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5-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515-2009
中文名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10-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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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危险废物
集中
焚烧
处置
设施
运行
监督管理
技术规范
试行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HJ 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515-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of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disposalfacilities for hazardous waste (On trial)2009-12-29发布
2010-03-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9年第73号
HJ51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现批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集中樊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以上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监督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HJ515—2009
HJ51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GB3096
GB3838
GB4387
声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085.1~3
GB897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GB15562.1
GB15562.2
GB15618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GB18597
GB18598
GB5004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废物
2007年第48号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集中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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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监督管理
指对危险废物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危险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危险废物集中熨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購、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的总体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列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和整改限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6)整改阶段应督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7)监督管理复查阶段应对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4.5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并出示相关证件。
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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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规范的记录,并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分歧的部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做好记录。5监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1监督管理的总体内容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运行条件、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基本运行条件检查、焚烧处置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等硬件配置的监督检查仅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5.2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管理
5.2.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5.2.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换证情况。5.2.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5.2.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析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5.2.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情况。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以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和报批。5.3危险废物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5.3.1您险废物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危险废物的接收、危险废物的分析鉴别、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和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等。5.3.2危险废物接收应包括危险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志、危险废物预检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以及危险废物卸载情况等。5.3.3危险废物分析鉴别应包括分析鉴别的基础条件、危险废物的鉴别内容、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后的登记管理、特性鉴别数据的保存、采样和分析以及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情况等。5.3.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5.3.5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焚烧处置设施配置以及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5.3.6危险废物处置附属设施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5.4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效果的监督管理5.4.1楚烧处置设施的性能指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应符合GB18484要求,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GB3095要求。5.4.2危险废物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符合GB18598要求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5.4.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要求。5.4.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要求。5.5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5.5.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执行HJ/T176以及国家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集中煲烧处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HJ/T176以及国家其他关于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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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监测管理要求
5.6.1环境监测应包括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两部分。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烟气、飞灰、炉渣、工艺污水及噪声进行监测。环境监测应根据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以及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5.6.2对于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活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实施的内部监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对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烧处置单位也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代为监测。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性监测管理规定配合监测工作,监测取样、检验方法,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要求。5.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制订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内部监测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排放进行监测。当出现监测的某项目指标不合格时,应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及时解决,确保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在排放达标的条件下运行。5.6.4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1)记录每一批次危险废物烧的种类和重量。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3)应对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2、NO,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烟气黑度、HF、HCI、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进行监测,以上各项指标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4)按照GB18484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嗯英,应按GB18484监测管理要求,每年至少采样监测1次。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嗯英、重金属进行1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
7)记录危险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5.6.5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对排污口规范化问题提出如下要求:1)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2的规定,设置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简排放或采用多简集合式排放。4)焚烧炉排气简应按GB/T16157的要求,留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位置,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辅助设施。5.6.6监督性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75%)、处置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成品量,并按设计的主要原料、辅料用量和成品产生量核算生产负荷。若生产负荷小于75%,应停止监测。5.6.7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以.上。5.7监督检查方法
结合以上监督检查内容,相应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见附录A。6监督实施
6.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地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实际,制订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6.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关于设施运行的各方面监督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经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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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归档,并指导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安全运转。
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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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废物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A.1基本运行条件监督管理
审查项目
A.1.1危险废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危险废物预处危险废物预处理以及楚烧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主要理及楚烧处置技术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和工艺适应性说明能焚烧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HJ/T176)检查系统配置的完整性,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楚烧炉、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他辅助装置(HJ/T176)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环境影响报告、
检查系统配置的安全性,整个樊烧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处于负压工程设计文件或其他物处置技术、
(2)系统配置情况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HJ/T176)工艺及工程验
收情况
A.1.2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
申领和使用情
A.1.3危险废
证明材料:必要时,
检查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现场核查险废物,是否考虑了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5%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HJ/T176)(3)主要附属设施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情况(国情况
(4)工程设计及验
收情况
(1)处置单位的处
置合同业务范围情
(2)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变更情况
务院令第408号)
项目工程设计及验收有关资料(国务院令第408号)检查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围是否与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国务院令第408号)检查工程设计及验收
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
检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在可证、处置合同等材发生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改变,增加处置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料:必要时,现场核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查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设施重新申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令第408号)
(3)焚烧处置计划检查焚烧处置计划是否翔实、明确,楚烧处置计划应分为年度检查危险废物焚烧处情况
和月份计划
(4)经营许可证检
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例行检查情况(国务院令第408号)查情况
(1)人员总体配备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国务情况
院令第408号)
是否配备了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物集中楚烧处(2)专业技术人员置单位的机构配备情况
设置、人员配
置情况
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国务院令第408号)
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国家及内部组织的专业岗位培训并获(3)人员培训情况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证书,并符合工作需要(HJ/T176)置记录等材料
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有关材料
检查单位机构组成及
人员职责分工以及个
人档案材料等
审查项目
A.1.4集中楚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2)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3)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1)设施运行和管场时间等记录;(4)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5)危理记录制度情况
险废物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记录:(6)设备更新情况记录(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8)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9)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HJ/T176)HJ515--2009
监督检查方法
(2)交接班制度情(1)交接班制度的实施记录完整、规范;(2)上述提到的设施检查各项制度以及运烧处置单位规
章制度情况
(3)其他制度情况
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在交接班制度中予以落实(HJ/T176)(1)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2)危险度物分析制度:(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4)设施运行操作规程:(5)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对策和措施;(6)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7)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监测台账和设备更新、检修台账;(8)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9)人员培训制度;(10)环境监测制度(HJ/T176)(1)危险废物贮存(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的应急预案
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6)(2)危险废物运送(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A1.5事故应的应急预案
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6)行记录档案材料
检查应急预案文本、
急预案制定情(3)楚烧设施发生(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应急预案审批及应急况
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预案执行情况急预案
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6)(4)设施设备能力
(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不能保证危险废物
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正常处置时的应急
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6)预案
*基本条件检查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应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是为考虑到工作的连贯性而进行的检查。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管理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接收、分析鉴别、购存设施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危险废物转移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关规定办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理接收废物有关手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危险废物预检
A.2.1危险废
危险废物进厂前是否接受必要的预检验(HJ/T176)物接收系统
验情况
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转移联单档案、
废物进场记录等,必
(3)废物进场专用(1)集中楚烧处置单位内是否设置废物进厂专用通道;(2)是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通道及标志情况
否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路线指示(HJ/T176)<4)废物卸载情况办理完接收手续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卸车区卸载废物(HJ/T176)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与灰渣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HJ/T176)(1)分析鉴别基础bzxZ.net
A.2.2危险废
物分析鉴别系
(2)危险废物鉴别
污水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HJ/T176)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HJ/T176)(1)内容包括: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2)工业分检查分析鉴别仪器设
备材料,并现场核查
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检查危险废物鉴别记内容的全面性和代
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5)反应性:(6)相容性(HJ/T176)录资料,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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