529—2008,ISO139:2005,MOD)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GB/T8427—1998,cqVISO105-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11049地毯燃烧性能室温片剂试验方法(GB/T11049—2008,ISO6925:1982,IDT)GB/T117854
铺地材料燃烧性能测定辐射热源法(GB/T11785-2005,ISO9239-1:2002,IDT)GB1858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T20285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机制地毯物理试验的取样和试样的截取法(QB/T1087—2001,eqvIS01957:1986)QB/T1087
QB/T1088
机制地毯在浸水和热干燥作用下尺寸变化的试验方法(QB/T1088一1991,eqvISO2551:1981)
QB/T1090
)地毯绒簇拔出力的试验方法(QB/T1090--2001,eqvISO4919:1978)QB/T1188
QB/T1555
FZ/T01053
ISO6356
ISO9405
ISO10361
地毯质量的试验方法(QB/T1188—2001,eqvISO8543:1998)地毯毯基上绒头厚度的试验方法(QB/T1555—2001,eqvISO1766:1986)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纺织铺地物
静电习性评价法
行走试验
外观变化的评定
纺织铺地物
物利用威特曼鼓轮或六足滚筒试验产生外观变化纺织铺地物
ISO10965
纺织铺地物
电阻的测定
ISO11378-2:2001地毯耐脏污性能滚筒试验方法及评定ISO11857纺织铺地物抗脱衬性能的测定ISO12951:1999
地毯质量损失利森四脚踏轮测试方法1
GB/T11746—2008
ASTMD6859:2005成品平齐绒头纱线铺地物绒头厚度的标准检测方法
AATCC174:2007地毯抗微生物活性的测评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外观保持性
appearanceretention
地毯防止外观变化的能力。
外观变化changeinappearance
由于外力作用,使毯面的结构(质地)、厚度、颜色和/或花纹发生变化。注1:结构和质地变化是指毯面绒头(割绒或圈绒)和/或纤维结构发生可见变化,如:绒头清晰度降低,绒头倒伏(厚度减损)、纤维化、毡化、起毛、起球、绒头倒向(出现色差)条痕等变化。注2:颜色变化是指毯面发白、褪色、起光和脱色等变化。注3:花纹的变化是指毯面花纹轮廊清晰度改变或降低。4产品分类
4.1簇绒地毯按绒头结构分为三个品种:a)割绒;
b)圈绒;
割绒圈绒组合。
4.2簇绒地毯按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分为若干型号,见表1。表1地毯型号
毯基上单位面积
绒头质量
(标称值)
毯基上单位面积
绒头质量
(标称值)
300型
300~349
550型
550~599
350型
350399
600型
600~649
400型
400~449
650型
650~699
注:列举10个型号,其他型号以此类推,每个型号间距为50g/m。5要求
5.1内在质量
5.1.1内在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内在质量技术要求
特性序号
外观保持性*:六足12000次
绒簇拔出力
背衬剩离强力”
耐光色牢度:氙弧
450型
450~499
700型
700~749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500型
500~549
750型
750799
技术要求
割绒≥10.0、圈绒≥20.0
≥5、≥4(浅)
耐摩擦色牢度
耐燃性:水平法(片剂)
毯面纤维类型及含量
羊毛或尼龙含量
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
单位面积总质量
毯基上绒头厚度、绒头高度、
总厚度
表2(续)
标称值
下限允差
标称值
标称值
标称值
下限允差
标称值
实际长度
注:凡是特性值未作规定的项目,由生产企业提供待定数据。绒头纤维为丙纶或>50%涤纶混纺簇绒地毯允许低半级。a
GB/T11746—2008
技术要求
最大损毁长度≤75
至少七块合格
大于标称值
b割绒圈绒组合品种,分别测试、判定绒簇拔出力,割绒≥10.0N、圈绒≥20.0N。℃发泡橡胶背村、无背村簇绒地毯,不考核表中背衬剥离强力。d羊毛或≥50%羊毛混纺簇绒地毯允许低半级。e“浅”标定界限为<1/12标准深度。5.1.2室内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GB18587的规定。5.2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分等规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外观疵点
破损(破洞、撕裂、割伤等)
污渍(油污、色渍、胶渍等)
毯面折皱
修补痕迹、漏补、漏修
脱衬(背村粘结不良)
纵、横向条痕
毯面不平、毯边不平直
渗胶过量
脱毛、浮毛
外观质量分等规定
优等品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一等品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合格品
不明显
稍明显
不明显
稍明显
稍明显
稍明显
不明显
稍明显
GB/T11746—2008
5.3附加任选特性
附加任选特性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检验
检验人员按表3要求对毯面、毯边、毯背进行目测和手感检验。6.2内在质量检验
6.2.1试验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采用GB/T6529中规定的二级试验用标准大气,温度(20士2)℃,相对湿度(65±3)%。
6.2.2调湿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试验前在6.2.1规定的试验用标准大气条件下将试样的毯面朝上,平整单块地放置,至少保持调湿24h。
6.2.3试样
按QB/T1087规定的方法截取试样。6.2.4外观保持性
按ISO10361规定的方法B(六足滚筒试验仪)进行试验。按ISO94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6.2.5绒簇拔出力
按QB/T1090进行试验。
6.2.6背村剥离强力
按ISO11857的测定进行试验。
6.2.7耐光色牢度:氙弧
按GB/T8427进行试验。
6.2.8耐摩擦色牢度
按GB/T3920进行试验。
6.2.9耐燃性:水平法(片剂)
按GB/T11049进行试验。
6.2.10毯面纤维类型及含量、羊毛或尼龙含量需要进行纤维含量分析时应按组分不同采用GB/T2910或GB/T2911进行试验。6.2.11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单位面积总质量按QB/T1188进行试验。
偏差率按式(1)计算:
D = 二m ×100
式中:
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偏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1)
实测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精确到小数点后m
一位;
标称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2)。6.2.12毯基上绒头厚度、绒头高度、总厚度绒头厚度、总厚度按QB/T1555进行试验。绒头高度按ASTMD6859:2005中A1.2.2进行测定。测量绒头高度的方法是将带刻度的小直尺插人绒头中至毯基,读取绒头高度(mm),精确至0.5mm。
6.2.13地毯尺寸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3附加任选特性检验
附加任选特性技术要求见附录A。7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a)对外观质量和地毯尺寸进行全数检验;b)
内在质量每批(产品的原材料、品种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按表4规定检验。表4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毯面纤维类型及含量
羊毛或尼龙含量
毯基上单位面积绒头质量、单位面积总质量毯基上绒头厚度、绒头高度、总厚度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停产后复产;
b)产品的原材料、品种或工艺有重大改变;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2检验项目
7.2.1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4执行。要求
应符合表3规定
应符合表2规定
7.2.2型式检验时,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应按表3和5.1规定进行检验。7.3抽样规定
抽样按批以卷为单位随机抽取其批量数和样本数量,见表5。表5批量和样本数量
批量数
样本数量
7.4判定规则
7.4.1品等规定
100以下
产品品等按7.4.2进行判定。
7.4.2分等规定
100~200
201400
GB/T11746—2008
检验方法
按6.1方法
按附录A方法
按6.2.10方法
按6.2.11方法
按6.2.12方法
单位为卷
400以上
7.4.2.1簇绒地毯的品等由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结合评定,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7.4.2.2内在质量评定以批为单位(原材料、品种、工艺参数、色号相同为一批),全部达到5.1要求为内在质量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为内在质量不合格。7.4.2.3外观质量评等以卷为单位,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按表3要求以10项疵点5
GB/T11746—2008
中最低的一项品等定为外观质量等级。7.4.2.4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都合格时,以外观质量的品等定该产品的等级;内在质量和/或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7.5复验规则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中,只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全部指标复验合格或优于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合格;如仍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检验项目中,只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合格则可以判定该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如仍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8标志和标签
8.1产品标签需要标明的内容
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商标;b)
地毯型号和产品名称、品种;
毯面纤维类型及含量(含量标识应符合FZ/T01053);c)
地毯尺寸;
产品主要规格(隔距、毯基上绒头质量、单位面积总质量和毯基上绒头厚度、绒头高度等);f)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使用建议:生产企业应指明该产品按其性能水平适用于使用的场所。注:关于机制羊毛地毯名称的界定:纯羊毛地毯(羊毛含量≥95%);羊毛地毯(80%≤羊毛含量<95%);羊毛混纺地毯(20%≤羊毛含量<80%);混纺地毯(羊毛含量<20%)。
8.2附加任选信息
除应标明的内容外,还包括需向消费者提供说明的其他信息。包装标志需要标明的内容
生产企业名称;
b)地毯型号和产品名称、品种;地毯尺寸规格、色别;
产品质量等级;
成包日期;
提示语:“不准用钩”、“防潮”、“勿重压”等。8.4地毯标签标识及提供
地毯标签应缝合、粘贴或附在地毯产品上。在销售地毯时,至少随每块地毯或每卷地毯向消费者提供地毯标签。
9包装、运输和贮存
9.1包装
簇绒地毯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能防污、防潮,便于贮存和运输。9.2运输和贮存
簇绒地毯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重压,应避免雨淋、长期曝晒,注意防潮、防火等。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加任选特性技术要求
GB/T11746-2008
对地毯产品标识附加特性时,应符合表A.1有关规定,其所示项目是按合同或使用场所的需要选择。
表A.1技术要求
阻燃性
抗静电性Www.bzxZ.net
(行走试验)
电习性
水平电阻
垂直电阻
抗微生物活性
耐磨损性(脱毛)
耐脏污性
尺寸稳定性
(浸水、热干燥)
技术要求
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参见附录C)用地毯燃烧性能不低于(Da-s2,t1)标识等级Da:CHF≥3.0kW/m2
s2无性能要求
tl:产烟毒性应达到ZA3级
≤2.0kV~3.5kV
抗菌率
金黄色葡萄球菌
菌号:ATCC6538
大肠杆菌
菌号:ATCC25922
抗毒性
黑曲霉
茵号:ATCC6275
无霉菌生长
≤80%羊毛混纺,质量损失<25%
满铺地毯尺寸变化率
+0.4%~-0.8%
试验方法
GB8624
GB20286
GB/T11785
GB/T20285
ISO6356
ISO10965
抗菌率:
AATCC174:2007中
第2部分
抗霉性:
AATCC174:2007中
第3部分
ISO12951:1999
ISO11378-2:2001
QB/T1088
注1:抗静电性最低水平≤3.5kV,为一般商务区域使用的地毯。待定场所则需要更低的静电压。注2:菌种由国家级菌种保数管理中心提供。GB/T11746—2008
B.1量具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地毯尺寸的测定
钢尺:钢直尺、钢卷尺,其分度值单位为毫米。B.2试样
卷装地毯。
B.3尺寸测量方法
B.3.1将地毯放在平面上,展开铺平,呈松弛状后进行测量。B.3.2对整卷地毯,用大于幅宽尺寸的钢尺,至少测量五处不同部位幅宽尺寸,单位为厘米,精确到0.5cm,即小于0.5cm应舍去不计。B.3.3对整卷地毯用钢卷尺测量长度尺寸(不包括卷装地毯两端不完整部分),单位为米,精确到厘米。
B.4结果计算
实测幅宽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幅宽尺寸,单位为厘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B.4.1
地毯幅宽尺寸偏差率按式(B.1)计算:B.4.2
L-L×100
式中:
D—幅宽尺寸偏差率,以%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L,——实测幅宽尺寸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厘米(cm),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L,——幅宽尺寸标称值,单位为厘米(cm)。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GB/T11746--2008
C.1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娱乐性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a)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b)
具有娱乐场所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d)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统称公众聚集场所);a)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c)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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