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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1.4-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CGF 121.4-2008

中文名称:食用盐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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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21.4-2008
食用盐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121.4—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盐(食盐)和多品种食盐。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级分类
二级分类
调味品
三级分类
食用盐
食用盐按资源一般可分为海盐、湖盐、井矿盐,按加工方法划分可分为原盐、精制盐、日晒盐、粉碎洗涤盐,按用途划分加碘盐和多品种盐。3术语和定义
食盐:直接食用或用于食品加工的盐。精制盐:用卤水或原盐为原料,用真空制盐工艺或粉碎、洗涤、干燥工艺制得的食盐粉碎洗涤盐:以海盐或湖盐为原料,用粉碎、洗涤工艺制得的食盐,日晒盐:以日晒卤水方式制得的食盐。低钠盐:食盐中添加适量的氯化钾或硫酸镁以降低氯化钠的含量的产品。营养盐:以食盐为载体添加少量人体所需营养素的产品。多品种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调味辅料或经特殊工艺加工制得的食盐,包括,强化营养盐、调味盐、低钠盐等所有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食盐。强化营养盐:以食盐为载体,添加适量一种或多种人体所需营养强化剂的食盐。调味盐:以食盐为主体,配比一定量的调味辅料、添加剂的食盐。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3000
中型企业
≥1000且<3000
CCGF121.4—2008
小型企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21-2003
GB5461-2000
GB14880
GB/T5009.42
GB/T13025.1~6、8
GB/T13025.7
GB/T13025.12-13
GB/T5009.18
GB/T13025.10
GB/T18962
GB/T8618
QB2019
QB2020
《食用盐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制盐工业通用实验方法
(粒度、白度、水分、水不溶物、氯离子、钙和镁离子、硫酸根离子)制盐工业通用实验方法(碘离子的测定)制盐工业通用实验方法(锁离子、砷离子)食品中氟的测定
制盐工业通用实验方法(亚铁氰化钾的测定)制盐工业通用实验方法(铅离子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强化营养盐钙强化营养盐
强化营养盐锌强化营养盐
强化营养盐硒强化营养盐
强化营养盐铁强化营养盐
强化营养盐核黄素强化营养盐
低钠盐
调味盐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食用盐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25kg定量包装的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CCGF121.4—2008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Kg,抽样时按GB8618《制盐工业主要产品抽样方法》抽取。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盐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氯化钠
氟(以F计)
碘 (以I计)
水不溶物
水溶性杂质
亚铁氰化钾
注:A类-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GB5461
GB5461
GB2721
GB2721
GB2721
GB2721
GB14880
GB5461
GB5461
GB5461
GB5461
GB5461
GB5461
GB7718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强制性/推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5461
GB/T13025
GB/T13025.13
GB/T18962
GB/T13025.9
GB/T13025.12
GB/T5009.18
GB/T13025.7
GB/T13025.2
GB/T13025.1
GB/T13025.3
GB/T13025.4
GB/T13025.6.8
GB/T13025.10
重要质量项目,C类
重要程度分类
般质量项目。
7.2强化盐及低钠盐增加相应的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核黄素
氯化钾、七水硫酸
镁、六水氯化镁总
含量加和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QB2019
强制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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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CCGF 121.4—2008
重要程度分类
1.序号1仅适用于钙强化盐,序号2适用于锌强化盐,序号3适用于硒强化盐,序号4适用于铁强化盐,序号5适用于核黄素强化盐,序号6适用于低钠盐,2.钙强化盐中无需测定水不溶物,而是要测定酸不溶物。7.3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感官、氯化钠、铅、总砷、钡、碘、白度、粒度、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杂质、亚铁氰化钾:营养强化盐及低钠盐还应相应增加:钙、锌、硒、铁、核黄素及氯化钾七水硫酸镁、六水氯化镁总含量加和。食品标签检验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7.4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4.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4.2氯化钠及水溶性杂质成分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各项检验结果得出食用盐样品所含单项离子的百分含量,然后按下表中所注顺序号计算化合物成分。计算的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之和为水溶性杂质的含量,其余氯离子计算为氯化钠含量。
若以顺序号计算时,某种化合物因阴离子或阳离子不存在而不能形成,即依次以下一顺序号递补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三位,取至第二位。阳离子
阴离子
硫酸盐(So)
钙离子(Ca\)
(1)硫酸钙
镁离子(Mg)
(2)硫酸镁
钠离子(Na)
(3)硫酸钠
氯离子(C1)
(4)氯化钙
(5)氯化镁
CCGF121.4—2008
(6)氯化钠
检验所得化合物百分数总和加上水不溶物、水分(烘失重加残留结晶水或600℃灼烧测定值)之和为99.50%~100.40%时,认为分析数据成立。食用盐经140℃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个结晶水,硫酸镁含1个结晶水,氯化镁含2个结晶水,氯化钙含2个结晶水计算。食用盐经110℃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个结晶水,硫酸镁含2个结晶水,录氯化镁含4个结晶水,氯化钙含2个结晶水计算。7.4.3若某一检验项自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GB/T13025中的方法7.4.4在检验碘和营养强化剂含量时,要注意样品的均匀性。7.4.5若受检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二项及二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4.6钙强化盐中,水不溶物不作为不合格类的判定;铁强化盐中,碘不作为不合格类的判定:低钠盐中的白度作为强制性标准。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感官、氯化钠、铅、总砷、钡、碘、水分、水不溶物、营养强化剂、亚铁氰化钾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以及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符合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5
CCGF121.4—2008
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手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轻微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时不进行复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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