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954-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954-2009
中文名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fire engines,ambula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1-15
实施日期:2010-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8427693
相关标签: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
标志
灯具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中标分类号: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5-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2-12-19
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标准简介
GB 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13954-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
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本标准的第5章(5.1.2和5.3除外)、7.2、9.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3954-200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139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本版的标准名称);
---删除了术语特种车辆(2004年版的3.1),增加警车(本版的3.1)、消防车(本版的3.2)、救护车(本版的3.3)、工程救险车(本版的3.4)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术语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004年版的3.2)为标志灯具(本版的3.5);
---修改了术语主光源的定义(2004 年版的3.5,本版的3.8)、辅光源的定义(2004 年版的3.6,本版的3.9);
---修改了术语灯罩(2004年版的3.7)为主光源灯罩(本版的3.11);
---增加了照明光源(本版的3.10)、点亮时间(本版的3.12)、熄灭时间(本版的3.13)、闪光能(本版的3.14)、单体标灯具(本版的3.15)、组合标志灯具(本版的3.16)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标志灯具的命名(2004年版的4.2,本版的4.2);
---增加了标志灯具的组成(本版的5.2)、光源(本版的5.3)等要求;
---修改了电气性能,增加耐极性反接、待机电流和导线要求(2004年版的5.3,本版的5.5);
---修改了色度性能中蓝色色品坐标范围(2004年版的5.4,本版的5.6),对附录A 中对应的蓝色色品区域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发光强度要求,并增加光强分布要求(2004年版的5.5,本版的5.7);
---修改了发光频率为闪烁特性(2004年版的5.6,本版的5.8);
---修改了工作噪声上限要求65dB(A)为55dB(A)(2004年版的5.7,本版的5.9);
---修改了电源适应性中电压波动范围(2004年版的5.8,本版的5.10);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恒温恒湿试验、高温高电压试验合并为耐高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3);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低温启动试验、低温低电压试验合并为耐低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4);
---修改了电气性能检查(2004 版的6.4,本版的6.3)、色度性能测试(2004 版的6.5,本版的6.4)、发光强度测试(2004版的6.6,本版的6.5)、闪烁特性测试(2004版的6.7,本版的6.6)、电源适应性测试(2004版的6.9,本版的6.8)、高温试验(2004版的6.10.1,本版的6.11)、低温试验(2004版的6.10.2,本版的6.12)等试验方法;
---修改了安装的有关规定(2004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7章),增加了安全要求(本版的7.2);
---修改了检验规则(2004版的第8章,本版的第8章),增加了确认检验的规定(本版的8.4);
---修改了铭牌的表示内容(2004版的9.1.1,本版的9.1.1)。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54-1992、GB13954-200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2423.1-2008,IEC60068-2-1:2007,IDT)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2423.2-2008,IEC60068-2-2:2007,IDT)
GB/T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2423.10-2008,IEC60068-2-6:1995,IDT)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2423.17-2008,IEC60068-2-11:1981,IDT)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6739-2006,ISO15184:1998,IDT)
GB/T8417-2003 灯光信号颜色
GB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15766.1-2008,IEC60809:2004;ECER37:2006;ECER99:2006,NEQ)
GB/T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 部分:氙弧灯(GB/T16422.2-1999,idtISO4892-2:1994)
GB/T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和命名3
5 要求3
6 试验方法6
7 安装9
8 检验规则10
9 标志?合格证和包装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标志灯具灯光颜色色品图13
参考文献14
前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954—2009
代替GB13954—200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Warning lamps for police cars,fire engines,ambulances andengineeringrescuevehicles
2009-11-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5-01实施
GB13954—200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和命名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志灯具灯光颜色色品图参考文献
...........
本标准的第5章(5.1.2和5.3除外)、7.2、9.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13954--200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本标准与GB139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GB13954—2009
一一修改了标准名称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本版的标准名称);删除了术语“特种车辆”(2004年版的3.1),增加“警车”(本版的3.1)、“消防车”(本版的3.2)、“救护车”(本版的3.3)、“工程救险车”(本版的3.4)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术语“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004年版的3.2)为“标志灯具”(本版的3.5);一一修改了术语“主光源”的定义(2004年版的3.5,本版的3.8)、“辅光源”的定义(2004年版的3.6,本版的3.9);
-一修改了术语“灯罩”(2004年版的3.7)为“主光源灯罩”(本版的3.11);一增加了“照明光源”(本版的3.10)、“点亮时间”(本版的3.12)、“熄灭时间”(本版的3.13)、“闪光能”(本版的3.14)、“单体标志灯具”(本版的3.15)、“组合标志灯具”(本版的3.16)等术语和定义;
-一修改了标志灯具的命名”(2004年版的4.2,本版的4.2);一一增加了标志灯具的组成(本版的5.2)、光源(本版的5.3)等要求;一一修改了电气性能,增加耐极性反接、待机电流和导线要求(2004年版的5.3,本版的5.5);一一修改了色度性能中蓝色色品坐标范围(2004年版的5.4,本版的5.6),对附录A中对应的蓝色色品区域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发光强度要求,并增加光强分布要求(2004年版的5.5,本版的5.7);一一修改了发光频率为闪烁特性(2004年版的5.6,本版的5.8);一一修改了工作噪声上限要求65dB(A)为55dB(A)(2004年版的5.7,本版的5.9);修改了电源适应性中电压波动范围(2004年版的5.8,本版的5.10);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恒温恒湿试验、高温高电压试验合并为耐高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3);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低温启动试验、低温低电压试验合并为耐低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4);
一一修改了电气性能检查(2004版的6.4,本版的6.3)、色度性能测试(2004版的6.5,本版的6.4)、发光强度测试(2004版的6.6,本版的6.5)、闪烁特性测试(2004版的6.7,本版的6.6)、电源适应性测试(2004版的6.9,本版的6.8)、高温试验(2004版的6.10.1,本版的6.11)、低温试验(2004版的6.10.2,本版的6.12)等试验方法;修改了安装的有关规定(2004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7章),增加了安全要求(本版的7.2);修改了检验规则(2004版的第8章,本版的第8章),增加了确认检验的规定(本版的8.4);修改了铭牌的表示内容(2004版的9.1.1,本版的9.1.1)。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I
GB13954-2009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9541992、GB13954bzxZ.net
2001。
1范围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13954—2009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1--2008,IEC60068-2-1:2007,IDT)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2008,EC60068-2-2:2007,IDT)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2423.2-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2423.10—2008,IEC60068-2-6:1995,IDT)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GB/T2423.17-2008.IEC60068-2-11:1981.IDT)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GB/T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3979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6739-2006,ISO15184:1998,IDT)GB/T6739
GB/T8417—2003灯光信号颜色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ECER37:2006;ECER99:2006,NEQ)GB/T16422.2
idtISO4892-2:1994)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15766.1—2008,IEC60809:2004;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GB/T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警车policecars
第2部分:氙弧灯(GB/T16422.2—1999,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GB13954—2009
消防车fireengines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
救护车
ambulances
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挖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
工程救险车engineeringrescuevehicles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warninglamps
标志灯具
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3.6
基准轴referenceaxis
通过主光源几何中心且平行于水平面,同时垂直于标志灯具正截面的直线。3.7
symmetryaxis
对称轴
通过光源中心对称点且平行于基准轴的直线。3.8
主光源primaryopticalwarningdevice安装在标志灯具中,发生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信号的光源。注:位置相邻并同步闪烁的独立主光源可作为同一主光源。3.9
辅光源secondaryoptical warningdevice安装在标志灯具中,闪烁频率和发光强度均低于主光源的辅助性光源。3.10
照明光源illuminatinglight
安装在标志灯具中,用于照明的持续发光的光源。3.11
主光源灯罩lampshadeofprimaryopticalwarningdevice用透光材料制成的包覆主光源的外罩。3.12
点亮时间
ontime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大干1/1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对于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出闪光的,为该组脉冲的第一个光脉冲开始至最后-个光脉冲结束的时间段。3.13
熄灭时间offtime
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不大于2/100最大光强的时间段。2
闪光能opticalpower
单位立体角内的总光能,单位为坎德拉秒(cd·s),数学表达式为:L
式中:
I——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t。——点亮时间,单位为秒(s)。3.15
单体标志灯具singlewarninglamps仅有一个主光源的圆柱形或方形标志灯具。3.16
completewarninglamps
组合标志灯具
GB13954—2009
由主光源和辅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或由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组合的标志灯具。
4分类和命名
4.1分类
标志灯具按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警车用标志灯具、消防车用标志灯具、救护车用标志灯具和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
4.2命名
标志灯具的产品型号应按下述结构和要求命名:TBD-
企业自定义
标志灯具代号
5要求
5.1外观
5.1.1基本要求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用途分类。5.1.2通用要求
标志灯具边角过渡应圆滑,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标志灯具外壳或主光源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色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铭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2组成
标志灯具应包含主光源及其灯罩和控制开关,其中组合标志灯具主光源个数应不少于2个,对称布置,并保证前后方均有光源信号。若标志灯具安装有辅光源或照明光源,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应由不同开关分别控制;若前、后方光源独立,应设置不同开关分别控制。3
GB13954—2009
照明光源应采用无色透明灯罩,且不应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和正后方。5.3光源
5.3.1光源种类
标志灯具中的光源可采用气体放电灯、发光二极管(LED)和符合GB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5.3.2发光方式
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发光方式可采用旋转方式、频闪方式、脉冲方式、变频方式和多灯循环方式。5.4文字和标志符号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标志符号应清晰、耐久。5.5电气性能
5.5.1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DC24V。在额定电压下,标志灯具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标志灯具的待机电流应小于5mA。5.5.2导线
标志灯具所使用导线应符合GB/T19666的要求。5.5.3布线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非金属衬套。导线应装有护线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5.6色度性能
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8417--2003规定的红色、蓝色和黄色,其色品坐标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颜色色品图见附录A。表1标志灯具光色色品坐标范围
交叉点
色品坐标
5.7发光强度
GB13954—2009
标志灯具的发光强度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根据主光源的不同,标志灯具发光强度分别用闪光能和峰值光强表示。主光源采用气体放电灯的标志灯具,单个主光源在额定电压下单次闪烁的闪光能应符合表2要求:主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或灯丝灯泡的标志灯具,单个主光源在额定电压下旋转或闪烁时的峰值光强应符合表3要求。
主光源闪光能分布的最低限值
一级/
基准轴左右
± 10°
±20°
基准轴左右
±10°
±20°
5.8闪烁特性
5.8.1发光频率了
基准轴上下
(ed· s)
主光源峰值光强分布的最低限值表3
一级/
基准轴上下
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的发光频率应在1Hz3Hz之间。5.8.2点亮时间t。
标志灯具主光源每次闪烁的点亮时间t。应小于0.4/f(s)。5.8.3熄灭时间
标志灯具主光源两次闪烁之间的熄灭时间应大于160ms。5.8.4脉冲间隔
标志灯具主光源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光的,脉冲组内的脉冲间隔应小于100ms。5.9工作噪声
标志灯具在额定电压下满负荷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55dB(A)。5.10电源适应性
二级/
(cd · s)
二级/
对于额定电压为DC12V的标志灯具,在以DC9.OV~DC16V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DC9.0V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5.7规定值的90%。
对于额定电压为DC24V的标志灯具,在以DC18V~DC32V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DC18V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5.7规定值的90%。
5.11防尘性能
在粉尘环境中,标志灯具灯壳内应无明显积尘,发光频率应符合5.8.1的规定,主光源基准轴上的5
GB13954—2009
发光强度应不低于5.7规定值的80%。5.12防水性能
在雨淋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在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5.13耐高温性能
雨淋试验后的标志灯具在高温高电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应无电气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壳体不应出现软化、变形、裂纹。5.14耐低温性能
低温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启动,启动5min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应无电气故障,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5.15耐盐雾腐蚀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所有光源的反光镜应无失光、起雾、锈蚀现象,金属件应无被腐蚀现象,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5.16耐碰撞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碰撞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7耐振动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振动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性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8连续工作可靠性
标志灯具连续工作200h后,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5.19机械强度
标志灯具非金属外表面在经受钢球冲击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裂缝、开裂缺损等缺陷。5.20表面硬度
主光源灯罩表面硬度应不小于2H。5.21耐人工加速老化性能
主光源灯罩经受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应无明显的裂纹、凹陷、气泡、侵蚀或变形;各光色的色品坐标仍应符合表1的规定;试验后的样品透过率不应小于试验前的90%.透过率测试波长见表4。表4透过率测试光主峰波长
灯罩的颜色
测试光主峰波长
6试验方法
6.1目视检查
目视检查标志灯具的外观、组成和光源。6.2文字、标志符号检查
按以下要求检查标志灯具上的文字,标志符号:目视检查标志灯具的标志及产品检验合格证;a)
目视检查标志灯具开关、熔断器等有文字、标志符号的地方;b)
单位为纳米
分别用蘸有9C#汽油、C#柴油、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15W润滑油的棉布连续擦拭标c)
志灯具文字、标志符号1min。
6.3电气性能检查
6.3.1电源
GB13954—2009
对标志灯具的电源线施加与额定电源电压等值但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持续1min。去除试验电压后检查标志灯具。
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以额定电压为标志灯具供电,在供电电路中串接精度不低于1mA的电流表,关闭标志灯具软开关,记录电流表示值。6.3.2导线
目测检查标志灯具所用导线,必要时按GB/T19666的要求进行试验。6.3.3布线
目测检查标志灯具的布线情况。6.4色度性能测试
若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光色是光源本色,在额定电压下连续点亮标志灯具,待发光稳定后按GB/T8417一2003中第5章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标志灯具光色的色品坐标。若标志灯具的主光源的光色是由灯罩滤光产生,则按GB/T3979中规定的方法测试主光源灯罩在与主光源色温相近的CIE照明体照射下的透射物体色的色品坐标。6.5发光强度测试
6.5.1测试环境、设备
测试暗室应符合GB4599--2007中6.1的规定。测试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光性能测试距离应大于7.5m,并应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b)测量仪器的受光面直径对试样的基准中心的张角介于10'1°之间,光接受器应符合一级光照度计要求,测量仪器响应时间应能满足光脉冲测试要求;测量仪器应能按时间变化对发光强度进行积分,积分周期应不小于1min。c)
6.5.2闪光能测试
额定电压下点亮标志灯具,待发光趋于稳定后,测量表2中规定各方向上的闪光能,每次测量应包含10个闪烁。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土15。对于水平360°范围发光的单个主光源,基准轴方向应选择水平360°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方向。6.5.3峰值光强测试
对于主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的标志灯具,应在额定电压下点亮30min,测量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峰值光照度;对于主光源采用灯丝灯泡的标志灯具,测试前应更换相应类型的标准灯泡,在标准灯泡额定光通量下测量标志灯具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峰值光照度。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士15。对于水平360°范围发光的单个主光源,基准轴方向应选择水平360°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方向。
根据得到的峰值光照度按下式计算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峰值光强:E=I/R
式中:
E—---峰值光照度,单位为勒克斯(1x);I—峰值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R-—测试距离,单位为米(m)。
6.6闪烁特性测试
6.6.1测试设备
光学探头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μs。示波器带宽应不小于100MHz、5mV/div,100MHz、5mV/div以上的刻度全部达到全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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