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16-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516-2009

中文名称: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10-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6827651

相关标签: 医疗 废物 集中 焚烧 处置 设施 运行 监督管理 技术规范 试行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放心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516-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of incineration disposal facilities for medical waste (On trial)2009-12-29发布
2010-03-01实施
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9年第73号
HJ51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现批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了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一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一2009)以上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定义.
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6监督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HJ516—2009
HJ51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3月1口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I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GB12348
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GB18484
GB18597
GB18598
GB192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
HJ/T201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二1.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医疗废物分类H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废物
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H录》执行。3.2集中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1
HJ516—2009
3.3监督管理
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总体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和整改限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医疗废物集中樊烧处置单位。
6)整改阶段应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报告。
7)复查阶段应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4.5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并出示相关证件。
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2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HJ 516—2009
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5)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规范的记录,并应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分歧的部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做好记录。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1监督管理的总体内容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运行条件、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医疗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单位基本运行条件检查、焚烧处置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等硬件配置的监督检查仪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5.2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管理
5.2.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5.2.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情况。5.2.3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5.2.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医疗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5.2.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情况。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以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和报批。5.3医疗废物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5.3.1对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其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的接收、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暂存和清洗消毒处理、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等。5.3.2医疗废物接收应包括医疗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志、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以及医疗废物卸载情况等。
5.3.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贮存容器以及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情况。5.3.4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以及医疗废物清洗操作情况。5.3.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焚烧处置设施配置以及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5.3.6医疗废物处置配套设施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5.4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要求5.4.1检查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及焚烧处理性能指标应符合GB18484要求,检查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GB3095要求。
5.4.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以及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符合GB18598要求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5.4.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要求。5.4.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要求。5.5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5.5.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执行HJ/T177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HJ/T177以及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其他有关5.5.2
规定。
HJ516—2009
5.6监测要求
5.6.1环境监测应包括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两部分。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炉渣、飞灰、经处理后排放的工艺污水、焚烧系统排烟及环境噪声进行检验监测。环境监测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士壤以及环境噪声进行监测。5.6.2对于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活动,山地方环境保扩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对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实施的内部例行性监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对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也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代为监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性监测管理规定配合监测1作,监测取样、检验方法,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要求。5.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设施运行期间制订处置设施运行内部监测计划,定期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当出现监测的某项月指标不合格时,应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在排放达标的条件下运行。5.6.4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1)记录每-批次医疗废物烧的种类和重量。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3)应对集中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2、NO,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烟气黑度、HF、HCI、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进行监测,以:各项指标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4)按照GB18484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嗯英,应按GB18484监测管理要求,每年至少采样监测·次。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英、重金属进行1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月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
7)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最终残余物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5.6.5为确保监测作的开展,对排污口规范化问题提出如下要求:1)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按照GB15562.1~2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2)新建集中式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焚烧炉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3)对有个以上排气源的焚烧厂,焚烧废气应集中到·个排气简排放或采用多简集合式排放。4)焚烧炉排气简应按GB/T16157的要求,留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位置,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辅助设施。5.6.6监督性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75%)、处置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成品量,并按设计的主要原料、辅料用量及成品产生量核算生产负荷。若生产负荷小于75%,应停止监测。5.6.7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以.上。5.7监督检查方法
结合以上监督管理内容,相应的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附录A。6监督实施
6.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地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实际,制订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6.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关于设施运行的各方面监督管理要求和医疗废物经营4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HJ5162009
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归档,并指导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安全运转。
6.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
HJ 516—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基本运行条件监督检查bzxz.net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医疗废物焚烧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主要设备的处置技术和1艺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适应性说明
A.1.1检查医(2)系统配置情况疗废物处置技
术、1.艺及1
程验收情况
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HJ/T177)监督检查方法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
检查系统配置的完整性,应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1程设计文件或其他
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证明材料:必要时,他辅助装置(HJ/T177)
检查系统配置的安全性,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HJ/T177)现场核查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
(3)主要附属设施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存、清洗消毒设I程设计文件或其他情况
施、设备情况(国务院令第408号)证明材料:必要时,
现场核对
(4)工程设计及验
项目1程设计及验收有关资料(国务院令第408号)收情况
(1)医疗废物集中焚检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围否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
与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致(国务院令第408同业务范围情况
A.1.2检查医
疗废物经营设
可证申领和使
用情况
(2)医疗废物经营
许可证变更情况
核查工程设计及验收
核查医疗废物经营许
检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足否按照规定的中请程可证、处置合同等材序,在发生医疗废物经营方式改变,增加处置医疗废物类料;必要时,现场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医疗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核对医疗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设施时重新申领了经营许可证(务院令第408号)(3)焚烧处置计划检煲烧处置计划是否翔实、确定,焚烧处置计划分为年核查医疗废物焚烧处情况
度和月份计划(国务院令第408号)置记录等材料
(4)经营许可证例检查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例行检查情况(国务院令第408检查医疗废物经营许行检查情况
(1)人员总体配备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I因情况
务院令第408号)
A.1.3检查医
疗废物集中势
烧处置单位的
人员配置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是否配备了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国务院令第408号)
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国家及内部组织的专业岗位培训并获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证书,并符合I作需要(HJ/T177)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www. jz321.net
可证有关材料
检查单位机构组成及
人员职责分1以及个
人档案材料等
审查项目
A.1.4检查医
疗废物集中焚
烧处置单位规
章制度情况
审食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记录:(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记录:(3)医疗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1)设施运行和管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求;(4)生产设施运行1艺控制参数记录:(5)设备更新情况记求:(6)生产理记录制度情况
设施维修情况记录:(7)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8)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求(HJ/T177)(2)交接班制度情(1)交接班制度的实施记录完整、规范:(2)上述提到的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在交接班制度中予以落实况
(1)医疗废物接收管理制度:(2)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设施运行操作规程;(4)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对(3)其他制度情况
策和措施:(5)设施常运行记录台账、监测台账和设备更新、检修台账;(6)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7)人员培训制度;(8)环境监测制度(HJ/T177)(1)医疗废物:存(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的应急预案
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7)(2)医疗废物运送(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A.1.5事故应的应急预案
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7)HJ 516—2009
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各项制度以及运
行记录档案材料
核食应急预案文本、
急预案制定情(3)焚烧设施发生(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应急预案审批及应急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预案执行情况况
急预案
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7)(4)设施设备能力
(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不能保证医疗废物
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正常处置时的应急
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177)预案
*基本条件检查作为地方环境保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应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是为考虑到1作的连贯性而进行的检查。A.2
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检查一
审查项目
审食要点
接收、清洗消毒、存设施
检查指标及依据
(1)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医疗废物专(医疗废物专用)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废物有关手续(国家环监督检查方法
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A.2.1检查医用)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转移联单档案、
疗废物接收情(2)废物进场专用(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内是否设置废物进厂专用废物进场记录等,必况
通道及标志情况
(3)废物卸载情况
通道;(2)是否设有醒月的警示标志和路线指示(HJ/T177)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办理完接收手续的医疗废物足否在卸车区卸载废物(HJ/T177)
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医疗废物(GB18597)(1)医疗废物处存购存容器是否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检查医
容器情况
疗废物则存情
物发生反应等特性(GB18597)
购存容器是否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GB18597)(2)医疗废物存医疗废物赋存场所是否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设施情况
(GB18597)
检查购存设施资料,
并现场核查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